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


近年來,高空拋物事件時有發生,已嚴重威脅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案情摘要】

2019年11月17日13時,在敦化市某小區五樓東門王某家中北側窗戶,被告人王某以向樓下扔玻璃酒瓶和欲點燃液化氣罐相威脅,要求民警將自己的女朋友劉某叫到現場解決二人之間的糾紛。後公安機關趁王某開門不備之機將其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不顧民警的勸阻,多次將玻璃酒瓶從樓上扔下,對不特定人員的生命造成威脅,危害了公共安全。雖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王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從輕處罰。王某當庭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根據法律規定,判決被告人王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典型意義】

被告人王某作為一名神智正常的成年人,明知高空拋物等行為會損害樓下不特定人員、財產的安全,為個人感情糾紛,仍不計後果將玻璃酒瓶等物品從高樓扔下,其主觀上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王某高空拋物的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予以處罰。

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高度重視高空拋物行為的現實危害,依法懲治犯罪行為,對此類行為起到警示作用,確保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

敦化市人民法院呼籲廣大市民要不斷提高文明素養,樹立高空拋物危險的理念,做到自律,自警,自制,防止自己的人生隨著拋物墜入地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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