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取得环保手续,店就因不可抗力因素被责令关停应该如何应对?


才取得环保手续,店就因不可抗力因素被责令关停应该如何应对?

近几年,各地政府都在积极地提升当地的环境保护级别,而划定自然资源保护区、禁养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就成为了各地政府征迁腾退的理由。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成本,各地政府均会寻找征迁腾退范围内企业的各类所谓违法之处。而面对此种境况,企业主们大多会比较被动。此时选择有经验的专业维权律师,将自身的损失降到最低,就成为企业主寻求解决之道的有效办法。

2004年,张先生受当地招商引资政策的吸引,来到该地投资建厂,成立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从事生产、加工、销售商品混凝土、水泥制品。2016年4月,区环境保护局执法监察大队对张先生的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现场做出监察结论为:已经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能提供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等文件,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违法排污。要求张先生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尽快完善环保审批手续。同年6月,环保局监察大队再次来到张先生的厂子,检查完后以张先生未完善环保审批手续,且在水源保护区为由向张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张先生关闭商品混凝土生产项目。 张先生早在申请项目建设报批手续时就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相关的环保手续,只是后期因不可抗力原因相关的环保手续灭失了。张先生多次向执法人员解释,但未获得对方的认可。为了能尽快复工生产,张先生选择走法律程序。在律师的帮助下,拟定了行之有效的维权方案:

首先,针对已经灭失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排污许可证、排污费征收等证件,向当地环保局申请信息公开。

因为执法人员作出处罚决定的理由之一是张先生的生产项目没有相关的环保手续。所以律师为张先生设计的第一步维权程序是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公开前述所缺手续,做好下一步维权程序的调查取证工作。当地环保局接到张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原告公开上述信息,也未对原告申请给予答复。 面对此情况,律师建议张先生选择行之有效的诉讼方式来达到尽快获取所需材料的目的。听了律师的建议后,张先生随即便以当地环保局违反了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保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为由向法院提起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之诉。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被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张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并按张先生的要求向其公开该公司的相关环境信息。

其次,针对环保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以期撤销该处罚决定。

因为通过第一步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得了所需的环境保护手续,律师建议张先生选择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以期尽快撤销涉案处罚决定。但事与愿违,市政府以张先生的生产项目在水源保护区内为由,维持了涉案处罚决定。面对此种情形,律师建议张先生果断选择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最后,以市政府和环保局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以期撤销环保部门作出的涉案处罚决定书。

因市政府以张先生的厂子处在水源保护区为由维持了环保局的处罚决定,所以张先生和律师着重对涉案商品混凝土生产项目是否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以及该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时间予以调查取证。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张先生获知自己的涉案生产项目当下确实在水源保护区内,但该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时间为2011年,也就是说划定水源区保护范围的时间远远在张先生2004年的建厂生产之后。庭审中,因张先生的涉案生产项目各项手续齐全,庭审的争议焦点就集中在水源保护区是否允许存在排污企业的问题了。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而从我方的提交的当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规划等材料证据得知,涉案生产项目正好处在准保护区内,只要没有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改建建设项目从而增加排污量的情形,张先生的涉案生产项目就不应受到责令关闭的处罚。最终,法院采取了我方的观点,撤销了被告环保局的处罚决定和市政府的复议决定。因被告方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在判决生效之后,张先生的混凝土生产项目重新得以开工。

纵观本案的办案经过不难发现,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通力合作是最终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本案的每一步都是当事人和律师共同参谋共同决定做出的,既没有出现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后甩给律师一个人单打独斗的情形,也没有出现律师拖拖拉拉应付了事的状况。互相信任、通力合作是对律师和当事人的基本要求,也是取得成功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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