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濰坊市“雙招雙引”激勵政策

 濰坊是一個包容、開放的城市。為推進高質量“雙招雙引”,加快引進新變量、創造新組合、培植新優勢,根據國務院印發的《關於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5號)和省政府印發的《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魯政發〔2018〕21號)要求,濰坊市制定“雙招雙引”激勵政策。請往下看↓

最新!濰坊市“雙招雙引”激勵政策


一、投資激勵


對符合省十強產業、市十大產業發展要求,實際投資2億元以上的招商項目(包括市外新引進項目、現有企業增加投資項目),世界500強企業的外商直接投資項目(投資額不設下限),按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

對新設立的(包括市外新引進設立、現有企業在市內新投資設立)且年納稅總額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5年內上繳稅收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給予100%獎勵,後2年給予50%獎勵。

對同時符合投資額獎勵和稅收獎勵的招商項目,按照“就高不重複”原則給予獎勵。


二、政府引導基金支持


鼓勵縣市區(市屬開發區)圍繞重點企業、項目、園區、行業,以及按照基金招商思路設立基金,對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市級引導基金擇優參股支持。

對符合國家、省、市發展戰略要求的行業領軍企業,市委、市政府重大招商引資、併購項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項目,凡是適合以基金形式投資的,縣市區(市屬開發區)可與社會資本合作,量身訂製設立項目基金,市級引導基金參股支持,通過政府領投、市場跟投、投貸聯動,支持項目落地。

加大讓利力度,政府引導基金參股的基金在工商註冊1年內投資的市內項目,市級引導基金參股的讓渡全部收益,其中可將不少於50%部分用於獎勵基金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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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會化招商激勵


對引進落戶符合招商獎勵政策項目的社會組織、企業、中介機構或自然人,按照項目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項目投資利益相關方不享受該項獎勵。


四、項目用地支持


對我市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土地出讓底價可按照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市、縣兩級政府儲備土地用於產業項目建設的,出讓價與儲備土地承擔債務及其收儲成本差額部分,由項目未來稅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彌補。對融合研發、創意、設計、中試、無汙染生產等新型產業功能以及相關配套服務的項目用地,按照《濰坊市新型產業用地(M0)管理暫行辦法》(濰政辦發〔2019〕8號)執行。


五、高等院校、研發機構激勵


對負責引進高校的中介團隊(個人)的購買服務經費標準,根據引進院校層次、規模、科研水平、產業吻合度等因素確定,原則上為200萬元—500萬元,其中,引進符合規定的高校二級學院的,每院200萬元;引進高校、分校(校區)、研究生院的,每校(院)300萬元—400萬元;引進獨立設置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每所500萬元;引進學校規模達不到預期規模的,按比例扣減購買服務經費。市、縣市區(市屬開發區)按照“以需定招,誰引進、誰投資”的原則,負擔對引進院校的投資建設、啟動經費、生均補助經費、獎勵經費等各項支持經費。市政府對引進符合我市產業發展需要、帶動能力強的高校項目的縣市區(市屬開發區)給予獎補。對國家級研發機構、國內外著名高校在濰坊註冊建立(或共建)的研究院、中試基地等研發機構,5年內上繳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給予100%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企業科技創新“五平臺”(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別由同級財政給予200萬元、40萬元的獎勵;對國家、省認定的“三站一基地”(院士工作站、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以及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創新型試點企業等,分別由同級財政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對同一企業研發機構獲得兩個及以上稱號的,只獎勵一次)。

最新!濰坊市“雙招雙引”激勵政策


六、縣市區(市屬開發區)、市直部門(單位)“雙招雙引”激勵


對“雙招雙引”工作突出的縣市區(市屬開發區)、市直部門(單位)通報表揚並按規定給予物質獎勵。對縣市區(市屬開發區)在土地指標、規劃佈局、扶持資金等方面優先給予支持。對市直部門(單位)引進重點招商項目的,按照項目實際投資額的5‰或首個會計年度納稅總額5%給予單位招商經費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七、其它


對特別重大的“雙招雙引”項目,實行“一事一議”政策,在上述政策基礎上,提高優惠標準,加大扶持力度。

享受以上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政策的企業和機構,需承諾10年內不遷離註冊及辦公地址、不改變在本市的納稅義務、不減少註冊資本,否則須提前告知並相應退還享受的獎勵資金;享受利用外資獎勵政策的企業,應承諾持續在我市進行經營活動5年以上,且註冊資本實際到賬外資5年之內不得減資、撤離。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其他市級扶持政策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本政策涉及到的支出,除明確負擔機制的外,市、區(市屬開發區)兩級按現行財政體制分擔,縣(市)自行負擔。

對引進高等院校和研發機構、利用外資項目、引進人才激勵政策未盡事宜,按照我市此前印發的有關文件執行。

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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