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猛:自然狀態下有家庭嗎?


《利維坦》 | 李猛:自然狀態下有家庭嗎?


【李猛】自然狀態與家庭


  • 01自然狀態下有家庭嗎?


1656年11月,霍布斯的一位法國仰慕者給霍布斯寫了一封信討論有關“自然狀態”面臨的問題:


許多人用三段論的力量糾纏我,他們想向我證明,在你的政治學中展示的純粹意義上的自然狀態在世界上從未存在。我向他們說,在世界上存在市鎮、城市和國家之前,甚至在人與人之間有信約或協議之前,這種狀態確實存在,但對他們毫無用處。我還斷定,在美洲人那裡,這種狀態依舊存在,野蠻人彼此之間發動所有人反對所有人的戰爭;而且在挪亞死後,他的兒子閃、含和雅弗如果想的話,他們也能發動這樣的戰爭;因此,這種自然狀態是可能的。但他們堅持認為,世界上一直存在家庭,而既然家庭是小王國,就排除了自然狀態;而且,一旦家庭的父親不在了,最大的孩子,就憑藉長子繼承權,或抽籤的先佔權,被視為他父親財產的主人,他們認為這就否定了所有人對所有東西的權利。請幫助我澄清這些問題,好讓我叫這些固執己見的人回到理性。


顯然,在霍布斯的信徒Peleau周圍,許多人並不接受霍布斯提出的自然狀態學說。Peleau認為在人類共同體出現之前確實存在自然狀態,他還以當今的美洲野蠻人和聖經歷史的可能情形作為例子,來證明自然狀態的可能性和現實性。但Peleau的解釋並未能說服自然狀態學說的反對者,他們的主要理由是,“世界上一直存在家庭”,既然家庭也是“小王國”(petit Royaume),家庭中的支配關係和財產繼承原則就與霍布斯對自然狀態的論述相矛盾。


霍布斯如何向Peleau進一步解釋他的自然狀態學說,我們不得而知。但家庭的存在給自然狀態學說帶來的困難,卻是現代自然法學派將自然法學說重新奠基在自然狀態和自然權利的概念後面臨的一個挑戰。霍布斯的同時代批評家布蘭霍爾(John Bramhall)和菲爾默(Robert Filmer),都將家庭的存在視為否定霍布斯自然狀態學說的主要根據。


維多利亞學者梅因對現代自然法學派,特別是“幻想的自然狀態”學說的批評,將這一政治哲學傳統的爭論直接帶入了比較法和人類學的現代學術研究中。在梅因看來,霍布斯的“自然狀態”學說,完全以個體在一個“人類的、非歷史的、無法證實”的“前社會”狀態中的行為和動機為前提。

在梅因看來,這一學說將個人主義與分析的理性主義結合在一起,誤解了古代社會和法律的根本特徵:


古代法律幾乎全然不知個人。它所關心的不是個人而是家族(families),不是單獨的人類存在,而是集團。即使到了國家的法律成功地滲透到了它原來無法穿過的親族的小圈子時,它對於個人的看法,還是和法律學成熟階段的看法顯著不同。每一個公民的生命並不認為以出生到死亡為限;個人生命只是其祖先生存的一種延續,並在其後裔的生存中又延續下去。


在梅因看來,以家族為核心的古代法,而非出於現代個人主義的先天哲學玄想,揭示了古代社會的真實歷史。正是家族及其在世代意義上的持存,打破了自然法學者在社會產生前的“原始狀態”(梅因認為這就是所謂“自然狀態”)中的人與社會產生後的人之間建立的先天鴻溝。真正的原始社會,不是“個人的集合”(collection of individuals),而是“家族的聚集”(aggregation of families),這種永久性的宗法和家族的集團,進一步構成了所謂的氏族、部落,甚至國家。它們都是在父家長權力支配下的家族擴展的結果。國家也不過是“因為來自一個原始家族祖先的共同血統而結合在一起的許多人的集合體”。在梅因看來,古代社會的核心特徵就是,“一切古代社會都自認為來自同一個原祖”。儘管梅因承認,這一共同血統能夠作為政治社會結合的原則發揮作用,很大程度上要藉助法律擬製(legal fictions)的手段人為地延伸家庭關係。而構成古代社會核心的宗法集合體,其組織原則就是家父權(patria potestas),一種以羅馬的“家父權”(父對其子有生殺大權以及無限制的懲罰權力等一系列嚴酷的人身權力)為典型的“家庭專制”(domestic despotism)。針對梅因對霍布斯理論的批評,施特勞斯早就指出,這種父權制學說不僅不足以批駁霍布斯的自然狀態學說,反而恰恰是霍布斯自己所主張的。但問題在於,自然狀態與家庭(尤其具有父權色彩的家庭)這一表面上的矛盾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學中是如何解決的呢?


考慮到從霍布斯到盧梭的現代自然法學派,都將自然狀態看作考察政治社會起源及其性質的出發點,自然狀態是否存在家庭,實際上意味著政治社會或政治共同體究竟像亞里士多德認為的那樣,是由像家庭和村莊這樣一些前政治的自然共同體構成的呢,還是由獨立於這些共同體存在的個體構成的。因此,自然狀態中是否存在家庭,是理解現代政治結合體性質的關鍵問題。而且從梅因與自然法哲學家的爭論可以看出,這一問題也涉及如何理解傳統社會的政治形態的問題。


在拒絕接受霍布斯自然狀態學說的人看來,霍布斯有關家庭的論述,至少在兩點上與自然狀態學說有潛在的張力或矛盾。首先,自然狀態存在家庭,意味著自然狀態中人並非完全孤立的個體;而且,家庭作為“小王國”,能夠建立支配關係和財產分配的原則,這與自然狀態下的絕對自由和自然權利的學說有矛盾。


從霍布斯對自然狀態的原則性描述來看,似乎自然狀態不該存在家庭。自然狀態中的人,彷彿“以蘑菇的方式從地裡剛剛突然冒出來”,長大以後彼此完全沒有任何義務關係。在自然狀態中的所有成年人都是平等的。這些人都是自己生活和行為的“法官”,都擁有對所有東西的權利。從霍布斯對自然狀態下人與人關係的這些描述來看,通常理解的家庭(家庭關係、家庭結構和家庭紐帶)在自然狀態下似乎並沒有現身的可能:

自然狀態應該是一個孤獨狀態。


然而,在其著作的許多地方,霍布斯都明確指出,在自然狀態下存在家庭。《利維坦》列舉用以說服讀者接受自然狀態現實性的第一個例子是美洲的印第安部落。霍布斯指出,這些野蠻人直至今日都沒有政府,生活在他所描述的“野獸般的”(brutish)狀況,但在這些部落中,仍然存在“小家族的統治”(the government of small families)。在自然狀態的爭鬥中,人們力圖成為他人“人身、妻子、孩子或牲畜”的主人。這些論述都承認了自然狀態下家庭關係的存在。而霍布斯所描述的家庭,與梅因的論述也沒有多大差別。那麼,在什麼意義上,在自然狀態下家庭的存在並不構成對自然狀態這一學說前提的否證呢?


  • 02自然國家:霍布斯對家庭關係的去自然重構


在《論公民》第二版中回應人們對自然狀態概念的批評時,霍布斯就已經觸及到了如何理解自然狀態中的家庭關係的問題。根據霍布斯的理論,在自然狀態下不存在不義,有人質疑,在自然狀態下,如果兒子殺了他的父親,難道他的做法也沒有任何不義可言嗎?霍布斯對此的回答耐人尋味:“自然狀態下的兒子不能理解為,一生下來就處於那個維持其自我保存的人(他的母親或父親或任何維持其生計的人)的權力和權威(imperium)之下。”霍布斯進一步指出,他在《論公民》第九章有關父母對子女權利的論述,證明的就是這一點。


這一註釋提示我們,霍布斯有關自然國家的著名討論,目的就在於確定通常所謂的“家庭關係”在自然狀態下的形態。而《論公民》(以及《利維坦》)中對自然國家的分析,出發點就是“我們必須退回到自然狀態”(Redeundum est ad statum naturalem)。


霍布斯從“自然狀態”出發對“自然國家”的分析,主旨是將家庭關係去自然化。“家庭”關係是由父母-子女關係,夫妻關係,兄弟姐妹關係與主奴關係等一系列人際關係構成的人倫安排。在西方思想中,主要基於羅馬法傳統和聖經(以及教會法)傳統,對家庭關係的理解涉及了自然繁衍、法律收養、教養、財產分配與繼承以及長幼尊卑一系列的人際關係與道德原則。在霍布斯對自然國家的分析中,家庭關係的這一複雜的經驗圖景與思想淵源被大大簡化了。“家庭”中所有的自然關係和法律關係都依據“自然狀態”的自然權利原則被重構了。霍布斯從自然狀態的理論前提出發對家庭的重構,始於父母-子女之間的支配關係,終於家長對於人為國家的建立,大體上包含了三個階段或步驟,但其三個核心的要素卻是在描述“自然國家”的原初母子關係中,展現得最為清楚。


首先,在霍布斯對自然國家的分析中,令人驚訝的是,自然的血緣關係對於構成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係並沒有多大意義。父母與子女的關係雖然是所謂通過生殖(generation)建立的支配關係,但卻“並不是來自生殖,彷彿父母對孩子的支配關係是因為他生了這個孩子”。霍布斯反對生殖作為家庭關係的理由一直非常明確,從自然生殖的角度看,父母對孩子都平等地擁有支配權,但孩子不可能同時服從兩個主人。而家庭中的這一支配權,像國家主權一樣,不容分割,因此,不能簡單從生殖這個看起來自明的自然前提確立家長支配的性質。這一理由表明,在霍布斯看來,家庭關係的實質是權力或支配關係。家庭作為所謂“自然國家”,不是人的自然情感關係或天倫紐帶,而是一種在自然狀態下通過征服建立的權力關係:在家庭中,“憑藉自然權利,勝利者是被征服者的主人,因此,憑藉自然權利,對嬰兒的支配首先屬於那個首先將嬰兒置於其權力之下的人”。


其次,在霍布斯對自然國家的分析中,基本不考慮法律關係對家庭構成所起的作用。

霍布斯對“自然國家”的分析以自然狀態為出發點,在這一狀態中,沒有婚姻法,也沒有教育子女的法律,只受自然法以及男女兩性彼此之間(以及對孩子)的自然傾向的規定。通過排除國家制定的婚姻法在自然國家中的構成作用,霍布斯在界定父母與子女的原初“家庭”關係時,超越了以羅馬法的父權概念為樣板的家庭權威模式,賦予母親在支配孩子方面的優先地位。雖然霍布斯將家庭的自然王國稱為paternal dominion,但母親才是那個“首先將嬰兒置於其權力之下的人”。母親在支配權上的優先地位,不是因為她生了這個嬰兒,而是因為她有機會率先支配後者。根據霍布斯的論述,母親這一優先地位的獲得,既不同於羅馬法中家父長通過市民法獲得的宗親法律地位,也不是來自萬民法或自然法中通過自然血緣建立的血親關係,而是完全基於自然權利。在自然狀態下,所有人都沒有義務關係。母子的義務關係,來自於母親對嬰兒的保存:“母親可以養育它,也可以拋棄它,如果她養育它,嬰兒的生命便來自(oweth its life to)母親,並因此有義務服從她,而不是別人,從而建立的對嬰兒的支配權就屬於母親”。如果母親丟棄了嬰兒,任何養育這個嬰兒的人,就建立了對它的支配權。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霍布斯認為,在自然狀態下,決定家庭關係的只有自然法和男女兩性彼此之間(以及對孩子)的自然傾向,但在分析作為自然國家的家庭時,他既沒有訴諸自然法,也很少考慮自然傾向在家庭關係構成中的作用。無論在霍布斯之前的羅馬法的傳統和古典自然法傳統,還是霍布斯同時代的自然法學者(比如Richard Cumberland和Samuel Pufendorf)那裡,都包含了大量直接從自然法角度分析家庭關係的內容,然而,在霍布斯的自然法清單中卻並沒有直接針對家庭的自然法規定。霍布斯雖然明確承認,“敬重父母”(honouring parents)是自然法,但嚴格來說,根據霍布斯對“敬重”的理解,這其實不過是通過外在標誌對征服者所具有的不平等權力的承認,而不僅僅出於自然的感恩。事實上,霍布斯所謂家庭關係構成受自然法的規定,不過是說,在家庭關係確立的過程中,父母、子女、主奴之間的關係,和人為國家一樣,是遵循信約-同意這一放棄自然權利的路徑,從自然狀態建立起來的。孩子對父母的感恩、父母對自己孩子的自然偏愛或自然溺愛只是在自然權利構成的家庭中用以鞏固或支持父母和子女建立的支配關係的自然傾向,而沒有獨立發揮作用。


最後,在自然狀態下,家庭關係的構成,和其他基於征服的國家一樣,都假定了被征服者(也就是嬰兒)的同意和信約。許多人把這一點視為霍布斯自然國家理論最嚴重的矛盾之一。但考慮到霍布斯的理性構建方法,“假定”嬰兒的同意並不比洛克或羅爾斯類似的理論更荒謬。關鍵在於霍布斯為什麼賦予“同意”在家庭關係的構成中以關鍵的角色。同意在構成原初家庭關係中的作用,揭示了霍布斯筆下“家庭”關係的自然狀態前提。在通過母親對孩子的征服構成原初家庭關係的過程中,“同意”恰恰暴露了家庭關係潛在的敵意基礎:


如果她養育他,她就被看成是在以下條件下才這樣做的:他長大後不會成為她的敵人(要知道,自然狀態是戰爭狀態),即條件是他會服從她。因為從自然的必然性而言,我們都欲求對我們來說好的東西。所以,無法想象任何一個什麼人給了某人生命,而這個人長大後卻可能有力量並有權利成為他的敵人。現在人人相互為敵,即誰也不聽從誰,誰也無法命令誰。


在這段論述中,孩子明確被看做是與母親處於自然狀態中,然後通過征服被納入到後者的支配關係中,因此,孩子不僅與母親在潛在意義上處於自然平等和自然自由的關係(二者就像兩株沒有關係的蘑菇),甚至是母親潛在的敵人。正是在對潛在敵人的征服的意義上,霍布斯認定,每個生育了孩子的婦女,都同時是母親,也是“女主人”(domina)。因此,孩子假定的同意,就和奴隸許諾的服從一樣,將二者從平等者之間的潛在敵人轉變為具有義務的家庭關係。這一家庭關係,在母親一邊是通過撫養(或者說保存)嬰兒構成的,而在嬰兒這裡,則是通過假定的服從建立的:“因為生命的保存是一個人臣服另一個人的目的,對於其權力可以挽救或毀滅他的人,每個人都應該允諾服從”。任何人之間建立的超出自然狀態的關係,其根本目的都是自我保存,孩子與母親也不例外,孩子假定的同意以及在此基礎上孩子對作為女主人的母親的服從,揭示了家庭關係的構成邏輯:家庭關係和人造國家的主權服從的義務一樣,其實質都是保護與服從的相互關係。因此,霍布斯才斷定,任何一個理性足以統治自己私人家庭的人,都足以理解建立國家主權的基本原則。


從霍布斯對自然國家的分析可以看出,一個人讓孩子服從自己,受自己統治的管轄,憑藉的所謂“自然力量”,不是通常理解家庭作為自然共同體和自然血親關係的“自然”關係,也不是父母生育子女中體現的自然“生成”過程,而是在自然狀態中依據自然權利和自然自由建立的支配關係:“就是能夠在孩子拒絕時,他就可以毀滅他們”,一種可以置人死地的自然暴力。在這一點上,家庭的建立邏輯與征服建立的主奴關係沒有差別(“或者用戰爭使其敵人臣服於他的意志,在此條件下赦免他們的生命”)。現在,我們可以明確地得出結論,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學中,不僅在自然狀態中存在家庭,而且家庭關係就是根據自然狀態的基本原則構建的,其核心要素從傳統的自然血緣、親屬網絡、法律擬製(特別是收養)和共同生活轉變為征服、保存與同意基礎上的服從,生殖提供了“率先征服”的機會,父母的養育和子女的敬重則被理解為征服一方的保存或保護與被征服一方許諾的服從之間的相互關係。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是潛在平等和自由的陌生人之間建立的人為關係,建立家庭不過是將陌生人在自然狀態下潛在的敵對關係通過征服和保存轉化為一種家庭“義務”(obligation)。從自然狀態出發重建的家庭關係,骨子裡是一種“人為關係”。因此,自然狀態下存在家庭,不僅不是對自然狀態學說的否定,而且,霍布斯重構的家庭關係甚至可以用來證明自然狀態學說的合理性:對於那些不相信根據人的激情得出的自然狀態描述,霍布斯建議他考察一下自己家庭的經驗——“就在屋子裡,也要把箱子鎖上……試問他把箱子鎖起來時對自己的孩子和僕人是什麼看法”。


只有在霍布斯從自然狀態出發對家庭關係的去自然重構的基礎上,我們才能理解他的作品中似乎廣泛存在的所謂父權制或封建社會家庭紐帶的“殘餘”。霍布斯明確指出,父親的權利來自母親的原初征服獲取的支配權利的讓渡或進一步征服,是“衍生的權利”(ius deriuatum)。在自然狀態下,甚至父親本身都是由母親指認的。但通過父親對母親的征服,母子的支配關係才變成了以父權為核心的家庭。這一表面上帶有濃厚父權色彩的家庭,基礎不是婚姻(因為霍布斯認為,在自然狀態下沒有婚姻法),而是父親作為絕對君主對孩子、妻子和僕人的一元性支配:父家長、孩子和奴僕,憑藉父權結合在一個公共人格(persona civilis)中,就是家庭。而且,嚴格來說,在重構家庭的第二步,無論是通過進一步的征服和彼此的契約安排,將夫妻的關係納入到“自然王國”的過程中,父親並不必然能戰勝母親。霍布斯指出,認為支配權只屬於男性的想法忽略了,“男女兩性之間在力量和明智方面的差異,並非一直這麼大,以至於這種支配權,無需戰爭就可以確定下來”。既然家庭關係的支配權只能通過戰爭確定的不平等來構成,那麼家庭關係重構的第二步,男女之間(或者說夫妻之間),如同父母和兒女之間的關係一樣,仍然處於自然狀態中,並依據自然平等和自然自由的前提加以考察。


但在男女自然平等的前提下,“父親”是如何通過對母親的第二次征服建立一個父權制的家庭呢?或者說,最能體現自然狀態前提的母子支配關係如何轉變為一種圍繞家父權建立的具有傳統色彩的父家長制的王國(Patrimonial Kingdom)呢?在霍布斯的著作中,對這些問題並沒有明確的回答。但與許多女性主義者的觀點不同,家庭雖然是通過父親對母親的第二次征服建立起來的,但與原初征服的邏輯是一樣的,如果說霍布斯的家庭定義是圍繞父權的焦點來理解家庭關係的話(家庭的父親、孩子和奴隸通過父權統一在一個civil person中,就被稱為家庭),那麼這一父權的人為性質與支配形態,在根本上,不過是母親對嬰兒的第一次(原初)征服的延伸或者加強。


不過,無論是母親基於征服的原初支配權利,還是父親衍生的支配權利,一旦建立了家庭,其權利的性質就與人為國家的主權性質一樣。這個“家”,如果不是別的國家的一部分,本身就成為一個“小王國”,而父親或主人就成為“小王國”的主權者。雖然其力量較之於一般主權國家仍不足以保全自身,但主權權利的性質卻似乎一樣。自然狀態下的家庭被理解為“小王國”並不是對父權制理論的肯定,反而是從人為國家的理論邏輯重構家庭的結果。在這一點上,霍布斯與費爾默的理論邏輯剛好相反,後者雖然受到絕對主義主權思想的影響,但大體上仍然從財產支配權和父家長權的結合角度來理解國家主權者。這種從家到國的保皇黨思路,依舊是傳統社會形態的邏輯,而霍布斯以人為國家為模式的“家庭”重構思想,表面上相當保守,卻蘊涵了“革命”性的後果。最能體現霍布斯重構家庭的新邏輯和其傳統社會語境之間的歷史關係,就是霍布斯如何理解自然狀態下的家庭與構成國家的基本單位。一方面,霍布斯在理論上建立人為國家時假設國家的基本單位是具有自然權利的個體(每個人與每個人),但另一方面,霍布斯與博丹等人一樣,也認為從歷史的角度看,家庭是國家的開端,國家是由家長建立的,或者更確切地說,是由擁有自然國家絕對權力的父親或家長放棄權利,建立主權權威實現的。當家庭被納入國家之中,它就像國家內的其他私人團體一樣,雖然在其內部家長可以統治整個團體,充當家庭成員的代表,但家庭成員對他的義務不能超出國家法律允許的範圍。家庭關係在歷史次序上的優先性,是以人為國家在理論上的優先性為前提的。家庭作為原始的小王國,或者自然狀態下的不能充分實現自我保存的“自然國家”,都嚴格地符合霍布斯有關自然狀態和人為國家的政治哲學基本架構。霍布斯對家庭和征服的歷史理解,是其契約國家論的一部分,而不是相反的證據。


至此,霍布斯從自然狀態出發對家庭的重構才算完成,這一重構有三個步驟:第一個步驟建立了母親的原初支配,從而解體了家庭的自然基礎和歷史傳統;第二步是藉助契約讓渡或進一步的征服,將母親的原初支配轉變為以父親為權威代表的父家長“家庭”形態;最後則是通過“小王國”家長絕對權利的讓渡,將這一父權王國納入到人為國家之中。在霍布斯重構家庭關係的前兩步中,“家庭”仍籠罩在自然狀態的基本邏輯之下,不僅作為“小利維坦”之間仍然處於自然狀態,而且在沒有足夠威懾力的公共權力的情況下,父母子女內部的自然支配關係,並不足以藉助孩子假定的同意或信約,保證這一關係免受自然狀態下潛在敵意的威脅。因此,嚴格來說,只有在家長們建立政治社會,並訂立婚姻家庭的法律,將自然法有關的規定轉變為依靠國家的懲罰保證的實定法,家庭才徹底走出自然狀態。家庭關係的建立,就其本身而言,並沒有提供一條脫離自然狀態的路徑,而只不過是建立支配權力的某種方式。因此,霍布斯對家庭的重構仍然以其對現代人為國家的契約論闡述為歸宿。而其作品中的父權制色彩與其說是歷史語境的限制或歷史傳統的殘餘,不如說是自然狀態下的平等個體得以建立支配關係的一個重要的中間環節。


  • 03對霍布斯式家庭的修正:普芬多夫與家庭關係的和平化


普芬多夫藉助婚姻與家庭的自然法對霍布斯自然狀態下的家庭圖景的修正,是在接受後者學說基本前提的基礎上進行的。在純粹自然的狀態(in statu mere naturali)中,普芬多夫承認霍布斯描述的母子支配與父權家庭建立的主導邏輯。而且,普芬多夫還明確地闡發了霍布斯藉助征服模式建立父母與孩子之間支配關係的用意:“雖然我們的後裔來自我們的實體,但因為它因此進入一個像我們一樣的人格(persona),而且,就自然上屬於人的權利而言,與我們是平等的。因此似乎需要有別的理由,使它與我們處於不平等的關係,或者說臣服我們的命令”。


霍布斯通過“自然國家”的理論使自然狀態下人格平等的人之間不平等的支配關係獲得了說明。


但在承認家庭的自然狀態前提下,普芬多夫也根據他的自然法學說對霍布斯的家庭在三個重要方面進行了修正。


(1)家庭目的的變化。普芬多夫對霍布斯處理自然狀態下家庭的學說的修正,始於對婚姻和家庭目的的重新界定。在普芬多夫看來,結婚組成家庭主要不是為了防衛:“婚姻的目的不同於國家。國家的目的就是人的安全與防衛,但婚姻構成的社會人數太少,他們結合在一起的力量不能提供相互的安全保障。”普芬多夫明顯針對霍布斯反問道,“其實與一個女人的結合能增加多少防衛呢?”在這個意義上,普芬多夫認為,不能像霍布斯那樣將家庭視為“國家”。婚姻和家庭的首要目的就是繁衍後代。考慮國家和社會生活,都不可能沒有婚姻以及家庭(“婚姻是社會生活的基礎”)。普芬多夫為家庭設立的新目的,證明了自然狀態作為和平生活的可能性。


(2)因此,規定家庭關係,特別是原始的母子關係的,是自然傾向與自然法的共同作用,而不是自然力量的征服:“守衛嬰兒生命的不僅有母親的本能,還有法律(按,即自然法)”。

嚴格來說,這些因素在霍布斯論述家庭關係時也都多少提及了。但存在兩點關鍵性的差異。普芬多夫認為,在婚姻和家庭問題上,自然法的理性規定與自然本能或傾向的情感關注,若合符節,具有同樣的效果,而並非構成理性與激情的衝突。在普芬多夫看來,決定母子關係的並不僅僅是自我保存的本能。人們除了自我保存的本能,還有喜愛撫養孩子的自然傾向。其次,普芬多夫理解的家庭中父母的權力,更多是看作父母照看孩子所必不可少的結果,而不是像霍布斯那樣,將情感看作是對權力關係的認可或回報。


(3)家庭是構成政治社會的“基本社會”(societes primas),或者說,國家是由非政治性的小社會構成的。當然,在普芬多夫這裡,這一小社會也是具有父權制結構的家庭。這一家庭藉助自然法完成了從男女彼此使用對方身體的契約到彼此建立穩定情感關係的紐帶的轉變。前者也具有霍布斯式的征服關係,這種亞馬遜式的支配關係,被普芬多夫視為是一種“不正規和簡單的婚姻”狀態,而後者才是正規或完備的婚姻。在普芬多夫看來,符合人性正常狀態的婚姻關係,應由男方向女方提出,並將女方帶入男方決定的雙方長期共同居住的家中。在這種正規婚姻構成的家庭中,與家庭的目的相應,普芬多夫建立的家庭權力結構並不像霍布斯的自然國家一樣,是一種主奴性的關係,而更多強調夫妻情感和平等契約基礎上建立的反映性別不平等的聯盟關係。普芬多夫認為,夫妻相互之間的感情並不至於損害家庭的最高權威。雖然普芬多夫秉承霍布斯有關自然平等和自然自由的原則,承認男女之間的身心差異並不足以大到賦予一方以支配另一方的權威,因此,男人對女人的權利,只可能來自後者的同意或者正義的戰爭。但普芬多夫認為,婚姻作為和平社會生活的基礎,是以善意為前提的,所以前一個方法適合獲得妻子,而後一個方法適合獲得女僕。因此,婚姻和家庭是圍繞男方,並以孩子生養為目的而構成的社會單位。在政治社會建立之前,存在以自然法為基礎的婚姻關係。將對婚姻關係的考察放在對霍布斯式的家庭關係的考察之前,其實是普芬多夫家庭學說對霍布斯家庭圖景的最大修正。從這一修正出發,普芬多夫將這樣構成的家庭,而不是霍布斯的個體,看做是政治社會的質料。因此,普芬多夫可以名正言順將國家看作是由家長彼此訂立契約的結果。


普芬多夫對霍布斯式的家庭的修正,緩和了霍布斯在嚴格運用自然狀態學說重構家庭導致的家庭關係的人為色彩,減少新家庭觀與人的自然人性之間的對抗。而這一緩和在很大程度有助於依據自然狀態建構的人為國家和家庭(普芬多夫並沒有放棄霍布斯政治世界的這些基本構架),藉助人的自然情感逐漸豐富其完全基於陌生人的形式關係所構成的社會生活。


  • 04家庭的重構與政治權威的合法性問題


《利維坦》的同時代批評者敏銳地指出,霍布斯考察人為國家與自然國家的次序,“可悲地顛倒了政治學的方法”。這一顛倒,不僅表明人為國家在界定主權性質上的邏輯優先性,而且在根本上改變了政治權威的性質。古典政治哲學傳統探討家與國的次序,不僅凸顯了政治秩序的自然根基,而且家庭的權威關係為政治權威提供了心理基礎與教育準備。


經過自然法改造的家庭不再借助家庭內部的權威結構來為政治秩序的服從提供情感和道德的基礎,政治服從被視為自由平等的個體放棄自身權利,自願加入不平等的支配關係,用來交換保護和安全的手段。政治服從的義務,並非構成人與人共同生活的實質性紐帶,而是為了實現自我保存而建立的形式性的理性關係。


然而,顛倒了國與家的關係,不只意味著政治服從義務與政治支配關係的理性化,而且對於政治權威的性質也帶來深刻的影響。正如梅因指出的,以家族為中心的古代社會,不僅僅圍繞家族及其家父長形成基本的政治權威關係,更重要的是,這樣的社會並不將政治生活僅僅看作自由個體從出生到死亡的有限生命之間的偶然相遇或被迫聯合,而是視為具有自然根基的世代生活的“延續”。在這個意義上,傳統社會的政治生活,首先意味著一種生活方式藉助世代之間的權威關係構成了一種具有傳統性格的世代共同體。正是在這種世代和傳統意義上的政治中,家庭關係才不僅僅是政治生活的教育環節,而且是政治關係真正得以構成的關鍵環節。在這樣一個以世代關係為基礎的政治共同體中,是通過家庭關係將政治共同體的世代鏈條自然地聯繫了起來,任何政治權威與政治義務,都不只是個體作為孤立的存在自由建立的形式關係,而是基於自然、習俗或者法律的擬製等方式形成的,具有倫理情感色彩的人身紐帶。


正是藉助自然狀態掙脫了這一具有世代結構的政治傳統,現代國家的權威才需要不斷面對自由的個體確立自身在道德和政治上的合法性,合法性政治成了政治制度與政治實踐的焦點。而通過新的家庭教育培養的自由人,在離開家庭、踏入社會的那一刻,他才真正成為一個完全意義的社會成員。而在那一刻,對這個彷彿像蘑菇一樣剛剛從地裡突然冒出來的自由人來說,第一次考驗,不是他是否知道如何在這個政治共同體中生活,而是他是否能夠經過一番理性的建構,同意這個政治聯合體。破除了家庭對政治共同體的構成作用,在每個個體作為陌生人加入政治社會的那一刻,不僅個體必須經歷自由與理性的新生,政治共同體也同樣在原則上要再經歷一次從自然權利的放棄到政治義務的建立的理性洗禮。無數次個體性的洗禮,是否會不可避免地導致革命的風暴,恐怕是現代利維坦最終無法擺脫的難題吧。


因篇幅原因,本文略去註釋。

原載《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3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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