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美規奔馳當新車賣,兩年維權法院判車商賠償335萬元

進口二手美規奔馳當新車賣,法院一審判不賠,車主上訴並提供有力證據後,終審銷售商被判賠償335萬元。近日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主管、中國消費者協會主辦的《中國消費者報》披露了上述奔馳車主維權事件。

購車經歷

2017年11月1日,梁先生與深圳前行科技公司簽訂《汽車銷售合同》,購買一輛黑色17款美規奔馳GLS450汽車,淨車價為111.7萬元(不含車輛上牌費用),簽訂合同當天,梁先生向前行科技公司支付定金10萬元,三天內再交車款1017000元。

隨後,前行科技公司將汽車及資料移交梁先生,梁先生也知悉上述車輛非中國規格版本,不享受原廠保修及不適用汽車三包法規,因此保證今後不向前行科技公司追索上述保修及三包責任;並備註“此車為新車,無事故,無維修,無保養,現公里數為115公里,交車不超過120公里”。

之後,梁先生髮現該車並非新車,早在2016年8月已經上過牌,並且存在維修記錄。梁先生提供了一些證據後,將前行科技公司告上法院,主張“退一賠三”。

二手美規奔馳當新車賣,兩年維權法院判車商賠償335萬元

一審因證據不足被駁回

梁先生稱,涉案車輛並非2017年出廠的新車,而是早在2016年8月29日就已經上過一次牌了。

為證明該事實,梁先生提供了廣州仁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估價單》複印件,該《估價單》顯示涉案車輛的上牌日期為2016年8月29日。

同時梁先生提供了蓋有“好車伯樂檢測專用章”的《車輛評估報告》。該評估報告顯示的服務類型為二手車檢測;車輛出廠年月為2017年3月5日;評估結果為:發動機輕微滲油,前機蓋噴漆拆卸,燃油泵故障。

梁先生還向法院提供了一份美國小狐狸公司出具的《車輛歷史報告》,報告未經我國駐美國使領館認證。報告顯示,涉案車輛最後公佈的里程錶讀數為6263,曾有兩位車主,第一位車主在2016年購買,第二位車主在2017年購買,該報告還詳細記載了涉案車輛被召回以及維修的歷史經過。

而為證明涉案車輛是新車,前行科技公司提供了《代理購車協議》、付款憑證、貨物進口證明書、強制性產品認證車輛一致性證書、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等證據。

前行科技公司提供的證據顯示:涉案車輛於2017年3月從美國出廠,2017年9月2日抵達大連海關,經大連鴻景進口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於2017年9月12日辦結進口手續;2017年9月25日,前行科技公司支付了92萬元購得涉案車輛;2017年10月9日大連海關簽署貨物進口證明書。

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梁先生提供的《估價單》沒有原件,《估價單》的內容與《車輛評估報告》中的出廠日期相矛盾。《車輛歷史報告》在美國形成,未經認證手續,不符合證據標準。並且梁先生提供的證據均是汽車銷售以及售後服務的商業機構出具,並非獨立的汽車品質鑑定機構。因此,梁先生的訴求沒有事實依據,亦不能證明前行科技公司在銷售涉案車輛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梁先生的訴訟請求,一審受理費42555元由梁先生承擔。

二審“反轉”

因不服上述判決,梁先生於2018年7月上訴至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梁先生提交如下證據:1.美國賓夕法尼亞州聯邦政府對俄亥俄州機動車輛管理局提供的在線服務的公證文件,用以證明涉案車輛第一位車主於2016年9月6日由俄亥俄州機動車輛管理局頒發產權證書,2017年5月31日涉案車輛由俄亥俄州機動車輛管理局變更戶主,2017年6月2日涉案車輛再次變更戶主,截止至2017年7月12日,涉案車輛已經行駛過6263英里,即約10079公里,與《汽車銷售合同》約定的“現公里數為115公里”、“交車不超過120公里”嚴重不符。

2.美國賓夕法尼亞州聯邦政府對CARFAX車輛歷史報告公證的文件,用以證明涉案車輛於2016年在美國俄亥俄州經歷過兩次交易,第一位車主於2016年8月29日購該車,2017年2月23日該車因控制檯閂鎖保險槓停止運動被生產商召回,狀態為補救措施,涉案車輛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信息與俄亥俄州機動車輛管理局登記信息相印證。

3.廣東龍星駿宜汽車、廣州錦星行、廣州仁孚汽車出具的賬單,共同證明涉案車輛的上牌日期為2016年8月29日,遠遠早於梁先生購車日期及上牌日期。

二手美規奔馳當新車賣,兩年維權法院判車商賠償335萬元

此外,法院二審期間向北京梅賽德斯—奔馳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調查涉案車輛的生產日期,北京奔馳公司於2018年11月2日回函稱:該車生產日期為2016年8月2日、生產地為美國。

法院認為,北京奔馳公司出具關於涉案車輛生產時間為2016年8月2日的回函與前行科技公司提交證明車輛製造日期為2017年3月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車輛一致性證書》、《貨物進口證明書》相比較,《強制性產品認證車輛一致性證書》為第三方公司提供,《貨物進口證明書》明確註明車輛信息由“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提供並未經過相關行政部門審核,考慮奔馳汽車的知名度以及生產時間由生產企業直接掌握的數據等因素,顯然北京奔馳公司出具的回函具有更大的證明力,因此本院採信北京奔馳公司的回函,即涉案車輛生產時間為2016年8月2日。

綜合下法院決定推翻前行科技公司在一審提交證明涉案車輛是新車的相關證據,而前行科技公司再未提交新的證據。二審法院採信梁先生提供的新證據,即涉案車輛在美國存在銷售和使用的記錄。


二手美規奔馳當新車賣,兩年維權法院判車商賠償335萬元

(法院終審判決書)

法院認定,銷售合同約定前行科技公司交付梁先生的車輛應為無瑕疵的新車,但現所售涉案車輛的車輛生產日期、使用情況與約定不符,應認定前行科技公司在車輛銷售過程中故意隱瞞了車輛真實情況,該行為構成欺詐。

2019年7月29日,法院作出終審,撤銷一審判決,梁先生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梁先生的奔馳GLS450汽車退還深圳前行科技公司;前行科技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梁先生退還購車款1117000元,並支付三倍賠償金共3351000元。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4255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2555元,均由深圳前行科技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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