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為清明防火“敲警鐘”

傳統節日清明節即將來臨,許多群眾紛紛進山祭祖掃墓。目前氣候乾燥,野外用火十分危險,稍有不慎就會引發火災。2019年我院審查起訴失火犯罪案件7件,均是由於清明祭掃當事人麻痺大意用火不慎而引發的。


基本案情


2019 年4 月5 日,屈某甲帶著其孫子屈某乙從家裡帶祭品、一捆黃色的燒紙、一個鐵盆和一把鐵鍬為其老伴上墳。在用打火機點燃燒紙的過程中,引燃枯草,致使距離墳五、六米遠的林場國有林地起火,引起火災,造成林地過火面積為1252.73 畝,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2019 年4 月2 日,蘇某某騎三輪電瓶車,同其弟弟到山上為其父親上墳,二人不聽護林員勸阻並抱有僥倖心理,依然去上墳。蘇某某用打火機點燃紙錢後,被風颳走,點燃墳地邊野草、錦雞兒引發火災,造成林地過火面積為86.37 畝,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判處拘役四個月。


上述案件都是無意中造成的,但是帶來的損失卻很慘重。這類案件往往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火災時間集中在天氣乾燥時,起火地點大多在林間地頭。二是失火原因多是防火意識不強、思想麻痺大意。三是著火時間較長,損失嚴重。有的人甚至在引發火災造成嚴重後果時,仍然不知道他“無意”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雖然用火人員並不是主觀上故意放火,但他們的過失畢竟造成了嚴重的損失,這在法律上也是要承擔後果的。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失火罪是指由於過失行為引起火災,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司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犯失火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條失火案規定,過失引起火災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三)造成10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燬的;(四)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4公頃以上的;(五)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檢察官提醒


因一時疏忽釀成嚴重後果,是因掃墓祭祖造成失火犯罪頻發的典型案例,有深刻的教育警示意義。每年清明期間,因上墳焚香、燒紙、燃香燭,野外用火引發火災的情況時有發生,必須提高警惕,要有強烈的防火意識,嚴格遵守野外用火的有關規定,莫抱僥倖心理,避免“引火燒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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