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三个女人强奸3天,高考后见网友的记忆不堪回首|案例分析

案例

】王某(男,18岁)为一刚参加完高考的学生,其在学校期间曾用手机聊过一个网友朱某(女,45岁,离异)。王某在虚拟的网络里向朱某倾诉:自己打飞机打得特别厉害,有的时候真想去嫖娼。朱某安慰他,可以在高考之后到某市去找她。王某记住了这句话,高考后真的和父母说出去散散心,一个人跑到朱某所在城市。第一天见面,王某看朱某年级比较大,脸上露出不悦之色,在朱某衣服脱光之后,王某无奈和朱某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朱某带王某见她的三个朋友牛某、杨某和马某,三个朋友表示都愿意和朱某一起玩,王某一看这都是四五十岁的,口头表示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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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

但是三人威胁王某说:如果不从,就把王某和朱某的事告诉他同学。王某无奈被三人胁迫,旁边的朱某只是一笑,王某三天内多次与三人发生性关系。

本案系真实案件改编,笔者只是对原案人物姓名进行了模糊化处理,保留了原案的基本事实。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原理对此案进行简要分析,不到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朱某第一次行为不构成犯罪

朱某是在王某半推半就的情况下和王某发生了性关系,这种情况很难认定朱某构成“强制猥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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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朱某脱光衣服,表达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的意愿的时候,王某既有拒绝的表示——脸色不好看,也有同意的表示——勉强进行,这是一种犹豫不决的心理,虽然王某本身是一种违心的允诺、委屈的许可和无奈的顺矛盾心理,但是这种情况下,朱某的行为很难认定违背了王某的意愿,因此很难认定朱某犯罪。

朱某的三个朋友牛某、杨某和马某构成强制猥亵罪

《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人分别与王某发生性关系,貌似属于我们俗称的“强奸”,但是因为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妇女,因此三人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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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猥亵和强奸并不是对立的关系,猥亵行为包含很多种,强奸只是一种程度最为严重的猥亵,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猥亵包含强奸。三人与刘某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是强奸行为,而在法律上只能评价为猥亵行为。

本罪的手段是以暴力和威胁等手段使他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和不知反抗猥亵他人。本案中的以告发王某的不端行为为要挟,构成法律上的威胁手段。

特别注意:

本案中一个女子对王某实施猥亵行为时,如果有其女子围观和起哄,这个犯罪应当认定为聚众猥亵他人,法定刑上升到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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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对王某被猥亵应当负什么法律责任?

在刑法的共犯理论中,对犯罪有帮助作用的帮助犯依然成立犯罪。

朱某虽然后期并没有参与猥亵王某的行为,但是正是因为其把王某带到三个朋友面前,当王某的权益遭受侵害的时候,在三个朋友威胁告发王某的时候,朱某具有阻止的义务,但是朱某是不管不问,其客观上起到了帮助犯罪的作用。因此朱某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帮助犯。

结语: 网上聊天风险大,不只是对女的而言,对男的而言也是如此。刚成年的王某有性冲动是很正常的现象,其实也没有必要遮遮掩掩,平时注重学习生理知识和养成良好的生活情趣,多注意把注意力转移,这些都是可以解决的。三个女人对王某的伤害和影响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三个女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为老不尊说的就是你们三个。

被三个女人强奸3天,高考后见网友的记忆不堪回首|案例分析

这个案例的启示:网络奔现风险大,男女都可能成为犯罪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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