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一公司故意逾期舉證 法院開出50萬元罰單

甘肅一公司故意逾期舉證 法院開出50萬元罰單

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近日,甘肅一公司因主觀故意逾期不向法院舉證,被甘肅高院依法作出罰款50萬元的決定。

甘肅某公司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向甘肅高院提出上訴。甘肅高院民一庭審查發現,一審法院依法向公司送達了舉證通知書等訴訟材料,但截至一審開庭,該公司始終未將施工過程中產生的重要證據向一審法院提交,而將上述證據提交二審法院,用以抗辯一審判決。

甘肅高院二審認為,這些證據與本案的處理結果密切關聯,該公司對於其一審已經存在但不提交法庭的原因不能作出合理解釋,屬於因主觀故意逾期不向法院舉證,而非客觀原因不能舉證,遂依法作出對該公司罰款50萬元的決定。

據悉,該公司收到甘肅高院的罰款決定書之後,按規定期限繳納了罰款,但以罰款數額過高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近日,經最高人民法院複議,駁回複議申請,最終維持了甘肅高院對其逾期舉證行為罰款50萬元的決定。

案件承辦法官表示,雖然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但在法院民事審判活動中,此類逾期舉證的情況仍有發生。罰款不是主要目的,規範訴訟秩序,提高訴訟效率,維護司法權威才是根本。希望以此案為誡,讓當事人受到教育,引導當事人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定的訴訟制度,迴歸法制軌道,為推動全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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