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法院組織幹警簽訂“三個規定”《承諾書》

“三個規定”是指《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為嚴防敢於司法行為,進一步對領導幹部和幹警插手、過問和干預案件辦理的行為畫出紅線,設置禁區,確保公正司法,近日,梅河口市法院召開會議學習《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三個規定,組織幹警簽訂《承諾書》,切實為幹警敲響規範司法行為的警鐘。

“三個規定”既是防止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又是對全體幹警公正執法辦案的警醒,梅河口法院將繼續做好整治工作,推動“三個規定”具體要求落實落細、落地生根。

承諾書

梅河口法院全體幹警承諾:

(一)不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任何環節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

(二)不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

(三)不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轉遞涉案材料;

(四)不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打探案情、通風報信;

(五)不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

(六)作為司法人員應當如實記錄各級領導幹部及本院內部人員干預、插手、過問案件的情況;

(七)不對辦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八)保守司法機關辦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規不得洩露的秘密;

(九)不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不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不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

(十)不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利益;

(十一)不向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借款、租借房屋,不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十二)不在委託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與相關中介組織和人員不存在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行為;

中國吉林網 吉刻APP 記者 孫池 通訊員 趙若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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