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清明節林區邊緣50米內,嚴禁上墳燒香燒紙等一切形式林區野外用火

【成都:清明節林區邊緣50米內,嚴禁上墳燒香燒紙等一切形式林區野外用火】


成都市人民政府
關於加強野外火源管控
防止森林草原火災的通告
為確保森林草原資源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生態文明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四川省林區野外火源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全市加強野外火源管控防止森林草原火災通告如下:
一、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為成都市森林草原防火期,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內,遇高溫、乾旱、大風等高火險氣候及“元旦節”“春節”“元宵節”“清明節”“五一節”等森林草原火災高發時段為森林草原高火險期。
二、成都市行政區域內,除城市市區以外,森林、林地、草坡及其邊緣50米範圍內為森林草原防火區。未開發原始林區、飛播林區、國有林場,以森林為載體的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為成都市森林草原高火險區,嚴禁一切野外用火。
三、在森林草原高火險期,林區邊緣50米內,嚴禁吸菸、上墳燒香燒紙、燃放煙花爆竹、燒地草、點放孔明燈、野炊、燒烤等一切形式的林區野外用火;各地必須停止對一切林區生產用火的審批,對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災的林區單位、農戶的生活用火要嚴格管理,嚴防失火。違反上述規定的,公安、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等行政執法部門將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森林、林木、林地、草坡的經營單位和個人,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在森林防火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其經營和管理範圍內承擔野外火源管控和森林草原防火主體責任,須採取有效措施,嚴防森林草原火災發生。
五、鎮(街道)要履行野外火源管控屬地管理責任,鎮(街道)、村(社區)幹部和護林員要加強日常巡查巡護,及時發現、勸阻並制止違規用火行為。
六、要始終把撲火人員和群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尊重撲火規律,堅持科學撲救,嚴防人員傷亡事故發生。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草原火災,應當立即報警(森林草原火災報警電話:12119)。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日


成都:清明節林區邊緣50米內,嚴禁上墳燒香燒紙等一切形式林區野外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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