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他人進行色情淫蕩的鋼管舞表演,成立組織淫穢表演罪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6日凌晨1時許,武威市涼州區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被告人顧某某、李某某在武威市涼州區再就業市場經營的火之舞酒吧暗房內,長期容留他人從事賣淫嫖娼活動,並組織淫穢色情表演,從中牟利。

上述事實由證人證言、指認筆錄及照片、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提取物品筆錄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證實,並經當庭質證屬實。


組織他人進行色情淫蕩的鋼管舞表演,成立組織淫穢表演罪


法院判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顧某某、李某某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二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容留賣淫罪,應予以刑罰;

二被告人在經營的火之舞酒吧內組織他人進行色情淫蕩的表演,侵犯了社會道德風尚,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組織淫穢表演罪,對二被告人應數罪併罰。

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顧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對從犯應從輕處罰;鑑於二被告人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可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故被告人請求從輕處罰的理由成立,予以採納。


組織他人進行色情淫蕩的鋼管舞表演,成立組織淫穢表演罪


被告人之辯護人關於表演鋼管舞不屬淫穢表演的辯護意見,因火之舞酒吧內組織的表演具有色情淫蕩、挑動人們性慾的動作表演,屬淫穢表演,故其辯護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六十五條 【組織淫穢表演罪】組織進行淫穢表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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