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其他男子一起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强奸还是轮奸?

01【案例】

小海和小月是夫妻关系。小海不顾小月意愿,两次邀请工友小斌一起强行与小月发生性关系。小月极力反抗,无济于事。小月忍无可忍,选择报警。

注明:案例来源于一篇新闻报道,自己可以搜索;文中名字均为假名。

02【问题】

通奸是双方自愿行为,本案首先排除通奸可能。本案要讨论的是小海、小斌是否均构成强奸罪,以及二人是否属于轮奸?

03【分析】

分析之前,我们先搞清楚强奸、轮奸的意思:强奸是指行为人为被妇女意愿,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轮奸是指二人以上的人,违背妇女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 第一种观点认为:小海与小斌属于强奸共犯,但不属于轮奸。

小月作为小海的妻子,有满足小海性要求的义务,故小海强行与小月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这种观点主要基于不认同婚内强奸的存在。但是,小海教唆小斌强奸小月,小海是强奸教唆犯、小斌是强奸实行犯,二人是强奸共犯。

由于无法单独评价小海构成强奸罪,本案就不构成轮奸。小海、小月毕竟是夫妻关系,小月反抗小海,是因小斌在场,本案中强奸的实行行为还是限定在小斌强行与小月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为妥,从该角度而言,也不宜评价本案是轮奸。

  • 第二种观点认为:小海与小斌属于强奸共犯,而且属于轮奸。

小月作为小海的妻子,有满足小海性要求的义务,但是,小月的性义务仅仅对小海是开放的,这不能被共享。小海违背伦理道德,邀请小斌一起与小月发生性关系,其明知小月不会同意的,而且小月也确实极力反抗。那么,

小海、小斌均明知小月不愿意发生这种违背伦理的性关系,但二人却不顾小月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具有共同的强奸故意以及强奸行为,属于强奸共犯。二人均是强奸的实行犯。这种观点主要基于婚内强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婚内强奸是可以成立的。

既然小海、小斌均是强奸实行犯,均已构成强奸罪,显然符合轮奸二人以上违背妇女的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特征,应当认为为轮奸。

个人意见:二人属于轮奸。简单来说,在那种情况下,小月既不愿和小斌发生性关系,也不愿和小海发生性关系,但小海、小斌却强行为之,二人就是一般的共同强奸行为,二人以上强奸,属于轮奸。

判决结果:小海与小斌属于强奸共犯,但不属于轮奸。判处小海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处小斌有期徒刑五年。

04【结语】

夫妻之间的性权利义务是一对一的,是隐秘的,决不存在与他人分享的自由。如丈夫有与人“共妻”的错误做法,这不仅是对妻子人格的侮辱,也是一种涉嫌犯罪的性暴力。当今社会,这种事情并不少见,如果妻子遭遇这种渣男丈夫,建议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你对本案有何看法?欢迎发表你的看法。

伙同其他男子一起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强奸还是轮奸?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