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房屋征收补偿的一小部分,并不是房屋征收补偿的主体部分?

【万典律师】

奖励房屋征收补偿的一小部分,并不是房屋征收补偿的主体部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该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之所以规定奖励费,是希望在拆迁安置补偿合理的前提下,促进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例如,政府在公布征收决定和补偿安置方案时确定一个奖励期限,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户主可以享受一定的奖励费,或者对按期搬迁的被征收户给予一定的奖励。

无论如何,法律规定的奖励只是房屋征收补偿中的一小部分,且一般数额不会太大,只是作为一种鼓励措施,并不是房屋征收补偿的主体部分。

但之前总有被征收人向我们诉苦:“律师啊,我现在真的挺后悔的,当初刚要拆迁时,征收方的人贴出横幅,先搬走的人能多拿三万块钱奖金,我们第一时间签了安置协议,拿了钱就搬走了,虽然三万的奖金也拿到手了,可是我听说后来那些协商很久才搬迁的钉子户,补偿都多了几十万呢!我现在还能再争取补偿吗?”

像这样的遭遇,我们也听了不少,在拆迁过程中,很多征收方都会拉出这样的横幅“征收奖励有时限,错过机会后悔晚”“要让先迁的人得奖,不让后走的人沾光”……

但很多被征收人为了一时的奖金,着急签了安置协议,拿了补偿款后却反悔了,看着后来搬走的人补偿比自己多出很多,此时想要再争取更多的补偿,几乎是没有可能的。

大家要知道,高额拆迁奖励的本身就是从我们合理补偿中抽出来的。

实践中很多拆迁方将房屋补偿中的一部分拿出来,单列为补助和奖励,并设定时限,不在规定的时限中签订补偿协议,就拿不到补助和奖励。事实上,3万元也好,6万元也罢,对于整个房屋征收之公平、合理的补偿,只能是个无关痛痒的零头,但被征收人却经常丢了西瓜捡了芝麻,落得个悔不当初的地步。

自然,总有被征收人担心,我如果拖下去,过了“奖励期”,拿不到这笔奖励金了怎么办?

这里我们要提一点,如果征收方给的补偿合理到位,那么拆迁奖励不拿白不拿;但如果补偿比周围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要低,甚至要低不少,这个时候如果为了拿着几万的拆迁奖励,而舍弃了更多的原本就属于自己的补偿款,岂不是得不偿失!

羊毛出在羊身上,拿不到奖励金,就一定能拿到别的“金”,反正只要补偿数额增加了,我们的目的不也达到了吗?

律师提示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房屋拆迁做了明确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其次,对于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不下降。

如果被征收人发现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根本保障不了拆迁之后的生活或是降低了拆迁之前的生活水平的话,那么不要因为几万的提前搬迁奖就稀里糊涂签了字,这样想要再拿到合理的补偿就无计可施了。

所以,当我们遇到拆迁奖励时,一定不要心急,先看看补偿标准是否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时周围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如果补偿合理合法,那么我们再去签字,争取拿到拆迁奖励;但如果补偿本身非常低,即使拿了拆迁奖励还差很多,这时我们就不要为了这一点蝇头小利,而放弃我们的拆迁补偿。

总而言之,补偿合理,争取奖励;补偿不合理,先谈补偿,再想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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