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检察院不得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


哪些案件,检察院不得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

我们都知道,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检察院的权限非常广泛,其中的一项权限就是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检察院在审查案件的时候,如果发现案件存在不符合逮捕或者不符合起诉的情形的时候,会依法退回公安机关的。毕竟检察院是法律的监督机关,同时这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力。

有人可能会问,哪些案件检察院不会批准逮捕,或者不予起诉呢?我们来看看相关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规定,对以下五种情形,不符合逮捕或者起诉条件的,不得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

(1)案件的关键性证据缺失的;

(2)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或者翻供,而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无法证明犯罪的;

(3)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

(4)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存在关键性矛盾,不能排除的;

(5)不能排除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情形可能的。

同时,我们再来看一看其它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通过以上法条依据可以清晰的看到,检察院在审查案件的时候,凡是发现疑点的,一般会退回公安机关,或者自行侦查,一定要做到以证据为根据,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不会轻易做出逮捕或者起诉的决定,毕竟这是关乎一个人一生的,甚至是生死存亡的大事,草率不得呀!

也就是说,如果涉案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自己的案子存在疑点,或者属于错案的,且无法向公安机关说清楚的,应该向检察院说清楚,检察院会依法审查。

小结:切记一点,检察院是法律的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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