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過世遲遲不能安葬,是子女不孝還是老人遺願?


母親過世遲遲不能安葬,是子女不孝還是老人遺願?


面對老人的去世,中國人從古至今都講究“入土為安”,後輩們通過清明節祭奠等方式,也能寄託自己的一份哀思。然而,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浦東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卻出現了一樁“怪事”:在已為父母購買公墓墓穴的情況下,在母親去世之後,其骨灰入葬手續卻遲遲沒有落實,兄妹倆因此反目成仇,妹妹埋怨兄長不孝,兄長卻稱這是母親的遺願。久拖未決之下,妹妹起訴至法院,後又申請追加某公墓經營者為第三人。


法院經審理後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第三人某公墓經營者應協助原告辦理其母親的骨灰安葬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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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骨灰無法安葬導致兄妹反目


原告周女士訴稱,其與被告周先生系兄妹關係,兩人之間只相差了2歲。2011年9月和2014年9月,父親、母親先後去世。不過,兄妹倆不僅並沒有更加相親相愛,反而因為母親的殯葬問題產生了激烈的矛盾。


原來,2010年4月,周先生與第三人某公墓經營者簽訂《墓穴購銷合同》,為年事已高的父母雙親購買了墓穴。2011年父親去世後已入葬,但在2014年母親去世時,被告周先生卻拒不同意對其進行安葬。周女士曾要求第三人協助辦理入葬手續,但因墓穴證書等相關憑證均在被告處,而原、被告間存在糾紛,故第三人以原告未能提供墓穴證書等材料為由不予辦理。


積怨難解的情況下,周女士將周先生起訴至上海浦東法院,要求其協助辦理母親落葬涉案墓穴的手續。審理中,她申請追加某公墓經營者為第三人,並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要求第三人協助原告辦理上述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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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辯稱係為了遵從老人“遺願”


周先生則辯稱,當初購買涉案墓穴的手續確實是其辦理的,相關費用也全部由其支付。母親去世後,自己當然同意辦理入葬手續,並定於母親去世的第三天入葬,但原告拒絕由其操辦入葬手續,雙方遂發生激烈爭執,原定的墓穴入葬手續也未能辦理。


同時,周先生表示,自己其實是在遵從母親的“遺願”。因為母親生前,曾同她的弟弟妹妹說過,死後不要和丈夫同葬在一起。


一直以來,原告將母親的骨灰寄存在公墓處,因另購買墓穴費用過高才起訴要將父母合葬。除非兄妹倆處理好其他有關房產、錢款等問題,否則不同意提供相關憑證。


第三人某公墓經營者則表示,當年,被告電話聯繫稱自己與妹妹發生爭吵,故不許原告將母親入葬涉案墓穴。因原告無法按規定提供購買墓穴合同和墓穴證書等相關材料,故未予協助辦理入葬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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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有義務辦理死者落葬手續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與第三人簽訂的墓穴購銷合同中註明使用人為其父、母二人,其實質屬於為該二人的利益而訂立的合同,涉案墓穴系供二人殯葬使用,故二人享有對涉案墓穴的使用權。


不過,因該權利的行使時間客觀上發生於權利人死亡之後,導致權利人實際已無法行使該權利。按照公序良俗和我國民族傳統,在母親死亡後,周女士作為女兒有權代其行使生前已享有的權利,即原告有權要求第三人為其母親辦理骨灰落葬手續。


在原告已舉證證明與其母親的身份關係,且涉案墓穴落葬權利人確實系其母親的情況下,第三人有義務為死者辦理入葬手續,遂判決第三人某公墓經營者協助原告辦理骨灰安葬手續。


在判決書中,法官同樣對被告寄予了殷切期望:希望被告尊重死者入土為安的意願,避免因老人入葬事宜產生更大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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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沒有家庭“小和諧”,哪來社會“大和諧”


案件主審法官唐華萍表示,本案中,兄妹間因存在矛盾糾紛導致老人骨灰長期寄存在外、難以安葬,這樣“離奇”的案情在現實生活中並不常見。但本案也從側面反映出一類現象:一些子女過於重視自身利益,以致於對父母的生前贍養甚至身後之事進行了選擇性的忽視。這樣的不良現象,不僅有悖於尊老愛幼、家和萬事興等傳統理念,而且其中一些行為也完全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沒有家庭的“小和諧”,哪來社會的“大和諧”,希望每一位子女都能夠從本案中汲取教訓,為了這一份“小和諧”而努力。

案例提供:川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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