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為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情形


有限責任公司具有法人資格,獨立對外承擔責任,在正常情況下,公司的債權人無法向公司的股東主張權利。但在特定情形下,公司的債權人則可以透過公司直接向股東主張權利,學理上一般稱之為公司人格否認,文藝一些叫揭開公司神秘面紗。

公司人格否認之後,債權人將可以請求股東承擔連帶或補充責任,這無疑使其債權得到一份實在的保護。下面筆者針對公司人格否認的情形,做個總結,供閱者參考:


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推定股東與公司財產混同,股東應為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法條:《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案例:(2018)蘇0583民初7108號--崑山市中威服裝廠與成都宜尚道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黃琳買賣合同糾紛:"本案中,被告黃琳個人未能向依法向本院提供相關證據,本案也無其他相關依據可以證明被告宜尚道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黃琳自己的財產,因此,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黃琳個人對被告宜尚道公司的上述債務本息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予以支持。"


二、股東未實繳到期出資,應為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相關法條:《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第二款:"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相關案例:(2013)湖吳埭商初字第311號--浙江四通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與滿洲里市宏珠環保熱力有限公司、北京聯拓瑞通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被告北京聯拓瑞通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自始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現原告選擇直接訴請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被告北京聯拓瑞通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該訴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三、股東未實繳未到期出資,可能為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相關依據:《九民會紀要(徵求意見稿)》(參考)7.:"鑑於在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故對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範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1)股東惡意延長出資期限以逃避履行出資義務的;(2)股東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因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的;(3)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產申請的。"

相關案例:(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3632號--上海正賢裝飾有限公司與戴智晨、顧雷雷等糾紛:"本案中,原告提起本案訴訟的時間是2015年11月13日,而三被告形成股東會決議延長第二期出資款繳納期限的時間是2016年6月20日,也即,三被告系在本案訴訟中延長第二期出資的繳納期限,而賢商匯公司於2014年底已經停止經營,加之,原告主要是針對三被告的第二期出資未到位提起的本案訴訟,因此,本院有充分理由認定,三被告延長第二期出資繳納期限的目的即是為了對抗原告提起的本案訴訟,而並非為了賢商匯公司的經營。申言之,三被告為了避免敗訴的風險,免除其本應承擔的補充賠償責任,利用新公司法修改的契機,惡意延長出資繳納的期限,以期進一步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顯然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不應得到支持。"


四、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應當為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法條:《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財產混同。

相關依據:《九民會紀要(徵求意見稿)》(參考)11.:"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財務或者財產混同:(1)股東隨意無償調撥公司資金或者財產,不作財務記載的;(2)股東用公司的資金償還股東個人的債務,或者調撥資金到關聯公司,不作財務記載的;(3)公司賬簿與股東賬簿不分;(4)股東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不加區分,致使雙方利益不清;(5)公司的財產記載於股東名下,由股東佔有、使用。"

相關案例:公報案例--徐州工程機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成都川交工程機械有限責任公司、成都川交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四川瑞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川交機械、川交工貿、瑞路建設在經營中無視各自的獨立人格,隨意混淆業務、財務、資金,相互之間界線模糊,無法嚴格區分,使得交易相對人難以區分準確的交易對象,有濫用公司獨立人格以逃避債務之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川交機械、瑞路建設應當對川交工貿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濫用控制。

《九民會紀要(徵求意見稿)》(參考)12.:"以下情形,一般可以認定為濫用控制行為:子公司向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輸送利益;母子公司進行交易,收益歸母公司,損失卻由子公司承擔;先抽逃公司資金或解散公司,再以原設備、場所、人員及相同經營目的另設公司,從而逃避原公司債務。"

(三)資本顯著不足。

相關依據:《九民會紀要(徵求意見稿)》(參考)13.:"公司設立時資本顯著不足,是指股東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數額與公司經營所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匹配··· ···公司設立後,也可能出現公司資本顯著不足的情形,如股東通過明顯不合理的分紅、明顯不合理的高工資等方式抽走資金,導致其經營的事業規模與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匹配。"

相關案例:"本案中,雖然力邦湘博公司與其三股東之間在財產、財務、人員、機構、業務等方面均是相互獨立的,三股東也已經足額繳納了出資且沒有抽逃註冊資金的行為,但從該公司股權資本看,力邦湘博公司的註冊資本只有500萬元,而力邦湘博公司第一年需要支付的土地租金即達200萬元,力邦湘博倉儲項目基建工程這一土建項目的投資預算總價需要480萬餘元,除了以上兩筆大額支出外,力邦湘博公司明顯需要支出的其他大額費用還有護坡設計費、護坡工程款(實際支出了437260元),貨場設計費(實際支出了48800元),變電箱移位款(實際支出了139000元),鋼結構廠房款(實際支出了520000元),此外,力邦湘博公司維持運轉還需要其他如管理人員工資、員工工資、辦公費、水電費、業務費等日常開支,而從以上幾筆明顯需要的大額支出即可看出力邦湘博公司在設立時其註冊資本500萬元明顯不足··· ···故從公平正義和誠信信用原則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角度考慮,本案中可認定三股東的行為系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三股東應當對力邦湘博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1、在能證明股東與公司財產混同時,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2、在公司出資不足的情況下,如出資期限屆滿,則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如出資期限未滿,則視情況判定股東是否需要承擔補充責任;如出資顯著不足,則視情況判定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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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維剛律師

上海陽光卓眾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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