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茂名市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茂府规〔2019〕12号
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整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府〔2018〕12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划定我市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铲车、开槽机、打桩机、混凝土输送泵、拖拉机、收割机、插秧机、耕整地机械、灌溉机械、植保机械、叉车、起重机、装卸搬运机械、牵引车等。
二、划定区域:将茂南区、电白区的城市建成区划定为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详见附图)。
其中电白区有两部分
1、电白城区禁止区63.8平方公里
2、电白市民公园片区13.34平方公里
三、禁用标准: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在上述区域使用。
四、应急抢险工程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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