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最早出現在哪個朝代?土司對當時的社會有何影響?

會奔跑的金絲魚


土司,這是古代的一個官名,最初是元朝用於封授給西北、西南地區的少數民族部族首領的官職,後來成為了明清兩代對所有少數民族聚集地的管理制度,在清朝雍正年間因為改土歸流才結束了這個官職。

但是清朝的改土歸流並不是很完善,因此土司制度在清末民國初期還是存在的,位於西北地區的馬家軍就是土司制度的一種,其接受民國政府的任命然後全權管理所擁有的土地範圍。

土司,主要被元明清的統治者用於對當地少數民族進行管理,其實這也是一種最無奈的辦法,小型部族的叛亂雖然對於整個大的環境是沒有一些影響的,但是對於叛亂所在區域卻是一個相當大的創傷。統治者為了安撫這些少數民族,就採用了這種以夷制夷的方式,可是這種方式也同樣有一個相當龐大的弊端那就是統治階級對於這些少數民族底層人民根本就沒有辦法進行直接管理,或者說施加自己的影響力,這也就給得到土司官位的這個人或者家族一個很好發展自己勢力的機會。

當然還有一個最重要的就是土司是可以世襲的,這可以讓一個家族完全的控制所屬的區域。因此在歷史上很多少數民族的叛亂都是因為當地土司的叛亂,而在如果在叛亂之後得到上面的招安之後不僅不會有生命危險還會得到很多的封賞,這讓土司成為了統治者將觸手伸進底層民眾最大的障礙。

至於土司對於社會的影響,好的一面是國家統治階級終於完成了這些少數民族或者山民在名義上面的統治,並且也讓所屬的地域有了王朝的影響力。不好的一面就是在代價較小的情況下,各個被統治階級任命的土司都會在家族統治了一段時間之後會給自己爭取更大的利益。至於底層民眾的想法他們根本就不會考慮,並且一個土司所控制的區域在一個家族領導了很長時間之後已經有了分封的事實。


逍遙貞觀


中國歷史上的封建社會,曾在不同的朝代,對於邊疆的民族地區,進行了不同程度的統治政策。


西晉之前的邊疆基本上就是散養,各少數民族地區都是獨立的存在,甚至常與中央王朝叫板;唐宋時期開始對邊疆的部分民族地區實施羈縻制度;元代在羈縻制度的基礎上,產生了對民族地區管轄和約束更加緊密的土司制度,這項制度鼎盛於明朝,衰落於清朝,對當時的社會甚至中國歷史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一、什麼是土司制度,實施土司制度的目的是什麼?


“土司”二字,“土”是土地、土疆(邊疆蠻夷地區)、當地土人之意;“司”則是統治、執掌、管理的意思。土司又叫土官、土酋,是中國古代中央王朝委任西北、西南(主要是西南)地區少數民族頭目的官職統稱,也是在所謂邊疆“蠻夷”地區,由朝廷批准設立、並由少數民族首領執掌和世襲的行政機構。

(明朝時期的“三宣六慰”土司)

土司制度作為一項有別於內地統治方式的特殊制度,最早形成於元代,是在元、明、清時期的西南少數民族地區普遍存在的地方政權組織形式和制度。由中央王朝授予少數民族的大小頭目不同種類和級別的土職,給予他們極大的地區自治權限,由他們各自統轄和管理本地區的居民,只須聽從中央王朝的徵召和繳納貢賦即可。


設立土司,是為了方便中央王朝更好的統治和管理邊疆少數民族地區,起到“以夷制夷”的目的。


二、土司制度萌芽於唐宋時期的羈縻制度,正式形成於元代


中國歷史上的邊疆民族地區,按照其與中央王朝的關係,大致經過了三個發展階段:西晉之前的散養;唐、宋時期的羈縻制度;元、明、清時期的土司制度。


01、西晉之前的“散養”


晉朝以前尤其是秦、漢時期,那時候的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基本上就是獨立的存在,處於散養的狀態,根本不服從中央政府的管轄,甚至還經常與中原王朝叫板。


如戰國時期,北方的匈奴逐漸強大起來,趁著七國混戰,佔據了河套地區。秦統一六國後,才派大將蒙恬發兵30萬擊退匈奴,收復河套。


再說漢朝,西漢建立以後,漢高祖劉邦也妄圖搞定匈奴,結果在白登被冒頓單于率領的匈奴大軍包圍,差點被一窩端。

(夜郎國)

除了北方的匈奴,還有西南地區的幾個少數民政權。比如“夜郎自大”成語的出處——夜郎國,漢武帝元狩元年(前122年) ,漢使王然於出使滇國,滇王問漢使: “漢朝與我相比誰更大”? 漢使沒鳥他,接著又去了夜郎國,結果驕傲無知、不知天高地厚的夜郎王也問了同樣的問題:“漢朝和我的國家哪個大?”,絲毫不知道自己的國家其實只有漢朝的一個縣大。

《史記·西南夷列傳》:“滇王與漢使者言曰:‘漢孰與我大?’。及夜郎侯亦然。以道不通,故各以為一州主,不知漢廣大。”


這一時期,中原王朝基本上對於這些邊疆地區沒有進行有效統治,而邊疆少數民族也因為交通不便、地域阻隔等因素,對於中原王朝也沒有切實的瞭解。


02、唐、宋時期的羈縻制度


考慮到中原內地與邊疆民族地區社會發展形態的不均衡,也考慮到這些“化外之地”的特殊性,中央王朝不可能照搬內地的管理制度(如郡縣制、州縣制等)。


因為這些化外之地的地理環境非常惡劣,交通也不便,更兼語言、風俗、生產生活方式、經濟發展水平、居住環境等與中原地區都存在很大差異,如果強行實施州縣等制度,不但不會起到有效治理的作用,甚至可能會引起這些地區的反彈,激化民族矛盾,給中央王朝增添不必要的政治軍事壓力和財政負擔。


基於此,封建王朝的統治者選擇了對這些“化外之地”實行“修其教,不易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王文錦《禮記譯解》)的治理策略。


這種“因俗而治”的策略,說白了就是不改變邊疆民族地區的習俗,尊重其習慣,是一套不同於內地的特殊統治方式(有點類似於現在內地與港澳的“一國兩制”)。這種特殊的統治方式就是產生於唐、宋時期的羈縻制度。

(唐朝在西南邊疆開始實行羈縻州制度)

唐、宋時期,中央政府開始在邊疆民族地區推行羈縻府、州、縣制度,對於這些化外地區進行“略微管束”,雖然實際管轄效果相當微弱,但總算不再是散養了。


所謂“羈縻(jī mí)制度”,就是古代的中央王朝,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為了以夷制夷、因俗而治而設置的羈縻州縣。有別於內地的一般州縣,相當於現在的少數民族自治區。


《史記·司馬相如列傳·索隱》 雲: “羈,馬絡頭也。縻,牛韁也”。“羈縻”,即“籠絡”與“控制”之意,“言制四夷如牛馬之受羈縻也”。


“羈縻制度”雖然在不同時期有一定的差異,但總體上都是保持著將邊疆原有部落酋長封為都督、刺史等封疆大吏的核心優撫措施。這種統轄方式,顯然是一種有別於漢族地區的間接性統治舉措。


但是正如馬曜先生所指出的那樣,羈縻制度僅僅是一種鬆散的統治制度和較為寬鬆的治理政策而已,“不過是略微管束,加以籠絡,使之不生異心而已”。如果中央王朝強大,那麼這些羈縻首領會老老實實的和親、朝貢、互市,維持著“大一統”的和諧關係,但是一旦中央王朝發生內亂或者衰落,這些羈縻府州的酋長就會立刻發生叛亂。


03、元、明、清三朝的土司制度


到了元代,在總結和借鑑了唐宋羈縻制度失效的教訓後,又產生了“因俗而治”的土司制度。土司制度汲取了歷代王朝治理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經驗,實際上是唐宋羈縻制度的一種延續和升級。


與實行鬆散統治的羈縻制度不同,土司制度不僅覆蓋面廣,對於邊疆地區的統治也更為嚴格和緊密。在承襲、納貢、徵調等政策方面,土司制度均有嚴格的規定。

(明朝的土司制度臻於完備)

元、明、清王朝通過大小土司的設立,實行了對不同民族地區的分層治理,將各民族地區幾乎全部納入管制範圍。尤其是明朝,各種土司管理辦法臻於完備,在設立條件、承襲審批、繳賦納貢、奉調出徵等方面,均有嚴格的規定,大大加強了中央政府對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控制。


到了清朝雍正時期,隨著大規模“改土歸流”措施的實施,土司制度也隨之消亡。


三、土司制度對當時社會的影響


01、有利於多民族統一國家的形成,維護了國家疆土的統一和完整


通過土司制度,封建王朝實現了對邊疆或邊遠民族地區較為有效的控制。自從元代正式形成土司制度以後,邊疆的少數民族地區基本上就再也沒有出現過叛亂和分裂割據的政權或勢力,中國成為有史以來完全統一的多民族國家。


通過賦予邊疆少數民族地區高度自治的權限,既避免了一體性治理可能導致的政治與文化衝突,密切了邊遠少數民族地區與中央王朝的聯繫,也促進了少數民族對國家的認同,維繫與拓展了中央王朝對邊疆地區的持續統治。


在邊疆民族地區,土司不但是中央委派的朝廷命官,在享受特殊待遇的同時,還肩負著捍衛邊疆、屏藩中央王朝的使命,邊疆地區由此得以長治久安。


02、促進了邊疆民族地區社會秩序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


中原王朝通過土司制度,授予邊疆少數民族首領以土職,使之納入王朝體制,成為“朝廷命官”,在賦予其優撫政策的同時,也規定了“守土”和“治民”的應盡義務,充分發揮其管理地方事務的職能,增強其對中央王朝的認同。


另外,在土司體制下,通過一系列獎懲措施,如實物獎勵,經濟制裁等,加上軍隊的控制,中央王朝不但減少了土司地區的叛亂活動,也避免了土司之間的互相攻伐,維護了邊疆地區的穩定和安寧。

(元朝在西南地區正式實施土司制度,形成了多民族的統一國家)

再者,土司制度還為邊疆地區的少數民族提供了與內地交往交流的制度性通道。內地先進的生產技術、生產工具以及一些作物品種的流入,促進了邊疆地區的經濟發展,內地和邊疆地區經濟聯繫的加強又進一步鞏固了邊疆地區的統治。


03、促進了中原與邊疆地區的文化交流,加強了各民族對中原主流文化的認同,最終形成了中華民族的共同心理素質和向心力


土司制度開始實施後,隨著內地與邊疆民族地區交流的日益頻繁,中原地區的傳統儒家文化也逐步傳入土司地區,促進了民族地區文化教育的興起與發展。


各土司通過定期朝貢、參加戍守、奉旨出征等途徑加強了對中原主流文化的接觸與認同,經過長期潛移默化的薰染與影響,土司的國家意識和民族意識也得到了增強,最終形成了中華民族的共同心理素質和向心力。如明朝嘉靖年間,湖廣永順、保靖、桑植、容美等土司奉朝廷徵調,率數萬“土兵”參加抗倭戰爭,為取得抗倭勝利作出重要貢獻。


“可以說,各少數民族的中華民族的共同心理素質和向心力,是在元、明、清時期才完全形成並不斷增強的。”——龔蔭《中國土司制度史》


結語:總而言之,土司制度萌芽於唐、宋時期的羈縻制度,正式形成於元代,是有效管轄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政策。土司制度對於維護國家疆土的統一和完整、促進邊疆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最終形成中華民族的向心力具有積極的歷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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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既是土司制度的全盛時期,同時由於加強中央集權的需要開始制約和削弱土司勢力,因此又是土司制度走向崩潰的起點。明朝平定雲南後,自洪武至正統年間 (1368—1449),採取各種措施乃至戰爭手段,粉碎了分裂勢力麓川引發的邊疆危機,西南邊疆版圖得到極大拓展。明朝版圖最盛時幾乎包括了今緬甸全境,傳統的邊疆政區體制已不能滿足此時的邊疆控制需要,為適應新形勢下西南邊疆的社會發展狀況,明朝在西南邊疆逐漸建立起一套 “內邊區”與 “外邊區”分層管理的政區體制,深刻影響了西南邊疆的發展和疆域形成。

明朝西南邊疆政區的 “ 內” 、“ 外”分野

明代編纂的全國性總志及雲南通志完整記錄了從洪武到天啟年間雲南的社會情況,無論是 《寰宇通志》 、《大明一統志》抑或 《景泰雲南圖經志書》 、正德 《雲南志》 、萬曆 《雲南通志》 、天啟 《滇志》等書,其反映明代雲南行政建置均按兩種類型分別記載,透視出明代西南邊疆政區體制的 “內外分野”特徵。

現存明代最早的雲南通志 《景泰雲南圖經志書》記載雲南布政司行政建置曰 : “直隸府、州、司凡二十九,外夷府、州、司凡十七。 ” ① 值得注意的是,為何雲南布政司所轄分別為 “直隸府、州、司”和 “外夷府、州、司” ? 何謂 “外夷” ? 如該書所載,景泰六年(1455) 雲南政區建置情況為: ① 雲南布政司直隸府、州、司: ② 雲南府、澄江府、曲靖軍民府、尋甸軍民府、武定軍民府、臨安府、廣西府、廣南府、元江軍民府、鎮沅府、馬龍他郎甸長官司、楚雄府、姚安軍民府、景東府、順寧府、永寧府、瀾滄衛軍民指揮使司、北勝州、者樂甸長官司、大理府、蒙化府、鶴慶軍民府、麗江軍民府、金齒軍民指揮使司、騰衝軍民指揮使司。雲南外夷衙門府、州、司: ③ 木邦軍民宣慰使司、緬甸軍民宣慰使司、孟養軍民宣慰使司、車裡軍民宣慰使司、八百大甸軍民宣慰使司、老撾軍民宣慰使司、孟定府、孟艮府、幹崖宣撫司、南甸宣撫司、隴川宣撫司、鎮康州、灣甸州、大侯州、威遠州、芒市御夷長官司、鈕兀御夷長官司。 ④

由於明代雲南全省均處於西南邊疆前沿,則上述將 “外夷”同 “直隸”對舉的政區記載方式,體現出西南邊疆政區體制具有 “內”與 “外”的分野。

《景泰雲南圖經志書》所錄 “直隸雲南布政司”的政區為十二府、七軍民府、三軍民指揮使司、一州、二長官司,屬於 “外夷衙門”的政區有六軍民宣慰司、二御夷府、三宣撫司、四御夷州、二御夷長官司。這說明府、州、司等行政區劃形式在 “直隸”與 “外夷”兩種分野中共同存在,因此政區形式不是分野的基礎。然從地理分佈格局來看,兩套政區分野最明顯的是邊疆地理態勢: 所謂 “直隸府、州、司”均為雲南靠內地區,而 “外夷衙門府、州、司”都位於雲南 “直隸府、州、司”的外圍及邊疆地區,由此形成直隸府、州、司為雲南的 “腹裡”和外夷衙門府、州、司的 “外邊政區”格局。

景泰年間撰成的 《寰宇通志》所載雲南等處承宣佈政司直隸政區與 《景泰雲南圖經志書》記載的雲南布政司直隸府、州、司完全相同,而該書以 “御夷”為標誌的十七個政區也與《景泰雲南圖經志書》的 “外夷衙門”政區完全吻合。 ⑤ 英宗天順年間 (1457—1464) 重修《大明一統志》 ,所錄雲南政區的表達方式與 《寰宇通志》一致。 ⑥ 是知 《寰宇通志》與 《大明一統志》記載雲南政區所稱 “御夷”者,即 《景泰雲南圖經志書》的 “外夷衙門”政區,幾種記錄表達詞彙雖然不同,但皆清晰反映出明代前期雲南邊疆政區的 “內外分野”特徵。明中期雲南再修通志,即為今存周季鳳撰正德 《雲南志》 ,其記述雲南政區時也分為“腹裡”和 “外邊”兩個系統, ⑦ 說明這種 “內外分野”在正德年間 (1506—1521) 依然延續。直到明後期,萬曆 《雲南通志》與天啟 《滇志》的記載較前述各志書發生了很大差異,舉凡 “地理 ” 、“建置 ” 、“賦役 ” 、“風俗”等卷僅記雲南布政司直隸府、州、司的情況,卻專設 《羈縻志》記載雲南外邊土司政區。 ①

綜合上舉諸書所載,明代雲南的外邊政區在洪武末年至永樂初年基本形成,主要是在以下三種不同的地區設置起來:

第一,元末明初麓川勢力擴展所侵佔的地域。洪武年間 (1368—1398) 兩次征討麓川勝利後,為分解麓川勢力,將麓川侵佔之地從麓川平緬宣慰司中析出 ,“設孟養、木邦、孟定三府,鎮沅、威遠二州,幹崖、潞江、灣甸、大侯、者樂五長官司” , ② 初步形成以防禦麓川為目的的 “御夷”外邊政區。建文四年 (1402),在原麓川軍事控制區析置鎮沅州,復置因麓川擴張所廢威遠府之地為威遠御夷州。 ③ 永樂元年 (1403) 正月,析麓川平緬地置大侯御夷長官司、灣甸御夷州、者樂甸御夷長官司等。 ④ 永樂四年 (1406) 設孟璉長官司,此為分化孟定府內麓川爪牙的力量而設。 ⑤ 永樂七年 (1409) 七月,復置因麓川擴張所廢鎮康府之地為鎮康御夷州。 ⑥ 經過一系列調整,到永樂八年 (1410) 前後,從麓川擴張區域析置的 “御夷”外邊政區業已形成,即孟定、孟艮二御夷府及鎮康、灣甸、大侯、威遠四御夷州。明朝經營數年 ,“麓川之地,可入版圖矣” 。 ⑦

第二,明朝平定雲南後的新附地區設置為宣慰司或軍民宣慰司。明朝 “初定滇時,止車裡、麓川二宣慰司,已又立緬甸、老撾、八百大甸、木邦、孟養皆為宣慰,皆百夷種類也。七宣慰司包西南夷,直盡南還,漢唐未有也” ,西南邊疆 “麓川之外有國曰緬,車裡之外有國曰八百媳婦,皆內附” 。 ⑧ 永樂年間 (1403—1424),“雲南西南夷大古剌、小古剌等部落皆來朝,詔置宣慰使司二、長官司五以統之。 ” ⑨ 隨後詔定平緬、木邦、孟養、緬甸、八百、車裡、老撾、大古剌、底馬撒、清定十宣慰司。永樂以後,各宣慰司紛爭不斷,明朝於大古剌、底馬撒等甚為邊遠政區鞭長莫及,基本失控。故明朝中期以後能夠長期維持管控的大抵為孟養、車裡、木邦、老撾、緬甸、八百大甸六宣慰司,即 “六慰” 。但是底馬撒、清定此後仍然處於六慰土司統治之下,理論上也是六慰的一部分,

第三,正統年間 (1436—1449) 三徵麓川后析分麓川老巢之地設置幹崖、南甸、隴川三宣撫司。到景泰年間 (1450—1456),形成了穩定存在的西南邊疆外邊政區體系,包括“車裡、木邦、孟養、緬甸、八百大甸、老撾六軍民宣慰使司,孟定、孟艮二府,南甸、幹崖、隴川三宣撫司,威遠、灣甸、鎮康、大侯四州,鈕兀、芒市二長官司” 。 ① 簡言之,明代西南邊疆外邊政區的構成是通常所說的 “三宣六慰” ,以及特別冠以 “御夷”稱號的二御夷府、四御夷州和二御夷長官司。當然,明朝後期政區調整和析置,外邊政區數量略有增加,但區域仍然在雲南直隸腹裡政區的外緣地帶,“內” 、“外”圈層結構的格局沒有變化。

明代西南邊疆的 “內 ” 、“外”分野不僅體現在政區名稱上,也是當時政治地理態勢的直觀表達。從當時志書記載的雲南關隘、交通和雲南布政司轄屬範圍看,雲南的西南邊疆“內 ”“外”分野很明顯,顯示著明朝對西南邊疆管理與控制的差異。正德 《雲南志》記載雲南布政司疆裡說 : “東至普安衛界五百里,西至金齒軍民司一千六百三十里,南至車裡宣慰司二千一百里,北至武定府元謀縣姜驛三百八十五里,東到廣西泗城州治七百六十五里,東北到烏撒可渡橋六百三十里,北到四川會川衛五百六十五里,西北到麗江府巨津州一千三百八里,西到騰衝司二千里,西南到麓川宣慰司二千五百里,南到交阯界二千六百里,東南到廣西田州府上郴州一千二百五十里。 ” ② 這一區域正好是明代各書所謂 “雲南布政司直隸府、州、司”範圍,亦即雲南的腹裡 ( “內” ) 地區,其統治和政區形式與內地一樣。而在此區域外圍則是雲南的 “外夷衙門”政區,正德 《雲南志》通過交通和關隘控制態勢來加以描述說: 雲南 “南以元江為關,以車裡為蔽,而達於八百; 西南通緬而著於南海; 東南統寧遠而屬於安南; 西以永昌為關,以麓川為蔽” 。 ③ 反映出雲南外邊政區的管控範疇即明朝西南疆域達到的區域。從地域格局分析,明代雲南政區體制中的 “內 ”“外”分野,正是存在於我國曆史疆域發展與政治地理格局中的 “邊疆區與內地的圈層型關係”的體現。 ④明代雲南 “內 ” 、“外”分野的兩套行政區劃方式充分反映了西南邊疆的內邊與外邊圈層關係,表現了西南邊疆複雜的地緣政治格局,這也是明朝國家疆域觀指導下對西南邊疆王朝版圖控制和管理的創新體制[2-3]。

鄂西土司制度

簡述

唐、宋時期,在恩施民族地區推行和完備的羈縻政策,到宋、元交替時期,逐步發展為土司制度。土司制度既是集歷代王朝治理經驗之大成,也是在宋代羈縻政策的基礎上直接發展而來的。鄂西土司制度隨著清雍正十三年(1735年)實行改土歸流而消亡。[4]

源流及其特點

宋朝的羈縻制度,是一種鬆散的統治制度。各羈縻州與宋王朝實際存在著一種若即若離的關係。到宋王朝衰微、統治力量削弱時,各羈縻州酋長開始不服從宋王朝的控制。“宋室既微,諸司擅治其土,遍設官吏,……威福自恣”(同治《來鳳縣誌》)。加之宋代在鄂西設置的六個羈縻州所統轄的地區不大,相當一部分地方仍為各強宗大姓所佔據,他們同羈縻州的豪強趁宋朝衰弱而紛紛崛起,各據一方。如“施州衛所屬覃田二姓,在宋元未分之前,其勢甚盛,頗為邊患。”(道光《施南府志》)在元朝統治施州之後,又叛服無常。元王朝為籠絡這些豪強,遂廣置土司,進行綏撫。到了明代,恩施設置三十一個土司。明王朝為加強對土司的控制,於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改施州為施州衛軍民指揮使司,以管轄控制諸土司。同時又實行大土司管轄小土司,形成層層控制管轄的隸屬關係。

土司制度與羈縻州政策的區別在於由鬆散的統治變為嚴格的控制;在承襲、納貢、徵調等政策方面,土司制度均有嚴格的規定,從而加強了對鄂西民族地區的控制。鄂西土司制度的特點表現為:

全面實行土司統治

在漢、夷雜居之地,明王朝往往採用流、土分治之法;而在施州這類民族聚居之地,則是一概“統以土司”,以夷制夷。

採用“衛所、土司”相結合的軍事建制

明代土司職銜,分武職與文職兩種。武職為宣慰司、宣撫司、招討司、安撫司、長官司、蠻夷司諸種,隸兵部武選,省都指揮領之;文職為土府、土州、土縣諸種,隸屬吏部驗封,省布政司領之。鄂西地區土司建制只設武職。除土司之外,朝廷還在邊緣地帶,設置衛所,駐紮重兵。明王朝在鄂西地區採用“衛所、土司 ”相結合的軍事建制,其目的在於強化對這一民族地區的控制與統治。

用高職官銜實行籠絡

鄂西地區設有四個宣撫司、九個安撫司。據明朝官制,宣撫使為從四品,安撫使為五品,均高於或相當於知州(從五品)的品秩。這是由於鄂西地區土司,地介川、黔、湘之間,又處“溪峒深阻”之地,明王朝才不惜以高爵予以籠絡。除對土官授以實職外,還對有影響的土司或在戰爭中有功的土司,授以虛銜,以示其寵。無論實職之高、虛職之寵,都是為了“易為統攝”,“奔走唯命”(《四裔考·序》)。“假重爵,命威制,服屬其勢”(《蠻司合志》)。[4]

大多土司的隸屬關係屬宗族關係

劃定隸屬關係時,“令覃、田、黃、向諸大姓各有所屬”。(《蠻司合志·湖廣》)施州所屬田、覃二姓,自“永樂以來,二氏子弟分為十四司,傳之後世”(同治《來鳳縣誌》),此即“部領蠻落”(萬曆《湖廣總志·兵防三》)之制,其目的,在於維護土司對土民的世襲統治。

始行長官司與蠻夷司分設之制。宣德二年(1427年),設劍南長官司,隸忠路安撫司;搖把峒、上愛茶、下愛茶三長官司及鎮遠、隆奉二蠻夷長官司,皆隸東鄉安撫司;東流、臘壁峒二蠻夷長官司,隸散毛宣撫司;西關峒長官司、西坪蠻夷長官司,隸金峒安撫司。土司武職, “皆以其酋長為之。先是,忠路安撫司等各奏,前元故土官子孫牟酋蠻,各擁蠻民,久據溪峒,今就招撫,設長官司,授以職事。兵部以聞,帝以馭蠻當順其情,宜有等殺。兵部議以四百戶以上者設長官司,四百戶以下者設蠻夷官司。元土官子孫量授以職,從所招官司管屬。皆從之”(《明史·湖廣土司列傳》)。這種以四百戶作為區分長官司與蠻夷政司之法,從此作為一代定製推行全國,併為清朝所承襲。[4]

鄂西土司的各項政治制度

土司官制及承襲。元、明、清三朝代的土官官職,可分為文官屬與武官屬兩類。鄂西地區土司的職官,屬於武官屬。按其職位尊卑,入流的大致有宣慰使、宣撫使、招討使、長官等。其秩位品級與各司官位多少,則因朝代不同而略有差別。到了清代,宣慰使司為從三品,宣撫使司為從四品,安撫使司為從五品,長官司、蠻夷長官司為正六品。土官之屬,有同知、經歷、都事、吏目、儒學、教授、訓導,皆以流官為之。清朝還設有土遊擊(從三品)、土都司(正四品)、土守備(正五品)、土千總(正六品)、土把總(正七品)等。以上均為朝廷命官。在土司統轄境內,還可自行任命官職,其職務有總理、家政、舍把、旗長、親將、總爺、峒長、寨長等職。這些職務一般都由土司家族成員擔任。

承襲,土司同封建帝王一樣,子子孫孫世代相傳,以保持獨家統治特權。鄂西土司的承襲制度為封建世襲制,“所設宣慰、知州、長官,不問賢愚,總屬世職”(《永順縣誌》卷3),這種承襲制度是從古代發展而形成的,“自相君長”成為後世授世職的基礎。到“唐初,溪峒蠻歸順者,世授刺史,置羈縻州縣,隸于都督府,為授世職之始。宋參唐制……其酋皆世襲”(《明史·湖廣土司列傳》)。唐宋王朝,通過控制少數民族首領來達到控制少數民族人民的目的,沿用“以夷治夷”的羈縻之法,一律實行世襲,並用政令把世襲固定下來。後來,元王朝總結前代控制西南少數民族首領的經驗,以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招討使、千戶、百戶等官職封予各少數民族首領,並在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府、州、縣設立土官,逐漸形成土司制度。明參元制,對湖廣等地土司的承襲辦法、手續作了嚴格的規定:“土官承襲,務要驗封司委官體勘,別無爭襲之人,明白取具宗支圖本 ,並官吏人等結狀,呈部具奏,照例承襲。移付選司附選,司勳貼黃,考功附寫行止。類行到任,見到者,關給札付,頒結誥敕。”作為湖廣都司所轄的鄂西地區土司,也一循其例。

“承襲須奉朝命,雖在萬里外,皆赴闕受職”(《明史·土司序》),這種承襲制度具有密切特殊君臣關係的作用。封建王朝由上而下進行控制,使土司臣服於王朝,土司接受冊封后為朝廷命官,取得了對夷人統治的合法權。改朝換代之時,土司需要向新王朝貢表“投誠 ”、“歸順”,換取新王朝冊封與頒發新的印信,才能成為新王朝命官。新王朝剛剛建立時,這樣做對穩定邊疆社會秩序、籠絡少數民族首領都有好處。襲職者應持有襲職依據,這種依據元代為金、銀、銅牌,明代為銅印,清代除土司印外,還需持有號紙。

朝廷對襲位者是誰,一般沒明確限制,原則上是“其子弟族屬、妻女,若婿及甥之替襲,胥從其俗。”(同治《來鳳縣誌》)多數是父死子襲,子死孫襲,代代相傳。土司有子則長子襲,無子則弟或婿、妻以及侄輩都可襲。

土司承襲的年齡朝廷也有所規定。明代規定為十八歲,清代改為十五歲。年幼不能承襲,必須由本族土舍或母能撫孤治事者護理。明弘治十四年(1501年),明孝宗規定土司職官子弟,凡要承襲土職者,必須入學。不入學者,不準承襲(《明史·湖廣土司傳》)。自此,鄂西各土司均辦學設館,請漢學儒師任教,並派子弟去外地學習。[4]

土司職官的升降

職級升降是封建王朝對土司控制的措施之一。新王朝建立後對來歸附的前朝土司,首先是定職定位,實際上多數是復職復位。在土司定職定位後,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政績考核,一般的獎勵與參劾有之。隨著職級升降,官司級別名稱也隨之變動。土司與流官待遇不同,流官可以按時升遷,有罪治罪,子孫不能承襲;土司不能按時升遷,有較大功過的一般就地升降,子孫可以承襲為世官。即使新舊朝代交替,也基本按此原則不變。

升降要有大功大過,結合戰事勝敗進行。明末曾被調到川東、荊州、房、竹一帶鎮壓叛亂的容美土司有“功”,得到“天子嘉其忠勤”的殊榮,由宣撫使晉升為宣慰使,容美屬下的椒山、五峰、石樑、水濜四長官,都同時晉升為安撫使;唐崖長官元時有軍功於朝,以武略將軍授唐崖宣慰使世職,傳給兒子,直到洪武四年(1371年)隨廖永忠徵蜀失敗, 降為安撫使,後又因“多叛”,洪武七年(1374年)降為長官。由此可以看出:有大功於中央王朝則升,有大過則降。[4]

朝貢

為了加強對土司地區的控制,中央王朝規定,土司應定期朝貢。土司向中央王朝進貢,是保持中央王朝與土司的聯繫,維持君臣關係的一種特定方式。因此,元明清封建王朝對土司的朝貢極為重視。王朝有專門部門負責管理朝貢。在宋時由鴻臚寺負責,對朝貢土司以賓禮相待,引見皇上等,後改由禮部管理。

鄂西諸土司朝貢,有文字記載的始於宋時,到元明清時更為頻繁。隨著農業生產與商業貿易的逐步發展,各土司上層人物為密切與中央王朝的關係,鞏固自己的統治地位,也十分重視向朝廷朝貢。從宋到清的鄂西諸土司主要貢物是土特產品:如黃連、犀角、麝香、蜂蜜、茶葉、騾馬等。施州諸土司的貢物歷來質優,施南土司的貢茶因形色俱佳,深得乾隆皇帝的喜愛,賜之以“皇恩寵賜”匾牌。

朝貢制度無論對土司或中央朝廷,無論在政治上或經濟上都具有積極意義,客觀上起到經濟文化交流的紐帶作用。朝貢作為民族地區與中央王朝統治者,尤其是與漢族經濟文化交流的一種方式,有利於中央王朝對土司地區的相互瞭解與統治,進行物資與技術的交流,這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鄂西社會經濟的發展。[4]

賦稅

在土司管轄地區,最初並不承擔向封建中央王朝納稅的義務。宋鹹平元年(998年),富州刺史向通漢曾“請定賦稅”,宋貞宗以荒服不徵,沒有準許。嘉佑五年(1060年),規定土司所轄區域開始繳納賦稅義務,“出租賦如漢民”(《宋史》卷493))。交納的方式為不丈量土地,不編丁口 ,其納賦稅定額,主要是土司歸附時,自報認納之數。明代更加重視對民族地區賦稅的徵收,把它作為王朝增加經濟收入的手段,作為土司接受中央王朝統治的一個重要標誌。清王朝參照明代賦稅額度定數,並有所增加,遇到閏年,還需加徵。鄂西地區土司不僅要向朝廷繳納賦稅,還要負擔大田千戶所一部分糧餉,並規定了各土司的負擔數額(王承堯《土家族土司簡史》)。

土家族土司在政治上接受中央王朝的印信,在經濟上有時也享受減免賦稅的優待。減負優待或因天災,或因戰事,或為示恩寵。

在土司制度下,土司治下的少數民族,他們沒有土地,除為土司提供繁重的無償勞役和當土兵外,還要向土司繳納或進貢各種實物,這種封建農奴制,就是土司制度的經濟基礎。尤其是有的土司強徵濫取,如火坑錢、鋤頭錢、煙火錢等。土家族人民深受中央統治和土司盤剝的雙重壓迫,生活於水火之中。[4]

元明土司制度

緬甸土司

緬甸與雲南省西部山水相連。13世紀中葉至19世紀中葉的近600年間,中緬疆域有很大的變遷。兩國封建王朝之間發生過幾次戰爭,給兩國人民帶來過災難,但持續的友好交往是主流,兩國人民的傳統友誼不斷得到發展。

13世紀中葉,緬甸是蒲甘王朝統治。首都在今緬甸中部的蒲甘城,疆域尚未達到伊洛瓦底江上游和薩爾溫江上游克欽、撣等族居住地區。此時的中國,正值忽必烈建立大一統的元朝封建帝國。元朝雲南行省的疆域基本上沿襲“大理”時代,在伊洛瓦底江上游和薩爾溫江上游克欽族、撣族等族居住地區,設置了一些路、府,由當地土官管轄。蒲甘國王和元朝皇帝雙方各有所圖,矛盾日益激烈。1271年和1273年,忽必烈兩次派遣使者到緬甸,蒲甘國王那羅梯訶波扣留了元朝第二次赴緬使者,元緬矛盾激化。1277年,蒲甘國王反對金齒(今德宏)總管阿禾服從元朝統治,興兵攻打。緬軍集結兵“四五萬、象八百、馬萬匹”,攻人幹崖(今盈江)、南甸(今梁河),與金齒士兵和元朝駐軍發生激烈戰鬥。

緬軍人侵,嚴重威脅了元朝對雲南西部的統治。雲南行省長官賽典赤命令雲南諸路宣慰使都元帥納速刺丁率軍增援,元緬兩軍在南甸(梁河)、幹崖(盈江)一帶大戰。緬軍大敗,象馬人自相踐踏,又遭金齒士兵伏擊,損失慘重。元軍勝利向西挺進,直抵伊洛瓦底江畔的江頭城(今緬甸傑沙),因天熱還師。元軍撤退後,蒲甘王又發兵進據江頭城,不時侵擾金齒(今德宏)邊境。至元十七年(1280),忽必烈命令藥刺海率領元軍萬人,會同納速剌丁所領前次軍隊一齊徵緬。至元二十年(1283)九月從昆明出發,十月到達南甸(梁河)、幹崖(盈江),再沿大盈江而下,與緬軍戰鬥,再次攻佔江頭城。至元二十三年(1286),元軍南下進佔太公城[今緬甸太公(德岡)]。蒲甘國王驚恐,國王那羅梯訶波帶著王公大臣逃至勃生(緬甸南部),並派使者到太公城向元軍求降。元軍派使者招降,行至中途,蒲甘王室發生內亂,國王被囚,三個兒子被殺,元使團中也有人被害。元軍向南進軍,至元二十四年(1278)攻佔蒲甘城(今緬甸中部蒲甘),蒲甘國王投降。元朝封蒲甘國王為緬王,繼續統治其疆域。緬王派使者以“入貢”方式,經雲南與元朝中央保持聯繫。

元朝在伊洛瓦底江上游和薩爾溫江上游地區,先後設置太公路、雲遠路、蒙憐路、蒙萊路、木邦路。戰爭結束之後,元軍撤回雲南內地。不久,蒲甘王朝在內亂中覆滅,緬甸境內四分五裂,各王邦部落或臣服於元朝,或俯首於暹羅,延綿250餘年,直到16世紀30年代中國明朝萬曆年間。元貞三年(1297),元成宗續封蒲甘王朝後裔的立普哇拿阿迪提牙為緬王,封他的兒子為緬國世子,封王詔書中有:“戒飭雲南等處邊將,毋擅甲兵;爾國臣民,各宜安業。”興威、孟養、木連城、馬都八等地首領也在1289—1298年間先後接受元朝封號。從1289—1338年的59年間,緬王先後15次派代表團訪問元朝都城大都(今北京),元朝4次派使節訪問緬甸。

元順帝后至元四年(1338),元朝在緬王轄境範圍內設置邦牙等處宣慰司,首府在今曼德勒附近的阿瓦城,宣慰司轄境比今曼德勒區稍大。邦牙等處宣慰司南部為白古(勃固),即我國史書中的“登籠國”(今緬甸南部近海地區)。元朝使臣在人緬中曾南下至登籠國,登籠國即派人隨元使“入貢”,得到元朝的封號。元朝時期我國經雲南與緬甸的經濟文化交流更加頻繁。從今滇西的保山和德宏地區,沿大盈江而下以接伊洛瓦底江的水陸交通路線,通往緬甸各地,成為中緬之間的通途。當時中緬使者和經濟文化交往,大多沿這條路線進行。著名意大利人馬可·波羅奉元朝使命由這條路線進入緬甸,他在《馬可·波羅遊記》中記述沿途的重要城鎮有:永昌(今雲南保山)、騰越(今雲南騰衝)、幹崖(今雲南盈江舊城)、江頭城(今緬甸傑沙)、太公城[今緬甸太公(德岡)]、蒲甘城(今緬甸蒲甘)、昔裡怯答剌城(今緬甸卑謬)等。他還向南進入登籠國。

元大德五年(130I),元朝軍隊為緬甸修築了叫棲水利工程(在今曼德勒南部),並開鑿了墩兌運河。這兩項對緬甸農業生產發展起重大作用的水利工程,至今仍在為緬甸人民所利用。據英國人史谷特和勃朗兩人的考證,今緬北的玉石礦是在13世紀由雲南的一個小商販發現的,開採玉石的技術也是由中國傳人緬甸的。①

1368年,元朝滅亡,明朝興起。中國仍然是大一統的封建帝國,緬甸各王邦部落仍是分裂狀態,大多臣服明朝,接受土官封號,為明朝的“土司”。以今緬甸中部阿瓦(今曼德勒附近)為都城的緬王,於明洪武二十五年(1392)派使臣板南速剌經雲南到南京朝見明太祖朱元璋。第二年,朱元璋宣詔設置“緬中宣慰使司”,任命卜刺浪為宣慰使。其時,雲南麓川(今瑞麗)傣族土官思倫發武裝侵奪緬境土司,卜剌浪遣使嚮明朝廷訴說,朱元璋派欽差大臣“諭緬及百夷罷兵守土”,思倫發聽命,紛爭得以緩和。明永樂二年(1404),明成祖詔設“緬甸宣慰使司”,任命緬王那羅塔為宣慰使。明宣德二年(1427)明宣宗任命莽得刺為緬甸宣慰使。自明太祖洪武二十六年(1393)至明孝宗弘治元年(1488),緬甸宣慰司6次派代表團朝見明朝皇帝,明朝5次派使節訪問緬甸宣慰司。

據《明史》“土司傳”記載,明朝在今緬甸境內除設置了緬甸宣慰司外,還設置了許多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長官司、御夷府;計有孟養宣慰司(駐今緬甸西北克欽邦境內莫寧)、木邦宣慰司(駐今緬甸撣邦興維)、大古剌宣慰司(在今緬甸南部勃固一帶,《明史·地理志》說:“亦日擺古,濱南海,與暹羅鄰”)、底馬撒宣慰司(在今緬甸東南部德林達依省.《明史·地理志》:“在大古剌東南”)、底兀剌宣慰司(駐今緬甸撣邦西北孟密)、蠻莫安撫司(駐今緬甸克欽邦東南莫茂)、孟艮御夷府(駐今緬甸撣邦景棟)、小古剌長官司、茶山長官司、底板長官司、盂倫長官司、八家塔長官司(此五長官司,《明史·地理志》說:“皆在西南極邊”,地近大古剌、底馬撤、底兀剌三宣慰司,當在今緬甸南部)、裡麻長官司、東倘長官司、促瓦長官司、散金長官司(此四長官司地在今上緬甸)。明代在今緬甸境內設置的這些土司,都劃歸雲南承宣布政使司管轄。他們臣屬於明朝,並不是因為受到明朝的軍事威脅,而是在各王邦部落分裂的狀態下,主動臣服。明朝不向這些地方派遣官吏和徵收賦稅,由土官自己進行統治。他們以朝貢方式與明朝保持聯繫,由土官本人或派使者到明朝都城或雲南省城朝貢。各土司間發生矛盾紛爭,甚至軍事衝突,朝廷為之進行調解,他們大多尊重和接受調解。這方面的事例,史籍多有記載。明初,雲南麓川土司叛亂,緬甸、孟養等宣慰司曾協助明朝平亂,捉拿叛亂首領思倫發父子。概括說來,據《明史》等以及英國人哈威所著《緬甸史》的記載,在隆慶末年(1572)以前的200年間,今緬甸境內各王邦部落大多主動接受明朝的土司設置,臣屬明朝,通過“朝貢”方式,與中國保持著密切的政治聯繫。

雙方密切的政治關係,使經濟文化交流呈現繁盛景象。木邦等上緬甸地區的食鹽由雲南內地供給;盂密寶井的玉石得到開採,大批雲南人到緬北開採玉石,運往雲南騰衝加工,再運銷各地。明代詩人楊慎的《寶井謠》、張含的《寶井歌》、施武的《寶井詞》等,對當時開採緬甸玉石的生活情景有生動深刻的描述。緬甸生產的陶、瓦、銅、鐵、漆器技術,多是中國漢人傳授的。明末朱震孟著《西南夷風土記》說:“自孟密以上,山多寶,蠻莫以下,地饒五穀。當國初兵力盛時,剪荊棘為樂土。”可見明初至明末緬甸經濟變化之大。

明代中國商人從滇西重鎮永昌(保山)、騰越(騰衝)等地,沿大盈江和瑞麗江接伊洛瓦底江貫通緬甸北南的水陸交通線往來活動,中國的絲綢、瓷器、陶器,緬甸的棉花、玉石等,皆為大宗交易物品。蠻莫(今緬甸境內克欽邦東南之莫茂)、江頭城(今緬甸實階省東部伊洛瓦底江西岸之傑沙)、阿瓦(在今曼德勒附近)、蒲甘、擺古(今勃固)等緬甸城鎮,有來自中國雲南、四川、江西、福建、廣東各地的人從事商業和手工業活動。《西南夷風土記》說,江頭城有12道城門,往來貿易的人很多,城外有“大明街”,天朝軍隊打通了印度洋的出海口,南方絲綢之路與海上絲綢之路於擺古等地匯合(今緬甸故尼格來斯附近),開創了空前絕後的歷史輝煌。據《西南夷風土記》載之:“江頭城外有大明街,閩、廣、江、湖居貨遊藝者數萬,而三宣六慰被攜者亦數萬。交易五日一市,十日一市,商賈輻輳,故物價常平。至擺古等溫城。每日中為市,市之周圍,亦有走廊三千餘間,以避天雨。擺古船不可數,高者四五尺,長至二十丈,大桅巨纜,周圍走廊,常載銅、鐵、瓷器往來,亦閩廣海船也歟!上述5省來這裡從事商業和手工業活動的人有數萬之多。蒲甘城中有武侯南征碑,緬人稱為漢人地方。擺古城(今勃固)的情況與江頭城相仿。這裡臨近大海,與中國的交往,除經由雲南南下的交通外,還有通過閩粵而來的海路。在擺古西南部的港灣中,“江船不可數,高者四五尺、長至二十丈,大桅巨纜,周圍走廊,常載銅鐵瓷器往來,亦閩廣海船也”。近代在緬甸南部的勃生河床發現15世紀的中國瓷器,即為明朝時期由雲南和福建、廣東運銷至緬甸南部的。英國人司考特《錦繡東方——緬族生活記錄》一書說:“從雲南到八莫的這條國際通道上,有從中國來的龐大馱運商隊,數千騾馬,數百勞工和商人,從中國運來大量絲綢。在八莫有座供中國商人休息和文化活動的關帝廟,還有許多倉庫,堆滿運來的絲綢和待運回去的棉花。”

明初,阿瓦緬王遣使入明朝,訴說麓川土司思氏侵其地。明廷派錢古訓、李思聰由雲南前往調解,消除紛爭,二人回國後,據見聞兼考史籍,著成《百夷傳》,為人們瞭解當時滇西和緬甸的情況提供了可貴的資料。明末朱孟震《遊宦餘談》,末附《西南夷風土記》,記述雲南和緬國的風土人情。當代史學家方國瑜教授考證,乃是隨明將劉挺赴雲南和緬甸抗擊東籲王朝的幕僚所寫實錄,為朱孟震所得著錄成書。《百夷傳》和《西南夷風土記》是明代中緬交往的文化成果。

永樂五年(1407),明朝成立四夷館,內設緬甸館,館員既有緬甸人,也有懂緬文通緬情的漢人。弘治三年(1490)在館中任職的劉迪是雲南騰衝人,為中緬文化交流做出了貢獻。隨著中緬交往的日益密切,明朝除在京城四夷館內設緬甸館外,還在昆明設立“緬字館”,培養翻譯,接待緬商。清人師範《滇系》卷1l說:“明初,設緬字館於滇垣,令漢人習而譯之,(緬甸)今雖十年一貢,然其輸誠之奏,納款之文,仍不時上達,亦當事者所宜講求也。”緬字館不僅提供商業翻譯,還從事公文翻譯。

由於在緬甸的中國人眾多,中國曆法也在緬地施行。《西南夷風土記》說:“歲時、三宣六慰皆奉天朝正朔,擺古(今緬甸勃固)無歷,唯數甲子,今亦竊聽於六慰,頗知旬朔矣”。

16世紀中葉,緬甸南部的東籲王朝崛起,在以軍事壓力迫使各王邦部落受其統治之後,向暹羅和中國雲南境內發動大規模戰爭。東籲王朝迫使各王邦部落就範,一方面是東籲王朝憑藉強硬的軍事力量,一方面也由於明朝晚期的政治腐敗。例如木邦土官罕拔嚮明朝報請襲職,雲南官吏以勒索未遂,拒不發給承襲狀紙,罕拔就反叛明朝,投向東籲。民諺說:“官府愛惜一張紙,丟失地方二千里。”東籲王朝第一個國王莽瑞體在征服緬甸各王邦部落後,更發兵攻佔元明時代的八百大甸宣慰司(今泰國北部清邁、清萊一帶),作為南下攻暹羅,北上攻雲南的據點。

明嘉靖三十年(1551),莽瑞體死,莽應龍繼任東籲王朝緬王。他首先領軍攻佔暹羅都城阿瑜陀耶,大掠暹羅全境,然後回師北上阿瓦(今曼德勒附近),向雲南西部邊境進攻。在攻佔孟密、木邦、孟養之後,入侵隴川、進攻幹崖,怒江西岸各土司地全被緬軍攻佔。明萬曆九年(1581),莽應裡繼任緬王,繼續擴大侵略戰爭。緬軍渡過怒江,攻佔耿馬、孟定、灣甸(今昌寧縣境)、姚關(在今施甸縣東南部)、施甸,進攻順寧(今鳳慶)。東面緬軍以八百大甸為據點,侵入車裡(西雙版納),燒殺搶掠,進至景洪,攻佔車裡宣慰司署,掠走宣慰使刀糯猛,另立刀應猛為宣慰使,迫令向緬王納貢賦。雲南官府大為震驚,巡撫劉世增移駐楚雄,總兵沐昌祚移駐大理,調軍隊防禦,並急奏明朝廷派軍抗擊。

萬曆十一年(1583),明神宗派劉挺、鄧子龍領軍出擊緬軍。鄧子龍由保山南下施甸,在姚關一帶與緬軍大戰,把緬軍趕至孟連、耿馬以南。劉挺收復南甸、幹崖、勐卯(今瑞麗)、隴川、芒市後,攻下蠻莫,招降孟養,在伊洛瓦底江畔與一批土司會盟。萬曆二十一年(t593),莽應裡又使緬軍攻蠻莫,入侵隴川、遮放、芒市。雲南巡撫陳用賓遣軍出擊,緬軍敗退。陳用賓於沿邊修築八關,防禦緬軍入侵。此八關為神護關、萬仞關、巨石關、銅壁關、鐵壁關、虎踞關、天馬關、漢龍關,在今盈江、隴川西部至瑞麗的沿邊地區,有的在今國界內,有的在今國界外。陳用賓還在勐卯築平麓城(今瑞麗城),興屯田,移兵屯守;開民屯,招內地人民移居。明代萬曆年間抗緬戰爭的勝利,陳用賓在滇西邊境築八關,建平麓城,辦軍屯和民屯,防禦緬甸東籲王朝的入侵,對鞏固雲南邊防具有重大意義。自此至乾隆時期,近兩百年,緬甸東籲王朝逐漸衰落,中國則處在明清兩朝交替時期,中緬邊疆相對安定。

老撾土司

老撾與雲南省南部接壤。老撾的老族與雲南的傣族、泰國的泰族、緬甸的撣族為同一族群的不同部族,他們語言相通,文化相同,地域相連。大理國時期,今西雙版納傣族祖先叭真建立隸屬於大理國的“景嚨國”。今老撾境內的“猛老”和今泰國境內的“蘭那”都是景嚨國的組成部分。13世紀中葉,元朝統一中國,在“景嚨”地方設置“徹里路軍民總管府”之時,“猛老”和“八百”(原蘭那)已經分離出去。然而,傣、老、泰、撣的密切交往是持續發展的。隨著元朝對傣族“徹里路”統治的鞏固,又在毗鄰的撣泰地區先後建立蒙慶宣慰司和八百宣慰司,老族的“猛老”也主動向元朝“入貢”。元朝隨即在老撾建立老告軍民總管府。 《元史·順帝本紀》載: “至元四年(1338)八月甲申,雲南老告土官八那遣侄那賽齎象馬來朝,為立老告軍民總管府。”

14世紀中葉,明朝取代元朝統治中國。老告土官在明初的洪武年間就兩次到明朝“朝貢”。洪武十六年(1383),“麓川、緬甸、車裡、老撾、八百皆內附,準為宣慰司”。①“洪武三十五年(1402)九月戊戌,老撾土官刀線歹入貢。”明成祖即位的第二年,建立老撾宣慰司。《明實錄·成祖實錄》載:“永樂二年(1404)四月己亥,設老撾軍民宣慰司,以土官刀線歹為宣慰使,命禮部鑄印給之。”老撾宣慰司建立之後,對明朝的朝貢最勤,聯繫最頻繁。據《明實錄》和《明史·老撾傳》等史籍的記載,明朝時期,老撾土司嚮明朝納貢達30多次,是管轄的土司中入貢數最多者,從明初至明末萬曆年間,不曾間斷。老撾嚮明朝納貢的貢品為馴象、象牙、犀角、香料、金銀器等土特產品。明朝“回賜”與車裡宣慰司(今西雙版納)同等對待, “宣慰使:綿二段,芝、紗、羅各四匹;妻:芝、絲、羅各三匹;差末頭目:每人綸絲、紗、羅各四匹,折紗絹二匹,布一匹;通事(翻譯):每人綵緞一表裡,折紗絹一匹,俱與羅衣一套;象奴、從人:每人折紗綿布一匹絹一套,俱與靴襪各一雙”。老撾入貢的道路經由車裡土司區北上,明朝往往命車裡土司對老撾貢使進行護送。

明朝老撾宣慰司的地域範圍,《明史·老撾傳》說:“八百、車裡與老撾相近,孟艮在老撾上流”,“其地東至水尾,南至交趾,西至八百,北至車裡”。《明史·地理志》說:“東南有三關與安南(越南)界,西北距雲南布政司(駐今昆明)六十八日程。”15世紀80年代,越南黎朝攻打老撾,明朝給予調解。《明史·老撾土司傳》載:“成化十六年(1480),(老撾)貢使至,會安南攻老撾,鎮守內官錢能以聞,因敕其使兼程回,並量給道里費。明年,安南黎灝率兵九萬,開山為三道,進兵破哀牢,入老撾境,殺宣慰刀板雅及其子二人。其次子帕雅賽走八百,宣慰刀攬那遣兵送至景坎(今雲南景洪縣景哈)。黔國公沐琮以聞,命帕雅賽襲父職,免其貢物一年,賜冠帶彩幣以示優恤。既而帕雅賽欲報安南之仇,覬中國發兵為助。帝以老撾、交趾(今越南北方)皆服屬中國久,恤災解難,中國體也,命(沐)琮慎遣人諭之。”嘉靖四十四年(1565),緬甸東籲王朝攻佔八百和老撾,《明史·老撾傳》又載:“萬曆二十六年(1598)緬敗,老撾來歸,奉貢職,請頒印。後鑄老撾軍民宣慰使司印給之。四十年(1612)貢方物,言印信毀於火,請復給。撫鎮官以聞。明年,再頒老撾印。時宣慰猶貢象及銀器、緬席,賜予如例。自是不復至雲。”

泰國土司

泰國的國名和疆域,歷史上發生過多次變遷。在今天泰國的疆域內,南部地區曾經建立過羅斛國,中部地區曾經建立過暹國,13世紀中葉以後合建暹羅國;北部地區曾經建立過八百媳婦國。泰國的泰族,老撾的老族,緬甸的撣族,我國雲南省的傣族,語言相通,文化相同,居住地相連,自古以來是一個族群的各個部族分屬不同的國家。在這個族群居住地域內,中、泰、老、緬四國的疆域並非一成不變,在各個歷史時代發生過變遷。13世紀中葉元朝建立之時,在今雲南西雙版納傣族地區,設徹里路軍民總管府。瀾滄江以東稱“小徹裡”,瀾滄江以西稱“大徹裡”。《元史·地理志》說:“大徹裡與八百媳婦犬牙交錯。”《新元史》卷二十五說:“八百媳婦蠻者,夷名景邁。”由此可知,與徹裡(車裡)南部疆域相接壤的八百媳婦在今清邁為中心的泰國北部地區。它的南面是以宋加洛(素可泰)為中心的暹國(今泰國中部),再南是以華富里為中心的羅斛國(今泰國南部)。八百媳婦東面是老族居住地老告(今老撾北部),西面是撣族居住地木邦(今緬甸東北部)。八百媳婦處於傣、泰、撣、老族分佈的中心地帶。元朝時期(1271—1368),暹國和羅斛國都從海路經由我國沿海地區與元朝交往,進行密切的政治、經濟、文化交流。八百媳婦則從陸路經雲南與元朝交往,元朝於其地先後建立蒙慶宣慰司和八百宣慰司,歸雲南省管轄。這兩個宣慰司的建立,不是元朝用武力征服,而是傣、泰民族密切交往聯繫的結果。

元朝初年,八百媳婦國分為北、南兩部,孟範以北今清萊府等地是渾乞濫的統治區域,孟範以南今清邁府等地是渾乞濫的弟弟力乞倫管轄地。“大徹裡”、“小徹裡”與渾乞濫、力乞倫之間,既有親密交往,又有矛盾衝突。元成宗元貞二年(1296),元朝設置徹里路軍民總管府後,八百媳婦不時出兵攻打徹裡,元朝為維護對徹裡的統治,於大德四年(1300)派兵出征八百媳婦國。但兩萬元軍只到達今貴州境內,就遭到叛亂土司襲擊,“士卒存者什才一二”,①迫使元朝取消對八百媳婦國的征伐。不久,八百媳婦國與徹裡和好,於皇慶元年(1312)二月己卯,向元朝“獻馴象二”。同年九月辛丑,八百媳婦國同大小徹裡一起向元朝“獻馴象及方物”。元朝則以“璽書”進行招撫。②皇慶二年(1313)八百媳婦國的頭目乃愛等10人至雲南行省,表示願意歸附,雲南行省派法忽拉丁為使節,於延祜元年(1314)隨乃愛等人到八百媳婦國訪問。其時,南部力乞倫正發兵攻擊北部渾乞濫領地,當知道雲南行省使節來到,即主動停戰。渾乞濫十分感動,“手書白夷字(泰文)奏章,獻二象”,派渾乞漏等人隨元使回訪,表示感謝。元朝“賜以幣帛”,由渾乞漏帶回。招南通繼承渾乞濫統治八百媳婦國北部後,與元朝交往更加頻繁,泰定三年(1326)和四年(1327)的兩年時間,4次派使節訪問昆明或大都北京。泰定四年二月,招南通親自到元朝大都(北京)訪問,為元朝在八百媳婦國設置官府提供了最有利的條件。同年九月,在招南通的請求下,元朝在八百媳婦國北部設置了蒙慶宣慰司。《元史·泰定帝本紀二》記載:“泰定四年(1327)閏(九)月申午,八百媳婦蠻請官守,置蒙慶宣慰司都元帥府及木安、孟傑二府於其地。以同知烏撒宣慰使你出公、土官招南通併為宣慰司都元帥。招諭人米德為同知宣慰使副元帥,南通之子招三斤知木安府,侄混盆知孟傑府。仍賜鈔幣各有差。”蒙慶宣慰司都元帥府駐者線蒙慶甸,即今泰國清萊府的昌盛。“昌盛”與“者線”同音,轄區為渾乞濫與招南通父子統治的八百媳婦國的北半部。蒙慶路宣慰司都元二人,你出公是從烏撒(今貴州威寧)調任的,顯為蒙古族,招南通是當地的泰族首領。招南通的兒子和侄子分別被任命為木安府知府和孟傑府知府。蒙慶宣慰司的統治權掌握在當地土司手中,你出公當是監督。

八百媳婦國北部建立蒙慶宣慰司後,南部統治者力乞倫於致和元年(1328)和天曆二年(1329),兩次向元朝“貢方物”,表示友好和歸附的願望,至順二年(1331)元朝在八百媳婦南部設置八百宣慰司。《元史·文宗本紀四》記載:“至順二年(1331)五月己丑,置八百等處宣慰司都元帥府,以土官昭練為宣慰使都元帥,又置……者線蒙慶甸、銀沙羅等甸並以軍民府,秩從四品。孟並、孟廣、者樣等甸並設軍民長官司,秩從五品。”八百等處宣慰司都元帥駐八百大甸,即今泰國北部的清邁。宣慰使都元帥昭練是當地泰族首領。4年前設置的蒙慶宣慰司駐地改為者線蒙慶甸軍民府,屬八百等處宣慰司都元帥府管轄。此時的八百等處宣慰司轄境兼有元初八百媳婦國的南部和北部,即整個八百媳婦國的地域。元朝雲南行省的疆域,從徹里路向南擴展,與暹國接壤。

1350年,羅斛國與暹國統一為一個國家,改名為暹羅國,首都在大城(又譯“猶地亞”、“阿瑜陀耶”),史稱大城王朝。此時正當中國的元朝與明朝交替時期。還在大城王朝初期的明洪武四年(1371),暹羅國便派使節從海路經我國沿海地區嚮明朝“入貢”,建立了友好交往。明朝時期的泰國北部地區仍臣屬於明朝,為雲南省管轄的土司區。《明史·八百土司傳》載:“八百,世傳部長有妻八百,各領一寨,因名八百媳婦。元初征之,道路不通而還。後遣使招附,元統初,置八百等處宣慰司。洪武二十一年(1388),八百媳婦國遣人入貢,遂設宣慰司。先是,西平侯沐英遣雲南左衛百戶楊完者往八百招撫,至是來貢。帝諭兵部尚書茹瑋日:聞八百與百夷構兵仇殺無寧El,朕念八百宣慰遠在萬里外,能修職奉貢,深見至誠,今與百夷構兵,當有以處之,可諭意八百,令練兵固守,俟王師進討。(此即明朝制止滇西麓川傣族土司思氏對八百的侵擾)自是及永樂初,頻遣使入貢,賜予如例。永樂二年(1404),設軍民宣慰使司二:以土官刀招你為八百者乃宣慰使,其弟刀招散為八百大甸宣慰使,遣員外郎左洋賜印誥冠帶襲衣。”所謂“世傳有妻八百,各領一寨,因名八百”乃是望文生義的附會,實質上反映了八百內部政治上的不統一,部落間相互兼併。

元朝時期,八百就分為兩大區域,元初設兩個宣慰司,後來統設一個八百等處宣慰司,仍有北部的兩個府,也是適應內部不統一的狀況。明朝永樂二年設置的兩個宣慰司。“八百者乃”顯然是元代的“蒙慶”,“八百大甸”則是元代的“八百等處”。然而明代兩個宣慰司的地域範圍與元代兩個宣慰司已經不同,從北部又分出了“孟艮御夷府”(今緬甸東北部景棟地區)。這就是說,在原八百媳婦國境內,明永樂年間分化成八百大甸(今泰國清邁地區)、八百者乃(今泰國清萊地區)、孟艮(今緬甸景棟地區)三個區域,都是明朝雲南省管轄的土司區。這三個區域形成後,兼併仍在繼續。《明史·地理志》載:“有八百者乃軍民宣慰使司,永樂二年四月分八百大甸地置,後廢。”廢八百者乃宣慰司,只存八百大甸宣慰司,是八百內部兼併的結果。

明代八百大甸宣慰司的地域,景泰《雲南圖經志書》卷六說:“東至老撾,南至波勒,西至木邦,北至孟艮”。大約包括現在泰國北部的難府、帕府、南邦、南奔、夜豐頌、清邁、清萊等府之地。宣慰使駐今清邁,與元代八百等處宣慰司轄境不完全相同。南面的波勒即今彭世洛,已是暹羅國版圖。又《明史·八百土司傳》說:“其地東至車裡、南至波勒,西至大古喇與緬鄰,北至孟艮”。由此看來,明代的八百土司地仍與今雲南西雙版納接壤,只是“東至車裡”的表述不太確切。宣德七年(1432),暹羅國侵犯八百土司地,八百宣慰使嚮明朝報告,並“乞發兵討之”,明朝“止降敕撫諭而已”。成化十七年(1481)前後,越南黎氏王朝發兵進攻老撾土司和八百土司,八百宣慰使刀攬那抗擊越南的侵擾,並救援老撾,明朝“命雲南布政司給銀百兩、絲幣四表裡以獎之”。①16世紀中葉,緬甸東籲王朝勢力強盛,佔據景邁,南打暹羅,北侵雲南。八百土司避居景城(今昌盛)與緬軍對抗。這時明朝國勢衰弱,又在雲南西南部抗擊緬軍的大規模侵犯,無力顧及八百土司。

明朝時期,由於雲南西南部的緬甸各地區、泰國北部地區、老撾北部地區都是臣屬於明朝的土司區,這些地區都以“朝貢”的形式與明朝進行官方的政治、經濟、文化交往。這些地區都盛產大象,幾乎每次“朝貢”的貢品中都有馴象,“朝貢”又很頻繁,形成的交往通道便稱為“貢象道路”。明末李元陽撰寫的萬曆《雲南通志》卷十六記載了“貢象道路”,有上路和下路之分,“上路”是緬甸經滇西入內地的。“下路”是緬、泰、老,經滇西南入內地的。現摘引“下路”的描述:“下路由景東歷者樂甸行一日至鎮沅府,又行三日始達車裡宣慰司之界。行二日至車裡之普洱此處產茶。一山聳秀,名光山,有一車裡頭目居之,蜀漢孔明營壘在焉。又行二日至大川原,輪廣可千里,其中養象,其山為孔明寄箭處,又有孔明碑,苔泐不辨字矣。又行四日始至車裡宣慰司,在九龍之下,臨大江,亦名九龍江,即裡水之末流也。由車裡西南行八日至八百媳婦宣慰司,此地寺塔極多,一村一寺,每寺一塔,村以萬計,塔亦以萬計號慈國。其酋要殺,不喜爭。敵人侵之,不得已一舉兵得所仇而罷。由此又行一月至老撾宣慰司,其酋一代止生一子承襲.絕不生女。西行十五六日至西洋海岸,乃擺古莽酋之地。”這條“貢象道路”的“下路”,即是由滇西南的普洱、車裡(今景洪)通往泰國、老撾、緬甸的政治、經濟、文化交流通道。這條通道上的官方交往和民間交往都很頻繁。

明黃省曾《西詳朝貢曲錄》卷中“暹羅國”載:“國之西北可二百里,有市日上水,居者五百餘戶,百貨鹹集,可通雲南之後。其交易以金銀、以錢、以海貝。其利珍寶,羽毛、齒革。其谷宜稻,其畜宜六擾。”這裡所描述的“上水”,《大德南海志》作“上水速古臺”,即又寫作“素可泰”的今宋加洛。由此可知,當時從今泰國中部地區到雲南的陸路交通已經暢通,且“百貨鹹集,可通雲南之後”,商業貿易相當繁盛,“其交易以金銀、以錢、以海貝”。特別值得一講的是“海貝”。明代的雲南,海貝用作貨幣,廣泛在市場流通。謝肇涮《滇略》卷四載:“海內貿易皆用銀錢,而滇中獨用貝,貝又用小者,產於閩、廣,近則老撾諸海中,不遠千里而捆致之,俗日貯。”老撾不臨海,當是由暹羅經老撾運至雲南。明代雲南大量使用的貝幣,除來自我國的廣、閩外,還來自暹羅(泰國)。

明朱孟震《西南風土記》載:“緬甸、八百、車裡、老撾、擺古雖無瘴而熱尤甚,華人初至亦多病,大而與之相習。”《明英宗實錄》卷一一七載:“近邊牟利之徒,私載軍器之物,潛入木邦、緬甸、車裡、八百諸處,結交土官人等。以有易無,亦有教之冶兵器,貪女色留家不歸者。”談遷《國榷》卷二十六載:“邊民潛入木邦、緬甸、車裡、八百等牟利生釁。”這些史籍記載表明,明朝時期,經滇西南到八百、老撾、緬甸去從事商業和手工業活動,久居不返和定居的人數相當多,這也是交往密切的重要表現。

伴隨政治、經濟交往,文化交往也相應地密切起來。明朝廷在八百大甸宣慰司內設置“都事”、“經歷”各一員,負責翻譯漢泰公文,由明朝吏部選派人員前往任職。①為了訓練八百泰文的翻譯人員,明朝廷於宣德六年(1431)在四夷館內增設“八百館”。首席教師藍者歌,來自八百。②他為中泰文化交流做出了貢獻。中國的漢族曆法曾經在泰國傳播和使用,並對泰歷產生重大影響。1292—1518年間的20塊素可泰(今宋加洛)碑銘中,有7塊使用了漢歷的干支紀年和紀日。14世紀泰國北部(八百地區)的碑銘也有許多漢歷干支,當是漢歷干支紀法先傳人云南西雙版納地區,形成傣式干支紀法後,再傳人泰國北部和中部地區,為泰族人民所使用,這才留下了歷史遺蹟。

17世紀中葉.在明清交替時期,八百地區被緬甸佔領,但不能進行有效的控制。八百酋長曾依附暹羅,反抗緬甸的統治。清初,由於緬甸雍籍牙王朝縱容孟艮土司侵擾雲南車裡,清朝派兵反擊。乾隆三十一年(1766),清軍進入孟艮,孟艮撣族土司投向清朝,八百泰族土司主動歸附;清朝在原八百土司區設置了整賣(今清邁)宣撫司、景線(今昌盛)宣撫司、六本(今南奔)土守備、景海(今清萊)土守備4個土司,歸雲南省管轄。④《清朝文獻通考》對這四個土司的方位、範圍、設置時間、土司姓名等,有明確的記載:整賣宣撫司“在孟艮土司西南境外,舊名景邁,即八百媳婦國,本朝乾隆三十一年,其頭目召齋納提舉眾內附,授宣撫司職”。景線宣撫司“亦古八百媳婦地,明嘉靖間,八百國為緬所侵,其酋避居景線,名小八百,其所屬有十勐,地週一千八百餘里,本朝乾隆三十一年,其頭目吶賽舉眾內附,授宣撫司職”。“六本守備”即是六本土司,本整賣之地,以地方遼闊,自分為一部,本朝乾隆三十一年,其頭目召勐齋舉眾內附,授土守備職。“景海土守備”即是景海土司,亦在孟艮土司西南境外,本朝乾隆三十一年,其頭目召猛彪舉眾內附,授土守備職。

乾隆三十一年(1766),清朝在今緬甸東北部景棟地區設置了“孟艮土指揮使”、“整欠土指揮使”、“勐勇土千總”,在今老撾朗勃拉邦以北設置了“勐龍土指揮同知”、“補哈土千總”。此時雲南省的西南統轄地域擴大至今西雙版納之外,包括了今緬甸東北的景棟地區,今老撾的豐沙裡、會曬、朗勃拉邦北部,今泰國清萊、清邁、南奔三府。但云南省對這些地方的管轄,只維持了6年左右,就發生了變化。緬甸雍籍牙王朝在向北與清朝進行大規模戰爭的同時,向西南攻打暹羅,於公元1767年攻陷暹羅國首都大城,滅亡暹羅大城王朝。鄭昭組織暹羅軍民驅逐緬軍,建立泰國曆史上的吞武裡王朝(1767—1782)。1773年,吞武裡王朝攻佔南奔、清邁、清萊、昌盛等地,八百土司之地,自此屬於暹羅。吞武裡王朝之後的曼谷王朝繼續統治清邁等地,延續至現在。元明清時朝的八百土司區,現在是泰國的北部疆域。

清邁、清萊等地歸屬暹羅之後,清朝與暹羅各王朝也沒有發生過武裝衝突。清邁等地與清朝的官方交往沒有了,但民間的經濟文化交往依然延續。據道光《雲南通志稿》卷一。七記載,由今西雙版納南部邊境,有東西兩條交通線向南行,西經緬甸景棟地區,東經老撾朗勃拉邦地區,在今泰國清邁匯合,再沿湄南河南下,可達暹羅的大城、吞武裡、曼谷等地。在雲南至暹羅的陸路交通線上,民間的馬幫商隊帶著中國的絲、茶、瓷器、銅器、鐵器、土特產品,運銷暹羅;暹羅的象牙、寶石、棉花、土特產品,運銷中國的雲南等西南地區。大量華人赴暹羅各地,特別是北部地區從事商業和手工業活動,有些定居當地。現在泰國的華僑,有相當多的人數是清代去的,其中,北部的滇川籍人是從雲南的陸路去的,南部的閩粵籍人是從海路而去的


賈大智


首先我們要明白土司的一個含義:

土司是少數民族的一個官名,又稱土官、土酋,是中國古代一類官職的統稱,用於委任西北、西南地區的少數民族部族頭目,目的是以夷制夷,用來穩定古代西南邊疆的發展和疆域形成。

然而土司還有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土司是指少數民族地區的頭目在其勢力範圍內設立的且被中原朝廷認可的政府機構;狹義的土司專指“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統其兵、世襲其職、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土官,說簡單點就是世襲受冊封。它標示著少數民族地區的地方政權的存在。

其次我們要了解土司的起源:

土司制度一般認為是始於元代,唐、宋時期,在恩施民族地區推行和完備的羈縻政策,到宋、元交替時期,逐步發展為土司制度。土司制度既是集歷代王朝治理經驗之大成,也是在宋代羈縻政策的基礎上直接發展而來的。然而宋朝的羈縻制度,卻是一種比較鬆散的統治制度。各羈縻州與宋王朝實際上存在著一種若即若離的關係。到宋王朝衰微、統治力量削弱時,各羈縻州酋長開始不服從宋王朝的控制。“宋室既微,諸司擅治其土,遍設官吏,……威福自恣”(同治《來鳳縣誌》)。加之宋代在鄂西設置的六個羈縻州所統轄的地區不大,相當一部分地方仍為各強宗大姓所佔據,他們同羈縻州的豪強趁宋朝衰弱而紛紛崛起,各據一方。如“施州衛所屬覃田二姓,在宋元未分之前,其勢甚盛,頗為邊患。”(道光《施南府志》)在元朝統治施州之後,又叛服無常。元王朝為籠絡這些豪強,遂廣置土司,進行綏撫。

土司制度與羈縻州政策的區別在於由鬆散的統治變為嚴格的控制;在承襲、納貢、徵調等政策方面,土司制度均有嚴格的規定,從而加強了對鄂西民族地區的控制。


元代在少數民族地區設置宣慰司都元帥府及軍民府、安撫司、招討司、長官司等,正式建立土司制度。至元元年(1336年),元王朝設宣政院,統管全國佛教寺院及其征服的少數民族地區,對藏族的上層喇嘛和地方首領均授以封號,並準其世襲官職。四川少數民族地區第一次出現了由封建王朝正式冊封的大批土司。


松潘客迭威茂等處軍民安撫司,隸屬於陝西等處行中書省,元初置,世祖至元二十年(1283年)改宣撫司遷治於汶川縣,後還治(在今松縣進安鎮)。茂州,隸屬於吐蕃等處宣慰司都元帥府,領汶山縣、汶川縣。威州隸屬於成都路,領通化縣、保寧縣。松州,元復置。

潘州,元置(治地在今松潘縣漳臘),分上、中、下潘州(治地分別在今若爾蓋求吉鄉、松潘漳臘、平武縣境內班班族地區)。金川地區,元世祖忽必烈征服吐蕃後,在大渡河流城置朵甘思,屬吐蕃等處宣慰司,後隸陝西行中書省,以吐蕃僧帕斯巴(即八思巴)為大寶法王帝師統領其地時,金川為朵甘思的一部分。

最後再瞭解土司制度的歷史意義:

土司制度產生的初期無疑是進步的,因為它適應了當時西南各民族的社會經濟基礎,必然對西南各民族社會經濟產生一定的積極影響。

第一,國家統一進一步加強。當時元朝開始建立土司制度,主要不是為了經濟上對西南少數民族的剝削,而是為了穩定情況十分複雜的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形勢,以求這些地區的社會穩定。從元朝開始的各個朝代在開國之初,百廢待興,安定邊疆民族地區成為首要任務之一。通過土司制度的推行,將王朝中央管轄的地區向西南少數民族地區擴展,將土司置於各地方政府的管轄之下,土官是朝遷任命的官員,成為王朝中央官員體系的一部分,實現王朝中央對西部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加強了對西部少數民族地區的控制,王朝中央對邊疆地區的統一更加牢固了。


第二,推動了封建制度的發展。土司制度建立,西南各民族之間和睦相處,社會相對安定,為各民族的經濟發展提供了條件。土司制度的建立,土司定期朝貢以及進朝受職,驛站的設置和道路修通,西南各民族與內地的來往日益密切,促進了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生產力的發展。土司制度的建立,大規模的移民屯墾,大批漢族士兵和漢族人民進入西南少數民族地區,帶來了先進的生產技術和生產工具,促進了各民族社會經濟的發展。


第三,促進了各民族文化的發展。土司進貢,土官進朝受職以及開交通、設驛站、修道路等,使西南各民族與王朝中央的聯繫得以加強,促進了漢文化向西南少數民族地區傳播。同時,從元朝土司制度創立開始,王朝中央都注意土司地區文化的發展。元朝在西南民族中提倡儒學、設立學校、立寺廟、傳經史、授學田;明朝在土司地區設立儒學,強制土司應襲子弟入學,優待土司子弟進入國子監就學,並對土人入學給以獎勵等,這些措施,提高了土司地區各民族的文化水平,特別是在土司及其子弟中提高較快,促進西南各民族文化的發展。


第四,保衛了國家領土的完整。自古以來。侵略與反侵略的鬥爭長期存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土司,無論王朝中央內部發生了嚴重分裂、混戰、甚至改朝換代,還是遭受外敵入侵的時候,都站在國家統一的立場上保衛領土、維護祖國領土完整。明朝萬曆初年,緬甸國王莽瑞體率兵侵入雲南德宏地區,明朝隴川傣族土司多士寧不惜以全家性命來保衛邊土,拒不降緬。明朝永樂年間,木邦宣慰使罕賓發多次拒絕緬甸那羅塔的誘叛,並嚮明朝表示效忠,願意共同抗擊那羅塔,得到明王朝的嘉獎。明朝嘉靖年間,曾徵調廣西俍兵、湖南永順和保靖宣慰司土兵前往浙江沿海參加抗倭鬥爭,廣西田州土司妻瓦氏率兵前往,在王江涇戰役中取得了重大勝利。足以說明土司處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負有守土之責,在保衛祖國統一和領土完整的鬥爭中做出了特殊的貢獻。


通史古今


所謂土司制就是土司制度 。這種政治制度主要特徵是封建王朝中央統治階級在政治上利用少數民族中舊的貴族進行統治,經濟上“讓原來的生產方式維持下去,滿足於徵收納貢”,這是“土司制度”的階段。土司制度是在兩漢時期的“羈縻”制度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自元朝開始實行的對經濟社會發展落後的西南少數民族地區實行“以夷治夷”的政治制度。作為一種政治制度,它的建立順應了歷史潮流,在一定時期內推動了國家經濟社會的發展,促進了西南少數民族地區人民的團結和社會的繁榮進步,為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天之塵


 中國的土司制度,主要是集中在元、明、清三代,在以雲南、貴州、四川、湖南(含廣西、湖北)為中心的中國西南部非漢民族地區,實行了一種任命當地民族集團的酋長擔任總管、知府、知州、縣令和宣撫使、安撫使、招討使、長官等地方長官的制度。與由朝廷向邊境地區任命派遣、並於一定時間後調換任地的正規官吏“流官”對應,中國歷史上稱這些由當地民族集團的酋長擔任的地方官為 “土司”或“土官”,學術界則統稱這種任用當地民族集團的酋長作地方官的制度為“土司制度”。

  也就是土司制度是一個什麼樣的制度呢 ?歷史百家爭鳴的理解就是區別與附屬國和行省之間的一個特殊制度,他的出現也是歷史必然的結果,隨著中國版圖的增大,不可避免的會把少數民族納入統治當中,比如唐朝的羈縻府州,其實也是土司制度的一種,少數民族納入統治以後,由於不是漢民族,語言、生活習慣都不通,直接統治很困難,也會發生很多反抗,因此就產生了這麼一種制度,任命當地有聲望的人做土司,幫助漢人來統治當地的民眾,相當於土皇帝,但是是受中央政府管轄的。

  廣義的土司既指少數民族地區的土人在其勢力範圍內獨立建造的且被國家法律允許的治所(土衙署),又指“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統其兵、世襲其職、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土官。狹義的土司專指“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統其兵、世襲其職、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土官。

  也就是說這個土司是世襲的,但是必須得到中央政府的任命,否則就是不合法,它不像政府的官吏是科舉考出來,任命可以升遷的,土司相當於土皇帝,但是受中央管轄的,作為中央和地方的一個緩衝的人物 ,對於統治少數民族有很大的幫助。由於土司制度的實行,中國的領土得到了擴展,國家也實現了空前的統一。

  既然土司建立起來只是為了緩衝矛盾,所以土司制度必然不可能長期存在,其實從明朝開始,設置了一千零七十八家土司土官,但是明朝開始“改土歸流”就已經開始推行,所謂的改土歸流就是,王朝不再對非漢民族地區實行間接統治,而改為直接統治。

  明代改土歸流政策推行並不徹底,真正大規模的推行,是在清朝。雍正三年,發生的長寨事件,雲貴總督高其倬於長寨地方仲家族村寨(今貴州貴陽府廣順州)建立營房,遭到攻擊。雍正四年,雲貴總督鄂爾泰上書,闡述改土歸流的必要,開始了改土歸流的改革進程。將世襲的土司改為由朝廷科舉任免的流官,所謂流官,是指任職者來來去去、不斷流動的意思。同年五月,首先平定貴州長寨土司,設立長寨廳(今貴州長順)。為了推行改土歸流的政策,清朝發動了對少數民族的多次戰爭,但是土司制度直到清朝結束也沒有完全消失。

  經過明清兩代的改土歸流政策的推行,以及大力推廣儒家教育,讓大部分少數民族開始接受中華文化,從而成為了中華民族的一部分,抗日戰爭期間,很多土司還成立了抗日隊伍抵抗日本入侵,真正的土司制度消失是建國以後,經過剿匪、土地改革、民族區域自治等階段,土司制度徹底被廢除,以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級政府所代替。這個過程其實並不難想象,剿匪可以幹掉一批不聽話的土司,土地改革,把土地分給普通老百姓,土司失去了世襲的資本,而民族區域自治跟明清的改土歸流類似,況且民族區域自治總是伴隨著黨支部的入駐,這樣土司就完全消失了。

  土司是應歷史的需要誕生,完成了歷史任務之後,經過明清、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努力,土司制度徹底退出了歷史舞臺,但是土司制度的歷史功績不能被遺忘。


跪射俑


唐、宋時期,開始在民族地區推行羈縻政策,到宋、元交替時期,逐步發展為土司制度。土司制度既是集歷代王朝治理經驗之大成,也是在宋代羈縻政策的基礎上直接發展而來的。(以下內容較長請慎入)

土司制度作為一種政治統治制度,它又是時代和歷史的產物,因此它的影響又具有兩重性,即初期、中期的積極作用和後期的消極作用這樣兩方面的影響。

(一)土司制度的積極影響

土司制度產生的初期,它作為一種新興的政治統治制度,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無疑是一種進步,因為土司制度適應了當時南方各民族的社會經濟基礎和生產關係,就必然對南方各民族社會產生一些積極的影響,概括起來有以下幾點:

第一,暫時維護了地方的穩定和鞏固了祖國的統一。元、明、清三朝建立和推行土司制度的意圖,主要不是為了經濟上的剝削,而是為暫時安定情況十分複雜的南方民族地區,特別是邊疆民族地區,以求得暫時的相安無事。因為元、明、清各朝,在開國之初,百廢待興,統治階級面臨的主要問題尚未完全解決,社會秩序急需穩定,還沒有力量去解決邊遠地區的民族問題,“安邊”就成為要務之一。李京《雲南志略序》說得好,元朝在雲南眾設土官,其意圖在,“順其性俗,利而導之,底於安定”。明朝張紞《雲南機務鈔黃》記載明太祖朱元璋的話說:“蠻夷土官不改其舊,所以順俗施化,因人授政,欲其上下相安也”。事實亦如此,在土司制度開創的初期,確實起到了安定地方的作用。南方各民族首領被封為土司土官後,在一段時期中與中央王朝保持了相對和平友好的關係,而地方上也出現了相對安定的局面。“夷漢相安”的環境就有利於南方各民族社會的發展。另外土司制度的建立,實現中央王朝對南方民族地區的間接統治,加強了對邊疆地區的控制,並將南方大量的土司土官置於各地行省的管轄之下,土司土官成為朝遷的命官,土司土官也成了中央王朝官員系統中的一部分,這是祖國統一的一種具體表現。清人毛奇齡在《蠻司合志》中說:“雲南自漢迄元,但以兵力羈縻之。入明南征,竟版籍其地,闢害落而加以徑面,創雲南、楚雄、臨安、大理諸府為內地。而更以元江、永昌之外麓川、車裡諸地為西南夷,一如舊時成都之視滇池”。說明通過土司制度的推行將中央王朝管轄的地區向邊疆地區擴展推進,中央王朝對邊疆地區的統一更加牢固了。

第二,促進了南方各民族社會經濟的發展。在土司制度建立的初期,地方得以相對安定,“夷漢相安”的社會環境為南方各民族社會生產的發展提供了條件。加之伴隨土司制度而來的是大規模的移民屯墾,大批漢族士兵和漢族人民進入南方民族地區,帶來了先進的生產技術和生產工具,先進生產技術和工具為各民族人民所接受,因而促進了各民族社會經濟的發展。元初張立道在雲南民族地區大力推廣內地的先進生產技術,使雲南暴人、焚人的社會生產得到很快發展,“求泉源所自出,役丁夫二千人治之,池其水,得壤地萬餘頃,皆為農田”。治理了滇池,擴大了耕地面積。又教各民族養蠶植桑之法,使其收入“十倍於舊”,不少人“由是益富庶,羅羅諸山蠻慕之,相率來降,收其地悉為郡縣”。明、清以來,南方民族地區在軍、民屯田的影響下,封建地主經濟因素深入到各民族社會中,使各民族原有的奴隸制、農奴制經濟開始瓦解,不斷的向地主經濟過渡,特別是在靠近內地的地區,如湖北、湖南以及廣西、四川、雲南、貴州的部分民族地區,由於中央王朝一系列政治、經濟措施的貫徹執行,封建地主經濟逐漸發展,並在許多民族地區佔了主導地位,為改土歸流創造了條件。

第三,溝通了邊疆與內地的聯繫。土司制度的建立,土司土官成為朝廷命官,土司又按規定要定期朝貢,有的土司還須“赴闕受職”,使南方各民族貴族與中央王朝的聯繫加強了。同時土司和中央王朝為了相互往來的方便,彼此都開闢交通,設驛站,修道路。元朝曾在南方民族地區普遍設立驛站、郵傳和修路。據統計,元朝僅在雲南就設了“馬站七十四處,馬二千三百四十五匹,牛三十支;水站四處,船二十四支(只)”。從土司方面,雲南建昌路女士司沙智因修路立功而受獎。又有“諭烏蒙路總管阿牟,置立站驛,修治道路”。道路的修建,驛站和郵傳的設置為南方民族地區與內地聯繫的加強提供了方便,有利於南方各民族與內地的來往和經濟文化的交流。

第四,促進了各民族文化的發展。從元朝土司制度創立之始到明、清時的土司制度確立的全過程中,各朝都注意到土司地區文化的發展。元朝在南方民族中提倡儒學、設立學校,賽典赤在雲南“創建孔子廟,明倫堂,購經史,授學田,由是文風稍興”。明朝注意土司地區的文化教育,土司子弟可以優待進入國子監就學,1382年(洪武十五年)普定府知府者額來朝,“帝命諭其部眾,有子弟皆入國學”。同時還在土司地區設立儒學,強制土司應襲子弟入學,並對土人入學給以獎勵。

1503年(弘治十年)規定:“以後土官應襲子弟,悉令入學……如不入學者,不準承襲”。《蠻司合志》記載:“貴州程番知府鄧廷瓚奏,本府學校中有土人子弟在學者,宜分別處置,以示獎勵”。並在興辦學校的基礎上開科取士,還規定了在各地民族中開科取士的名額。清朝也在土司地區採取“文教為先”的政策,廣建義學、社學,提倡甚至強制土司子弟入學習禮,開科舉之門,“準土司由生員出身者一體應試”。上述措施都提高了土司地區各民族的文化水平,特別是在土司及其子弟中提高較快,有些土司尤為顯著,“雲南諸土官,知詩書,好禮守義,以麗江木氏為首”。土司文化素質的提高必然促進南方各民族文化的發展。

第五,在保衛祖國領土完整的鬥爭中起了一定的作用。由於土司多處在邊疆地區,又負有守土之責,所以土司在保衛祖國領土完整的鬥爭中有過特殊的貢獻。邊疆地區的土司無論中央王朝內部發生過多麼嚴重的分裂、混戰、甚至改朝換代,還是邊疆地區遭受外敵入侵蹂躪的時候,邊疆地區的上司都是站在國家的統一立場來保衛邊疆領土、維護祖國領土完整的。明朝萬曆初年,緬甸國王莽瑞體率兵侵入雲南德宏地區,明朝隴川傣族土司多士寧就不惜以全家性命來保衛邊土,拒不降緬。明朝永樂年間,木邦宣慰使罕賓發多次拒絕緬甸那羅塔的誘叛,並嚮明朝廷表示效忠,願意共同抗擊那羅塔,從而得到明王朝的嘉獎。1834年(道光十四年)緬甸木梳王朝蠻橫地強迫車裡宣慰使刀正綜侍奉緬王,刀正綜以身為清朝宣慰使,予以堅決拒絕。還有明朝嘉靖年間,曾徵調廣西俍兵、湖南永順和保靖宣慰司土兵前往浙江沿海參加抗倭鬥爭,廣西田州土司妻瓦氏“請於督府,願身往”。率兵前往,在王江涇戰役中取得了重大勝利。上述土司在維護祖國統一和保衛邊疆領土的鬥爭中作過特殊的貢獻。

(二)土司制度的消極影響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王朝對南方民族採取的一種過渡性統治措施,就其本身來說不如內地的政治制度先進,有著許多不可避免的弊端,因而對南方各民族產生了很多消極的影響,特別是隨著歷史的向前發展,消極影響就更加明顯。

第一,造成土司之間、民族之間的隔閡。元、明、清中央王朝在建立土司制度的時候,就將“以夷制夷”、“分而治之”的企圖貫徹其中,往往利用甲地土司去對付乙地土司,或者將大土司化分為小土司,讓各土司互相對抗,互相仇殺,從而達到統治的目的。“國家以夷治夷,不盡統以漢官,授之冠帶,列之等級,然又嚴承襲之規,示大一統之義,所以制之甚詳”。又有“大抵夷狄仇殺,中國之利”。“中國之形,惟以夷攻夷,是為上算”。“中國有四夷之患,勢在以夷攻夷,使之自斃”。這種“以夷制夷”、“以夷攻夷”之策在土司之間造成嚴重的對抗和隔閡,彼此征戰、仇殺,破壞了土司地區的安定,特別是土司制度的後期,土司之間爭戰不息,給各民族人民帶來了嚴重的災難。

第二,土司制度在後期阻礙了各民族社會經濟的發展。土司制度的建立是以保留原來的奴隸制、農奴制生產方式為出發點的,土司世代世其土世其民,對土民形成為一種人身佔有關係,“主僕之分,百世不移”。土民被束縛在土司的土地之上,人身處於不自由的地位,因而生產積極性不高。特別是當封建地主經濟因素傳入士司地區後,土司為了維護原有的生產方式,就千方百計限制和抵制地主經濟因素的成長和發展,這就阻礙了土司地區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另外土司對土民的私佔橫徵、肆意苛索,“土司貪縱淫虐者,百姓至死不敢貳”。弄得土民貧困不堪,更無發展生產的興趣。

第三,由於土司制度固有的分散性、封閉性、保守性,造成各土司各自為政,致使土司地區原有的落後社會殘餘長期存在,形成各土司之間的閉關鎖國,與外界缺乏應有的聯繫,先進的政治、經濟、文化的傳入受到了限制,使土民長期認識不到土司統治剝削的實質,從而使適應土司制度的奴隸制和農奴制長期延續,阻礙了社會的發展。

土司制度所產生的敝端,使土司制度固有的落後性更加突出,因此廢除土司制度使成為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

自元朝開始,廣西地區實行一種特殊的政治制度——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亦稱“土官制度”。統治者在廣西推行土司制度,其目的是“以夷治夷”。土司制度在唐宋時期稱羈縻州制度,由中央王朝委任當地民族首領為府、州、縣的文職土官,元朝加強了軍事統治,設置宣使、宣撫使、安撫使、招討使、長官司等武職土官。明沿襲宋、元制度,並進一步完備了土官的考核、任免、貢納、徵調等制度。

土司制實質上是封建領主制,土官既是政治上的最高統治者,又是當地的大領主,掌握著軍、政、財權,對農奴有“生殺予奪”之權。土司制建立了一套嚴密的統治機構,治理轄境的政治、經濟、文化及訴訟、刑罰等。政治上依靠封建王朝,冊封世襲,劃疆分治,軍事上實行土兵制度,以種官田、服兵役的方式,把農奴組織成土官武裝,維持土官統治和供王朝徵調。經濟上,土官是轄境土地最高所有者,實行勞役地租、實物地租等經濟剝削。文化教育方面,則不準土民讀書和參加科舉考試。

明代為廣西壯族地區土司全盛時期 ,太平、思明、鎮安、慶遠等皆為土府、土州、土縣。明末清初土司制度走向衰落,清王朝在康熙、雍正和乾隆年間進行了大規模的“改土歸流”。直至本世紀二十年代末,土官制度方宣告結束。

廣西地區的土司制度主要建立在今百色、南寧、河池、柳州等壯族和其它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其它地區雖亦有土司、土官,但為數很少。

土司制度是一種封建領主制度,雖比封建制度落後, 但又是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適合於少數民族地區的一種特殊制度, 對少數民族地區生產力的提高、社會經濟的發展,對加強民族間的交流和融合、捍衛多民族國家的統一均起了積極的作用。

廣西地區土司制度存在數百年之久,如今廣西仍有豐富的土司文化遺存,主要有墓葬、遺址和文物等。墓葬多為明清墓,一般由封土堆、墓室、墓圍、祭臺和神道等部分組成。有單葬也有合葬,葬式均為一次葬。明代土司墓封土堆多為饅頭形或盔帽形,清代土司墓則多為字塔式或亭閣式。土司遺址則有古城遺址、衙門遺址、軍事遺址、道路遺址、寺廟、塔、閣、橋樑、石刻等。文物則有玉器、鐵器、金器、碑刻、石雕、印章等。這些文化遺產是研究壯族地區土司制度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珍貴歷史資料。

土司制度是我國曆代封建王朝在少數民族地區,通過分封地方首領世襲管職,以統治當地人民的一種特殊政治制度。 隋唐時期,封建中央王朝在邊疆及少數民族地區,設立竭糜州郡,實行羈縻制度:即在各族首領所轄領域的基礎上,飛設置州縣,其大者為都督府,其首領為都昔、刺 史,皆世襲(《新唐書卷四十三》)","樹其酋長,使自鎮撫,以達其以夷治夷"的目的。 土家族地區的土司制度始於五代(初為竭糜制度),發展於宋,完備於元、明(由 褐糜制度發展成為土司制度),終止於清,歷經後梁、後唐、後晉、後漢、後周和宋、 元、明、清各代,時達八百餘年。

土司的疆城,五代時置二十州,包括沉、酉流域的南、北兩江。宋初無變化,至淳 化以後,南江諸地各自向朝廷入貢,只北江(今永順、保靖、龍山、古文、花垣等地步 保其原地。元代對西南各部族的大姓,因其請而以土司之職。明襲元制,凡結族來附 者,均以原官,並加以重用,土司便成為統治王朝倚重的疆吏,甚至同於藩國。明代, 土司與朝廷的關係甚為密切,土司制度更為完備。 歷代封建王朝,給溪州彭氏土司集團及所屬州、洞,分別給予刺史、宣慰使、宣撫 使、土知州、土巡檢等大小不同的土官官職。各司還有同知、副使、斂事、經歷等人 員。歷代王朝對土司的職位,準其世代承襲,父死子襲,無子弟襲,侄赤可襲,其承襲 有長幼之分,不得擅越。明政府規定土司的承襲、升降、裁革和機構的置廢,都必須聽 命於朝廷。各級大小土司以中央王朝為靠山,接受封號諧命,使自己的統治合法化,便於在各自的管轄地區實行有效的統治,也樂於接受這種形式。

土司與中央王朝的關係,在經濟上表現為"納貢"與"回賜"。向中央王朝納貢, 唐代有貢"溪布"、"水銀"的記載。宋、元、明以後日益擴大,計有虎皮、府臍、犀 角、竹雞、錦雞、土綢、溪布、水銀、黃蠟、丹砂、珍貴藥材、名馬、大捕竹等。每次納貢均得到皇帝相應的一些"回賜"。 土司必須服從封建王朝的徵調。土司所領之兵,原來只有守土之責,"無事則荷末 而耕,有事則修矛以戰,軍無遠戍之勞,官無養兵之費"。隨著土司制度的完備及與申 央王朝關係的密切,在明代,土兵成為朝廷的主要兵源之一,朝廷每次征戰,土兵幾乎 無役不從。

土司在其轄區內具有無上權威,為名符其實的"土皇帝",自設總理、家政、舍巴、土知州、土中軍等。自宋代開始,所轄最小行政單位為洞。洞與洞之間有固定地段,一 般以山坡河流為界,頗與今日的區、社相似。洞下為旗,旗是土司政權兵民合一的組織,有事則調集為軍,以備戰鬥,無事則散處為民,以習耕鑿。永順司所屏的三州六長 官司,其下有五十八旗。 土司統治等級森嚴,用等級確定權力和地位,主僕之分十分嚴格。土地按等級分配,土司佔有肥田沃土,舍巳頭人可分平地。土民只能在山坡上開一塊"份地"。在住房上,土司《紡柱雕樑,磚瓦鱗砌",舍已頭人"許豎樑柱,周以板壁",土民則"叉木架屋,編竹為牆",皆不準蓋瓦,如有蓋瓦者,即"治以潛越"之罪,俗雲:"只准 家政騎馬,不許百姓蓋瓦。"討土司出巡時,儀衛頗盛,土民見之皆夾道拜伏,否則以 譴責誅殺勿論也。》土司自稱化日本爵",土民稱其為"爵爺"、"都爺",土司居住的衙署自稱為化金攣寶殿",其宿舍稱"婪宮",其妻要有《三宮六院",其墓葬地稱 "紫金山",其花園稱"御花園",其宗柯稱"太廟"。

各級土司過著奢侈豪華的糜爛生活。每逢歲時會節及舍已下鄉,"具令民間婦女擺 項歌舞佰筋。"土司修有熱洞,涼洞,為保暖避暑之所。其中設有林泉、花園、釣魚臺等,專供遊玩。

殘酷的刑法,是土司對土民實行野蠻殘酷統治的重要手段。土司操有殺伐之權,其刑法有斷首、宮刑、斷指、割耳?挖眼、杖責等。土人有罪,小則知州長官治之,大則 土司自理。

土司的殘酷統治,給土民帶來了深重的災難,土民生活的困苦,連封建王朝也不得不承認。


唐明國亮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管理周邊民族的一項重要制度。其淵源可上溯到秦漢王朝所實行的羈縻政策,中經魏晉南北朝、隋唐宋的不斷變化、發展 ,至元形成為土司制度,明代臻於完善,清代開始改土舊流,土司制度趨於衰微。

土司制度的長期實施,使部落首領的統治合法化、穩固化,土司成為其轄區內的最高統治者,主宰著屬民的一切。無論是徭役、賦稅、徵兵,還是對外征戰、媾和,都由土司決定,就是民間發生任何糾紛都須土司參與解決。部落法也是為土司服務的,土司們可以對稍有不恭的人進行鞭笞,或施以肉刑 ,包括剜眼珠、割鼻子、挑腳筋,刖足、剁 ,乃至剝皮。總之,部落裡的事,無論大小鉅細,都由土司親自裁定,土司的裁定就是法律,必須執行。土司這樣世世代代地主宰著屬民的一切 ,這就在廣大農牧民思想之中形成了“官本位”思想,而這一思想長期殖根於廣大農牧民思想之中,根深蒂固,其影響波及現在。 在多次基層社會調查中,農牧民們都希望自己的子女將來當幹部,送子女上學讀書的目的也是為了將來能當幹部,當不上 也就不再送子女上學了,其思想意識的滯後,嚴重影響了對外界先進的政治、經濟、技術、文化和新思想、新觀念的接納和吸收,導致了社會發展的遲緩。



萬里羌塘無人區


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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