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未过试用期被辞退,起诉公司卖“三无产品”,如何判

【案例背景】

张先生曾就职于广州南沙某食品公司,由于其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辞退。收到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张先生一直未办理离职手续,并于5天后在公司内部消费200元购买了10份仅供公司内部员工购买的芒果干。

之后,张先生带着在这些芒果干来到南沙法院起诉公司,称自己在该公司购买的芒果干为“三无产品”,要求该公司以每袋芒果干1020元的标准退赔并承担自己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及诉讼费。

【劳动保障】未过试用期被辞退,起诉公司卖“三无产品”,如何判


【公司观点】

公司认为,张先生入职公司担任总经理不到两个月,由于不符合录用条件,被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其行为存在恶意诉讼之嫌。同时,张先生购买的芒果干是公司提供给内部员工的福利产品,仅供内部员工购买,而张先生在购买时还拍摄视频,显然是刻意为之。

另外,张先生购买的产品也不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判决】法律不支持恶意索赔!

最终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恶意索赔不会得到法律支持,消费者应合理维权。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以索赔为目的,恶意购买有轻微瑕疵的食品后提起诉讼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消费者,不适用十倍赔偿的规定。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而张先生在购买案涉产品时,特意进行了长时间的拍摄取证,说明其购买案涉产品的目的并非生活消费,而是为了起诉索赔,显然存在恶意。

且张先生在一次性购买十袋涉案产品时,在实际总付款金额为200元的情况下,却选择分十次付款,与普通消费者的支付习惯有明显区别。

再结合涉案产品的福利性质、张先生在该公司的任职经历以及张先生坚持分10案起诉的行为,足以认定张先生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

同时,虽然案涉产品的确未加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显然存在瑕疵,但张先生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案涉产品只在该公司内部销售使用,并未流入市场,亦尚未对张先生造成损害后果。

为此,南沙法院判决,该食品公司返还张先生购买涉案产品的支出,驳回张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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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建议】劳动关系正当维权,切勿打击报复!

本案虽是从劳动关系案开始,但本质上并非劳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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