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強行與男子發生性關係並致其死亡,應該按什麼罪處理?


該案發生於民國時期,我們先來看看這起案件當時的記載:

寶山某鎮,有周姓姊妹,鳳寶、蓉寶。此二人性格開朗、奔放,經常與鄉間無賴混在一起。某年秋初,周氏姐妹,正在田間採花,適某店學徒李甲,途經其處,為周氏姐妹所見,兩姐妹遂將其拉入道旁,與其發生了性關係。時正夕照西沉,秋風送爽,學徒李甲忘乎所以,竟至其死亡。時二女手足無措,呆若木雞,適有警士過此,遂為所見,詢得實情,帶回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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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初步審判

在警察將該案件送到縣知事的手中後,知事本人卻犯了難。因為在二女子和死者李甲發生性關係的時候,並沒有目擊證人在場,所以無法斷定究竟是李甲強姦了兩名女子,還是這兩名女子強姦了李甲。

不過知事本人並不是遇到難處就退縮,他令手下的經過暗中調查得出結果:群眾們都說李甲是個老實人,而這兩名女子卻是性觀念十分開放的“奇女子”。因此,知事本人便認為是這兩名女子強姦該男子的可能性大。

但是難題來了,當時的法律同現在的法律一樣,“強姦”男性是不算犯罪的。但畢竟出現了李甲死亡的嚴重後果,不對二女子進行懲罰又顯示不出法律的威嚴。因此,知事經過冥思苦想,給二女的所作所為定下了這樣一個結論:

周氏姐妹強姦李甲並致其死亡,犯有過失殺人罪,但李甲也是第一次,亦有”貪婪情節“。因此,判處周氏姐妹有期徒刑若干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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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當時的知事認為二姐妹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同時將“強姦”李甲的行為作為了過失致人死亡的手段,納入到了該罪的處罰之中(姦非致死)。

這時,號稱“民國第一大律師”的曹汝霖(後來成為了漢奸,五四運動時期“火燒趙家樓”燒的就是曹汝霖的家)聽聞此事,頓覺義憤填膺。逢人便說:“這個地方(案發地)就沒有人懂法嗎?”後來,周氏姐妹的一個親戚請求曹汝霖做二姐妹的辯護人提起上訴,曹汝霖欣然應允並表示分毫不取。他遂寫好上訴狀,交給了二審法院,也就是當時的江蘇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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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汝霖像

曹汝霖的辯護事由

二審中,曹汝霖對於周氏姐妹的辯護事由大致可以總結如下:

曹汝霖認為,本案李甲的死亡確屬”以奸斃命“,但關鍵不在於女子強姦男性是否構成犯罪,而在於李甲作為死者,是否是被周氏姐妹“強迫成奸”。基於案件的此點,曹汝霖提出了以下理由,筆者為了行文簡潔,精簡如下:

1.周氏姐妹都是弱不經風的少女而已,“既無強迫成奸之能力,又無致人死地之要素”。假設不是李甲自願與其發生性關係,那周氏姐妹又怎麼可能“得逞”呢?

2.當前,李甲已經死亡,案件又無目擊證人,屬於“死無對證”的情形。此時依據第一條理由,當下是沒有證據證明李甲是不是“自願”的

綜上所述,曹汝霖認為很大程度上週氏姐妹表面上是在“強姦”李甲,實為

“通姦”,該案應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形,對周氏二姐妹應當做無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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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結果

江蘇高等法院聽完曹汝霖的辯護也拿不定主意,於是請示當時的京師大理院和總檢察廳,二機關都同意了曹汝霖的辯護意見。

最終,二姐妹被

無罪釋放。


結語

其實,筆者是想通過本案給大家講兩點我自己對於這種婦女“強姦”男性的看法:

1.法律問題:依照當前的法律,婦女強姦男性的確是不構成強姦罪的。但是,現代的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維已經進步,婦女強姦男性只是不構成強姦罪,但要構成強制猥褻罪,同樣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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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證據問題:在承認以上結論的情形下:

一旦出現婦女和男性強行發生性關係的情形,雖說對婦女可以以“強制猥褻罪”對其作出處理。但是還要考慮到,強姦罪的證據一般是男性的精液、精斑以及因強制行為造成的婦女身體上的傷痕等,但強制猥褻的證據表現為何物?

在無證人的情形下,除非情勢特別明顯,否則我們一般都認為男子處於優勢地位。即使對於男子身上出現的傷痕、現場留下的精斑,也會認為這是男子強姦女子所致,而不是婦女“強姦”男子的後果,再碰上雙方各執一詞,恐怕結果依舊未可定。這是婦女“強姦”男性是否構成強制猥褻罪的證據難題。

在這裡也希望未來立法和司法進程可以解決上述難題。其實不僅是女性的性權利要受到保護,男性的性權利也應當受到同樣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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