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結婚先交戀愛申請報告?這下真漲知識了

01

對官兵的要求

官兵在確定戀愛關係後,軍人應及時向組織報告戀愛對象的家庭情況、認識途徑、相處時間、發展程度,以及雙方父母的意見,並如實填寫《戀愛報告》。

《戀愛報告》一式二份,由報告人簽字摁手印,一份留存在連隊黨支部,一份交政治部備案,備案時間少於6個月暫緩批覆。

遞交戀愛報告後,每月至少彙報一次戀愛進度、困惑和矛盾,婚戀情況發生變化應及時報告;休假期間,每週彙報,歸隊後書面彙報與戀愛對象及家人相處情況,禁止發生婚前性行為。

02

對所在組織的要求

收到官兵戀愛報告,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及時與本人談話,通過戀愛對象、雙方父母和介紹人多方核實戀愛報告,瞭解雙方婚戀觀、家庭觀和育兒觀等情況,看是否符合軍人擇偶標準、是否有無分歧矛盾、是否認識到軍婚的特點,有針對性教育引導。

基層黨組織每月與官兵戀愛對象聯繫一次,每兩個月與雙方父母聯繫一次,瞭解戀愛中遇到困惑和矛盾,適時給出意見建議,引導雙方承擔起對家庭、父母和子女的義務、責任。

03

以及九種情況暫緩審批的規定

1.雙方認識不滿9個月;2.遞交戀愛報告距申請結婚少於6個月;3.女方對兩地生活面臨的困難矛盾準備不充分;4.對戀愛對象性格、秉性等特點不瞭解;5.對戀愛對象維繫婚姻穩定的底線不清楚;

6.資料不全、印章模糊;7.不能認清對愛人、子女及雙方父母的責任;8.贍養老人態度和婚後居住方式未達成一致;9.養育子女觀念未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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