車輛超載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可以拒賠嗎?

按照保監會原頒發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中的第25條規定: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並按規定檢驗合格;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被保險人不履行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因此很多車險公司都會拒絕提供理賠,這也是為什麼會產生非常多的保險糾紛的原因。由於沒有明確超載和保險事故的因果關係,又沒有將因超載而發生的事故列為責任免除的範圍,因此發生了不少保險糾紛。超載可以拒賠,但超載並不是一個可以拒賠的萬能理由。

如果從專業角度來講的話,答案將會被一分為二,在車輛超載的情況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提供賠償與這件交通事故的發生與超載是否有因果關係有關,也就是說,如果是因為超載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話,之前公司將不予賠償;如果並不是因為超載,而是由於其他別的原因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如行人違規在先,事故主要責任方是為了避讓行人才導致事故發生,超載則不能成為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此時一般都是協商免賠,還有就是看你是在哪家公司買的保險,不同的公司對於超載的賠償的規定是不同的,

另外還要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