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老法官特邀调解员,疫情期间巧法促“同命同价”生根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如何提供高效便民的司法服务?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下的老法官特邀调解员如何发挥“还是姜老的辣”作用?如何确保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

3月6日,上诉人彭某某微笑地走出了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老法官特邀调解室”,从在调解书上签字到拿到赔偿金,他们认为好比在银行办理业务,流程便捷,时间很短。

常德老法官特邀调解员,疫情期间巧法促“同命同价”生根

常德老法官特邀调解员,疫情期间巧法促“同命同价”生根

特邀调解员魏云良

疫情“上马”,特约调解员“上线”

2月19日,常德中院诉讼服务中心的特邀调解员魏云良又收了一件急需调解的案件。

这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人正在为医药费发愁。双方当事人均生活在农村,突出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出行交通不便,为了疫情防控的需要,必须尽量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魏云良综合考虑后,决定采用“第二套方案”。

他首先通过拨打电话,了解上诉人彭某某的诉求和理由,再电话联系被上诉人贺某某和华安财产保险公司的意见,然后再征求三方是否同意自愿调解。经过多次电话沟通,三方一致表示同意调解,并且就调解方案实质内容进行探讨,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约定具体日期去法院签订调解协议。原来可能需要数月才能解决的纠纷,双方当事人没想到“以线上为主”+“以线下为辅”的方式得以快速解决。

新冠疫情期间,常德中院特约调解室一直敞开大门,为了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减少人员流动性,他们定时做好消毒杀菌处理,尽量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线上”方式调解,既不耽误当事人诉讼时效,又扎实做好了疫情防控。

“同命同价”,关键时间调成交通事故案

2018年12月,上诉人彭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被上诉人架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乡村马路相撞,造成上诉人彭某某九级伤残,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被上诉人架某某对事故负次要责任,二人均为农村户口。

2019年12月18日,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彭某某与被上诉人贺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此次事故共造成各项经济损失29.3万余元,除交强险和上诉人彭某某负主要责任应承担的部分外,被上诉人贺某某还应赔偿5.1万余元。

“从2020年1月1日起,常德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这意味着长期被人诟病的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现象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和湖南高院批复,常德市两级法院从2020年1月1日起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恰好该案处于有效上诉期内,正在审理期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同样适用该《意见》,于是上诉人彭某某向常德中院提起上诉,请求该案按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特邀调解员魏云良根据上诉人彭某某的合理诉求,多次通过电话向被上诉人贺某某讲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出台时间和意义,于法于理于情均应提高赔偿标准,同时又做上诉人彭某某思想工作,考虑被上诉人的赔偿诚意和家庭条件,最终双方各退让一步,除交强险赔偿外,被上诉人贺某某共计赔偿上诉人彭某某各项损失9万元,除治疗期间已垫付的4万元,自签订该调解协议时支付现金3万元,2020年12月31日以前支付剩余2万元。

3月6日,上诉人、被上诉人戴着口罩来到法院立即签订调解协议,上诉人彭某某当面收到3万元现金,露出开心地笑容不停地向特邀调解员和法院表示感谢,不仅增加了赔偿金额,而且这次官司时间花得格外少。

老法官成特邀调解员,案多人少的有效“阀门

春节一上班,特邀调解员魏云良和法院干警在职一样,一直坚守工作岗位。66岁的魏云良是一名资深老法官、老庭长,法律功底深厚,调解工作经验丰富,已于2014年退休。

从2019年开始,常德中院为加强“两个一站式”建设,深入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原律师驻院调解、行业调解的基础之上,增设了特邀调解员团队,主要聘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历的社会人士担任,平时有3-5人在诉讼服务大厅实行坐班制,魏云良就是其中一员。特邀调解员的主要职责是诉前调解、法律咨询和判后答疑,他们利用其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便于调解的案件实行先行调解,并向来访群众解答法律疑难问题,做好判后答疑工作。

由于特邀请调解员案件调解时间短、效率高,不仅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而且帮助法院疏通了诉讼“入口”,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加之市中院的上诉案件复杂、标的额大,这道特殊防线已成为诉源治理的有效“阀门”。疫情期间以前,他们每月接待当事人上百人,平均成功调解案件40余件。(融媒体记者: 赵凯 通讯员:左龙 颜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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