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提起公訴一起非法交易野生動物案 築牢保護野生動物的檢察“防線”

近日,白銀市平川區人民檢察院經提前介入後,對一起非法收購野生動物案件提起公訴。

被告人張某(寧夏海原人),長期在寧夏回族自治區、甘肅省白銀市平川區種田鄉交界地帶非法收購他人獵捕的野生動物,並出售營利。寧夏回族自治區海原縣與甘肅省白銀市平川區交界地帶,是寧、甘省份的禁獵區,這裡長期生存大量野兔、野雞等陸生野生動物,具有重要的生態、科學、社會價值,對寧、甘地帶生態環境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檢察官提起公訴一起非法交易野生動物案  築牢保護野生動物的檢察“防線”


檢察官提起公訴一起非法交易野生動物案  築牢保護野生動物的檢察“防線”

經查明,張某明知國家禁止非法獵捕野生動物,於2019年11月初至2019年12月底駕駛車輛在甘肅省白銀市平川區、寧夏回族自治區海原縣等交界地帶非法收購沿線村民非法獵捕的野兔,並將收購的野兔約500餘隻出賣獲利五萬多元。張某在收購野生動物時被森林公安人員現場抓獲,並查獲了非法收購的野兔27只。經鑑定,查獲的野生動物為草兔,被列為有重要生態、科學和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案發後公安人員將查獲的27只野兔放生。

近來年,我院立足檢察職能,加大野生動物保護辦案力度,激活野生動物保護機制,堅持以司法辦案為中心,對非法狩獵、非法獲取野生動物行為進行嚴厲打擊,並依法監督有關部門執法工作,凝聚社會共識,積極推進源頭防控,為保護野生動物提供檢察保障,全力築牢保護野生動物的檢察“防線”,為疫情防控工作貢獻檢察力量。

法律科普

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收購,數量達到五十隻以上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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