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因公共利益需要,被拆迁人理应配合,但个人利益不能因此受损

现在实施征收拆迁的唯一目的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因而,被拆迁人理应配合拆迁。与此同时,百姓既为公共利益做出了贡献,那么拆迁就至少要保证其生活水平不降低,个人利益不能因拆迁而受损,这也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关于保障被拆迁人的补偿利益,国家法律提示了以下四点。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会遭到不公平的对待,我们可以依法维权。

拆迁因公共利益需要,被拆迁人理应配合,但个人利益不能因此受损

一、先补偿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和新《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

由此可见,不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都必须首先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就补偿问题完全达成一致后才能实施拆除行为。这一规定充分保护了被拆迁人的利益,纠正了以往拆迁过程中存在的“先行拆迁再谈补偿”的错误,极大程度地避免了个人房屋、企业厂房被拆了却拿不到补偿款的局面。

二、拆一还一

如果被拆迁人选择的是产权置换,那么以1:1的面积计算标准将自己的房屋与拆迁方提供的房屋进行置换是最基本的利益保障。根据《条例》规定和政策精神,“拆一还一”是征收补偿的最低限度标准,是绝对不能再打折扣、做减法的。

在实践中,仍有很多被征收人经过一翻折腾之后非但没有被“拆富”,反而面临着无家可住、越拆越穷的地步。这种情况,在征地拆迁中一定存在违法的行为。

拆迁因公共利益需要,被拆迁人理应配合,但个人利益不能因此受损

三、保障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不下降

依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或高于原有生活水平。且房屋拆迁一定要参照周边房屋市场价,这是判断被拆迁人是否会被拆穷的一个重要标准。

同时在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也明确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不得进行非法拆迁、不得停水停电逼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

无手续非法强拆也是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也要第一时间报警,及时查清参与强拆的人员和单位,然后依据相关规定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拆迁因公共利益需要,被拆迁人理应配合,但个人利益不能因此受损

虽然这几年国家三令五申的严禁非法强拆、暴力拆迁,但回归实践仍旧是存在该拆迁行为。对此,面对暴力拆迁时我们一定要保持冷静,切忌以暴施暴,也不要与拆迁方发生身体冲突,同时也要及时的录音、录下视频,保存好相关文件,留下有效的维权证据,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帮助自己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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