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答辯需要什麼手續,商標異議答辯費用是多少


商標異議答辯需要什麼手續,商標異議答辯費用是多少


一,商標異議答辯應提交的書件
(1)商標異議申請書;
(2)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並附有關證據材料;
(3)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的複印件;
(4)異議人的身份證明。
(5)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的,還須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商標在初審公告期內任何人有權利提出異議,異議被受理後商標局會給被異議人下發,並會附上商標異議理由.被異議人在拿到商標異議答辯通知書後可以結合對方提出的異議理由一一進行答辯.
答辯是自願的,商標局不收取規費.
二、 《商標法》第三十五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准予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商標局做出准予註冊決定的,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不予註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複審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商標複審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審查程序。
  第三十六條 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註冊決定不申請複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複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註冊決定或者複審決定生效。
  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准予註冊的商標,商標註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步審定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自該商標公告期滿之日起至准予註冊決定做出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註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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