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如何買賣田地的?從“一田兩主制”入手,聊聊宋代的民田典賣


古代如何買賣田地的?從“一田兩主制”入手,聊聊宋代的民田典賣

宋朝農民階層生活豐富多彩

自古以來,統治者“以農為本”的思想觀念亙古不變,以至於歷代的統治者都十分重視對土地的劃分。從西周開始,確立了井田制,它是中國古代農業史上第一部比較完整的土地制度,後來到了春秋時期,秦國商鞅變法,廢井田開阡陌,土地開始有了從國有轉向私有化的趨勢,再經兩漢、三國兩晉、南北朝至隋、唐朝等階段後,土地私有化漸成燎原之勢,這也間接使得宋代的民田典賣與“一田兩主制”發展迅猛。所以,翻開歷史的篇章,讓我們探討宋代土地交易的發展歷程,以及帶來的影響。

一、民田典賣的含義,“一田兩主制”如何產生的?

1.田地的典當與買賣

所謂的“民田典賣”,用通俗的話來講,就是農民把自己的土地以典當的形式賣給別人。據史書記載,人們把“民田典賣”分為兩種,一種是“活賣”,一種是“絕賣”

;“活賣”即指土地典當,出典者向典入者售賣土地,典入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收租權,但出典者仍然可以在若干年後用原價收回,不用支付任何利息。而“絕賣”指的是土地買賣,即買者取得土地所有權。這和中國當代當鋪的實行原則是一樣的,賣家,可以選擇活當或死當。而這種現象的產生,極大維護了宋代土地的質量,減少荒地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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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

2.一田兩主的制度

在“民田典當”的社會風氣迅速發展下,“一田兩主制度”出現在了人們的視野下,而所謂的“一田兩主制”大體上指的是,同一塊土地出現了擁有田根的出典主和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承典主。意思就是說:當一塊民田存在多個典買人時,典買人購買土地所有權的順序是按承典到土地的先後排列的。典買人除了可以轉典之外,還可斷賣已典的土地,而其斷賣的,除了土地的使用權,還連帶著田根的優先購買權。典賣人如果將田根出賣給第三方,原先的典賣關係並不因典賣人的更換而失效。

二、“民田典賣”與“一田兩主制”形成原因有哪些?

1.宋代時代背景的演變

宋代是一個社會穩定,經濟發達,百姓安居樂業的時期,並且,宋代的統治者沒有延續前幾代實行的“重農抑商”的政策,而是鼓勵商業的發展,以至於宋代民間貿易往來處於繁盛的發展態勢

,這也致使很多的農民,開始不再只專注於耕地,而是開始做起了商人,這使得大量的肥沃農田沒人耕種,變成了荒地。宋代統治者很快的意識到了這一問題,所以就下達了不抑制土地兼併的政策,這使得很多農民,看到了土地帶給他們的商機,慢慢的“民田典賣”和“一田兩主制”的現象大量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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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民間貿易

2.土地買賣的頻繁化

在宋代實行不抑制土地兼併之初,農民們只是把土地的所有權賣給貴族,富商,後來隨著商業的發展,農民的買賣觀念開始有了新的變化,農民們不再把土地的所有權全部賣給買家,而是通過出典的形式,向買家進行售賣,人們稱它為“典賣”。農民們通過和買主訂立契約,來劃分土地的所有權,在農民們售賣土地後,依然保留著“田根”,等日後他們想贖回土地了,就可以用等同的價格回收。這也致使一個土地,擁有了兩個業主,且統治者還對這種交易的形式多加讚賞,並設立相關法律規定給予支持。

在《清明集》“偽批誣賴案”中曾記載,吳五三父親於嘉泰二年先典田於陳稅院父,此後吳五三“將上項田根於嘉定八年並賣於陳稅院之父”。從此案可看出,吳氏父子所賣土地產權實際上是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兩部分組成。吳氏先將土地使用權以出典方式轉與陳稅院之父,繼之再將土地所有權賣與陳稅院之父。可見,統治者在支持“典賣”的基礎上,也有相當嚴格的把控制度。

古代如何買賣田地的?從“一田兩主制”入手,聊聊宋代的民田典賣

三、“民田典賣”與“一田兩主制”的發展歷程

1.“民田典賣”的分類

在宋代“民田典賣”的日益發展中,慢慢的延伸了多種土地典賣方式,分別是:“活賣”、“絕賣”、“斷骨賣”。前兩種的典賣方式上文都有很詳細的解釋,所以,我們就拿“斷骨賣”來說,斷骨賣,從表面上就能看出,業主與典賣後的土地關係斷的之乾淨;

所謂的斷骨賣指的是已典之後土地所有權的售賣,即通常所說的就典絕賣,如已典典主不願買,業主可出賣於第三方,而這種形式的售賣,使得土地在賣出後,業主和它就沒有任何關係,也沒有再次買回的權利。這這個典賣方式,要比前兩個方式更加的決絕與苛刻。

後來這三種方式,又被宋人稱之為“賣田骨”、“賣田根”、“並根”,就如《清明集》中所記載的一案,《都昌縣申汪俊達孫汪公禮訴產事》中曾道:“俊達既無親的子孫,則當來賣田骨以葬三喪,乃死者之幸也。公禮既是俊達死後過房為孫,所賣田骨,係為乃祖掩骸,又何訟為?照蔡提刑已判行。”判詞所言汪公禮通過賣田骨,來葬汪俊達,賣的也僅是土地所有權,而土地原本使用權,在這之前已經典與他人,祖父去世後,沒有錢來下葬,不得已將田骨也售賣了,這也是無奈之舉。如果按照典當的第一種形式來說,想要“賣地以葬三喪”,是沒有必要“賣田骨”的,所以,只能說這土地在售賣之前,就已經被典當過了,它的土地所有權並不完整。

2.“一田兩主”的不合法化

即使在宋代典賣方式十分頻繁的情況下,統治者也依然堅持實行“一元制”,它強調的是一個田地只有一個戶主,而通過典當形式,得到土地的買主,則被劃分為兩種,分為“主戶”與“客戶”,只有完整擁有土地所有權的買主,才可在戶籍上登錄為戶主;而那些進行典當交易後,只是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和租售權的買主,在戶籍上,只能享有客戶的名稱。這也相對的緩解了典當交易之後,典當者與出典者之間關於土地戶口上的矛盾。而宋人還讚歎這種制度為“典贖之法,昭如日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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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雨勞作的農民

光宗在位時,《條奏經界狀》曾記載:“本州民間田有產田,有官田,有職田,有學田,有常平租課田,名色不一;開具本鄉所管田數、四至、步畝等第,各注某人管業,有典賣,則雲元系某人管業,某年典賣,某人見今管業。”而這其中的“管業”,就是強調“戶主”與“客主”在官府戶籍上的區別,這也間接地表明在國家戶口登記制度中,主戶戶口的認定具有唯一性,實行的是一田一主制,誰收益誰納稅,誰就是土地的主人,不承認“一田兩主制”。

四、宋代實行“一田兩主制”進行民田典賣有什麼影響?

宋代“民田典賣”與“一田兩主制”的迅速發展,對維護國家的穩定起到了極大地促進作用,統治者通過對這一土地買賣方式的支持,極大地緩解了因商業貿易的發展給農業帶來的負面影響,並且也通過土地之間的交易,給那些家境貧苦,且無力耕作的農民,帶來了一定程度上的收益,這也間接緩解了農業與商業發展的矛盾

。而宋代在田產交易活動中,也間接給民間帶來一種貿易、交易的一種社會風氣,並在《清明集》中常有關於民間交易習慣的記載:“安固習俗,常假姓以置產”“張清將地抵擋,所在鄉例有之”。可見宋代民田典當的發展帶來的影響之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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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文人

並與此同時,也使得那些已經荒廢很久的土地,轉載到會使用它的買主手上,

這也促進了宋代農業的發展和對宋代自然環境的改善。並且土地的典賣,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朝廷賦稅的收益,使得國家在經濟發展上有了顯著提高,而宋代日趨成熟和完善的民田典賣方式及其典賣機制,對此後中國傳統社會鄉村經濟的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

五、結語

我國古代社會是一個農耕社會,土地是人們賴以生存的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生產資料。而土地交易方式,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宋代“民田買賣”和“一田兩主制”的發展,不僅為古代的人們提供了堅實的物質基礎,也為後世幾代的統治者提供了“田地制度”方面的策略參考,並且“民田買賣”和“一田兩主制”的發展,也相對緩解了農業和商業之間的矛盾,同時,它也為日後我國能成為世界上的“農業大國”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1. 《宋代的民田典賣與“一田兩主制”》

2. 《從佃戶到田面主:宋代土地產權形態的演變》

3.《典賣與倚當:宋代法律的邏輯與生活原理》

4.《清代“一田兩主”地權關係研究》

5.《都昌縣申汪俊達孫汪公禮訴產事》

6.《條奏經界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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