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这里:对“以租代征”的相关解释

【万典律师】

看这里:对“以租代征”的相关解释

一直以来,随着全国各地各类高新技术开发区、园区为重点的项目建设在各地城市如火如荼的展开,殊不知一些地方政府及部门和社会单位乱征、滥占农民集体土地,名为重点项目建设,实为腾笼换鸟,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及缴纳有关税费和耕地复垦义务等,有的进行商业开发,有的进行建设公园为商业开发进行配套环境等建设,“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采取欺骗手段与农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长期非法占用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修建永久性建筑设施、构筑物等,致使农民的耕地以后无法继续耕种,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和长远生计。

上面这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都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令禁止的违法用地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对“以租代征”等这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广大农民更应该采取“零容忍”,坚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基本含义

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没,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不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干扰了建设用地管理秩序,严重损害了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深深影响了国家对土地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

二、法律责任

(一)对擅自通过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等方式将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非法批准“以租代征”用地项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涉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的,应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对“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处理后,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必须附具对违法违规案件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同时,征地补偿费用、耕地开垦费按违法用地期间最高标准支付和缴纳。

三、新实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转让、流转。

(一)以转让、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2、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

3、必须按规定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同意;

4、必须按规定签订流转合同,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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