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真实”阻却不了虚假诉讼的认定

“套路贷”中为达到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常以民事诉讼形式将其非法债权合法化,实务中应当透过证据表象真实性看其背后是否存在实质的民事法律关系。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指以捏造的法律关系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指以捏造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

虚假诉讼不在于虚构的具体行为方式,而在于是否捏造了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如债权人A公司安排关联人A1对债务人B公司进行托管,为达到侵吞B公司资产的目的, A公司安排关联人A2向B公司放贷450万元,A1虚构业务往来将450万元转给关联人A3,实际上450万元转了一圈又回到A公司,A2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B公司并胜诉,B公司如此躺枪450万元债务而深陷套路贷无法翻身。

证据“真实”阻却不了虚假诉讼的认定

本案中借款协议及银行转帐流水是客观存在的,不属于伪造,但其实质是捏造了一个债权债务虚假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民庭审判机械地依据所谓的客观证据判决B公司败诉,A公司及关联人员妨害了司法秩并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

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了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实施行为的多种情形,第二款明确规定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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