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同命同价”

近日,河北省高院发布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同意试点方案,在河北省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同意改革试点。该条新闻在各大媒体刷爆,那么天津市对于“同命同价”是否有相应规定呢?

根据天津高院于2019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开展人身损害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自2019年12月31日起,正在审理的一、二审此类案件,赔偿标准实现城乡统一。

《意见》明确,全市法院系统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不再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区分不同情况,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全市法院系统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被抚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该意见印发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该意见。


天津奥德律师事务所:18202233215 1832273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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