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3年 韓山鄉民潘陳氏呈報碩項湖田“繳價執業”案

1913年,韓山鄉民潘陳氏向江蘇省行政公署呈報“領種韓山鎮碩項湖荒田”,現急需繳納地價,申領執照。經核查,此項湖田系“該氏領種已歷數十年之久,亟應查丈畝分,繳價升科,至田價,每畝應繳若干。”省財政司認為“徐屬土地肥瘠不同,未便援案辦理,應以附近民田時值為標準,估計定價。”


沭陽往事 | 1913年 韓山鄉民潘陳氏呈報碩項湖田“繳價執業”案


所謂“湖田”,即圍填湖泊所造之田,故又名“圍田”。有清一代,江蘇各地湖田肆意開墾。至宣統元年,清廷“著各省督撫飭屬詳查所管地方官民荒田……限一年內繪圖造冊報部。”辛亥革命後,北洋政府轉而鼓勵各省開墾荒地,並先後頒佈了《國有荒地承墾條例》、《邊荒承墾條例》、《墾闢蒙荒獎勵辦法》等法規,對國有荒地的範圍、承墾者的資格、承墾手續、墾竣和升科年限以及相應的獎懲辦法都做了規定。而湖田即屬於國有荒地之範疇,政府鼓勵國民依法承墾,並享受政府許諾的眾多優惠條件。

按民國《重修沭陽縣誌·食貨志·田賦》記載,乾隆七年,沭陽境內共有湖田“五十二頃七十一畝九分九釐”。《沭陽鄉土志略》中亦稱,“民國二十四年以前,(田賦)仍沿襲清代制度徵收”,“麥糧,即蕩湖田,每年僅能收穫一季麥者,每畝課稅四分。次等蕩湖田,依照麥田減徵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


沭陽往事 | 1913年 韓山鄉民潘陳氏呈報碩項湖田“繳價執業”案


此外,文中所謂“碩項湖”,系原位於海州、沭陽、漣水三縣交界處的一片廣闊水域,俗稱“大湖”。至清康熙十六年(1677)前後,“黃河決,湖地稍淤”,碩項湖區逐步縮小。而到了民國初年時,碩項湖已幾乎消失不見,韓山鎮即位於古碩項湖西北,蘆葦叢生,當地百姓圍湖墾荒,使曾經的千頃湖沼變為萬畝良田。史籍記載,今之湯澗馬屯一帶,歷史上便是韓山湖田之範圍。

按民國《修正湖田清理簡章》中之規定,“凡領有政司、實業司、國稅廳、財政司墾照及咸豐二年以後印契、糧券者,均宜換領建設廳民業田照,以定產權。”此外該簡章還規定,“凡承墾淤荒者,無論為個人、為法人,均有承墾權,惟優先權屬諸呈請在先之戶……建設廳派員查丈明白,以先繳清清莊費者,取得優先權。”因此,這也便是潘陳氏為何如此急切“繳價執業”的原因所在。


參考文獻:

1、財政司案呈據呈領種韓山鎮碩頃湖荒田請繳價執業[J].江蘇省公報,1913,(152):30.

2、(明)張峰纂修. (隆慶)海州志 10卷[M]. 上海古籍書店, 1962:64-65.

3、(清)顧祖禹著. 讀史方輿紀要[M]. 商務印書館, 1937:1045.

4、戴仁修;錢崇威纂. 民國沭陽縣誌[M]. 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 1991:11.

5、黃志強等著. 江蘇北部沂沭河流域湖泊演變的研究[M]. 徐州:中國礦業大學出版社, 1990:73.

6、王先進主編. 土地法全書[M]. 長春:吉林教育出版社, 1990:1365-1366.

作者:劉陽(連雲港市重點文物保護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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