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人能否继承农村老家的宅基地房屋?

农村人因外出求学或工作,安家落户城市后,能否继承农村老家的宅基地房屋?这是很多人需要了解的问题。根据有关政策文件和法院判决案例,我们的回答是:可以。

一、因为国家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在2011年发布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提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但要注意,通过这种方式获得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前提是继承,而不是购买。

二、法院有判例。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2年有一判例。老农民薛山有三个儿子一个女儿。后三儿子薛小三落户于城市。老农民薛三在村里建有住宅一处。后地方政府统一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将属于全家的宅院颁证于薛山大儿子名下。已落户城镇的薛小三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撤销地方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法院后判决:撤销地方政府颁发的薛家大儿子名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法院的依据是,虽然薛小三是城镇户口,但不能据此丧失对集体土地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在2011年发布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提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原告薛小三虽然是城镇户口,但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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