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病免於治安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於具有法定情形的,可不予處罰的:

第十二條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14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哪些病免於治安拘留?


第十九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

(一)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

(二)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70週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週歲嬰兒的。

治安拘留處罰的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1、公安機關作出治安拘留處罰決定並告知被拘留人後,被拘留人不申請複議的,應限其24小時內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處罰,並將《執行拘留通知書》交付被拘留人。

2、被裁決拘留人或其家屬能夠找到擔保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要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暫緩執行。裁決被撤銷或者開始執行時,依照規定退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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