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偷录的“证据”可以作为对方出轨证据使用吗?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包括视听资料在内的8大证据种类。其中,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诉讼中,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被广泛使用,成为有效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常见的视听资料有录像带、录音带、胶卷,以及储存于软盘、光盘和硬盘中的电脑数据等。例如现实中发生不少安装摄像头进行拍摄的现象,或者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来证明一方存在婚外恋情和出轨的事实,上述证据在证据分类上属于视听资料。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需符合合法性。对于偷录偷拍“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不能简单地认为一概合法或一概非法。

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核、认定证据时,需根据该条规定排除非法证据。适用到个案中,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审查偷录偷拍而来的“证据”,只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背公序良俗达到严重程度时,才属于非法证据,应不予认定此类证据的证据效力。

一些在自己家中安装录像设施不存在严重侵犯第三人隐私的情形,其偷拍偷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对这些人提供证据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予以确认。但要注意,若是男女一方将摄像头安装在第三者家中获知对方与其他异性存在婚外恋行为,这时偷录偷拍的录像就有可能因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被法院认定为非法证据。

偷拍偷录的“证据”可以作为对方出轨证据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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