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週報·新湖南客戶端訊(通訊員 肖景麗)“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9條的規定,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等權利,原告聽清了嗎?被告聽清了嗎?”“聽清了!”原告、被告說。這是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曉軍近日到朝陽街道大海塘社區陳某某家,審理一起離婚官司時向雙方當事人發問。
該院受理的這起原告李某某訴被告陳某某離婚糾紛案,承辦員額法官陳曉軍在送達開庭傳票時,瞭解到陳某某因腦溢血中風致身體左側癱瘓,行動不便,不能到法院參加訴訟。經與李某某協商同意後,決定到陳某某家開庭。開庭之前,陳曉軍還聯繫了朝陽街道大海塘社區主任陳德保,請他見證參加,對方隨即同意。
法院對該案審理後認為,原告、被告結婚多年,共同生育了一男一女。夫妻間本有相互扶助的義務,現因被告患病等問題產生矛盾,雙方應該共同努力、克服困難。被告患病後生活不能自理,考慮到其目前的身體狀況,原告在提起離婚訴訟後不能對被告的生活、治療作出妥善的安排,現暫不予離婚為宜。據此,依照《婚姻法》相關規定,判決不準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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