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協議時落了重要補償項目,企業主可否重新要回?

籤協議時落了重要補償項目,企業主可否重新要回?

今天河北有個朋友來所裡諮詢,他家的飯店所在地塊由於建造幼兒園被徵收了,雙方已經簽訂了協議,這個朋友選擇的補償方式是產權調換。之後雙方按照協議履行完畢,後來這個朋友在看到一些普法內容時才瞭解到自己應當獲得過渡費,但是徵收方並沒有給自己過渡費。之後他找到徵收方,徵收方說合同是這位朋友自願簽訂的,協議都履行完畢了又找後賬,遂不予理會。這位朋友來所裡諮詢他能否再次就過渡費提出補償,沈律師接待了他。


籤協議時落了重要補償項目,企業主可否重新要回?


關於這個問題,沈律師先向他核實瞭如下幾個問題。

第一,企業主的飯店被拆後,是否又重新開業,開業的店鋪是徵收方提供的?還是自己租的?如果是自己租的,那麼因此產生的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等過渡費可以向徵收方要求補償。

第二,停產停業損失拿了多長時間的?是否在拿到產權調換房屋前都計算了停產停業損失?如果在拿到產權調換房屋之前都計算了停產停業損失,那麼再開店的話不予補償房屋的租金。但是因徵收產生的搬遷費以及飯店裡面物品的存儲費。

徵收過國有土地上房屋的補償包括:房屋的價值、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停產停業損失。具體來講,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因此,在徵收方沒有提供週轉用房的前提下,被徵收人有權要求徵收方支付因徵收產生的安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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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是關於企業在簽訂拆遷協議時遺漏了法定補償項目是否應當補償的情況分析,此外,如果是遺漏了評估報告中某部分的補償也可以要求補償。如果有朋友在簽訂協議後發現補償協議遺漏了補償項目要儘快要求補償,如有不懂的可以積極向專業的法律人士諮詢,以免錯過了維權的時間,損害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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