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只“石蛙”,39只“野生鸟”,非法猎捕的这些人都判了!

又有不法分子为满足一己之私、口腹之欲,

频频对野生动物下手。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属于违法行为,

可是偏偏就有人要以身试法,

38只“石蛙”,39只“野生鸟”

看看法院怎么判!


38只“石蛙”,39只“野生鸟”,非法猎捕的这些人都判了!

1、非法捕捉保护蛙类,法院依法公正审判

2020年3月19日,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捉保护蛙类九龙棘蛙的非法狩猎案件,并当庭宣判。文成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38只“石蛙”,39只“野生鸟”,非法猎捕的这些人都判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日,林某、张某在同他人聚餐时听说“石蛙”可以补身体,为了“尝鲜”相约傍晚去山里抓“石蛙”。当天晚上,林某、张某在文成县珊溪镇朱川村附近,使用小型探照灯和网兜等工具共抓获“石蛙”38只。

二人在返回时,被当地村民发现、阻拦并报警,林某、张某二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020年3月10日,文成法院依法受理此案。经鉴定,被捕获的蛙类属于无尾目蛙科九龙棘蛙,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动物。

38只“石蛙”,39只“野生鸟”,非法猎捕的这些人都判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张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方式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宽处理,依照刑事法律相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疫情期间,文成法院坚决从严、从快打击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刑事犯罪,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稳定开展。

家属患病无人照料,法院彰显人文关怀

在审理过程中,经办法官了解到被告人张某在家中有一个长期患精神病的兄长,生活不能自理,且父母都已经去世,平日里都是由张某负责照顾生活起居。在张某被判处监禁刑的情况下,其兄长将会处于无人照顾的境地。

为解决这一问题,文成法院深化“党建+审判”新模式,3月18日,该案的承办法官与所在党支部书记,以党支部的名义走访了张某居住地的巨屿镇政府、龙前村村委会,并到张某家中实地查看了其兄长的情况。通过积极沟通,龙前村村委会承诺,在张某服刑期间帮助其兄长解决生活困难,由村干部轮流排班定期照料,为其解决饮食起居等问题。

38只“石蛙”,39只“野生鸟”,非法猎捕的这些人都判了!

38只“石蛙”,39只“野生鸟”,非法猎捕的这些人都判了!

文成法院第四党支部前往被告人兄长家中及巨屿镇政府走访

张某对法院关心照料其兄长的行为表示十分感激,表示服从法院的公正判决,并接受好法律的惩处。张某承诺今后自愿做一名环境自愿保护的志愿者,积极宣传法律,参与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

38只“石蛙”,39只“野生鸟”,非法猎捕的这些人都判了!

法律小科普

01

什么是非法狩猎罪?

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02

什么是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03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母子俩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判刑

“一开始我想捕鸟卖钱,后来看鸟数量不多,就想着自己吃,我知道捕鸟不对,真的很后悔。”被告人小吴在法庭上说道。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

38只“石蛙”,39只“野生鸟”,非法猎捕的这些人都判了!

去年11月,小吴在台州市打工,那段时间工厂生意不佳,活少了提成也就少了。为了补贴家用,他向老乡打听赚钱的路子,老乡告诉他平阳县山上有很多鸟,抓了以后可以卖给餐饮店老板。因为小吴手有些残疾,不方便拔鸟毛,便找母亲吴某商量,让她一起捕鸟。

几日后,母子俩带着捕鸟网和录音机,与几名老乡一起驱车赶往平阳县水头镇。到了目的地,几名老乡了解到鸟的价格卖不高,赚不了多少钱,而且这里警察巡逻也比较严,便歇了心思,但小吴却想留下来碰碰运气。

38只“石蛙”,39只“野生鸟”,非法猎捕的这些人都判了!

之后,他和母亲来到水头镇某村的山上,布置完捕鸟网和录音机便离开了。第二日,母子俩来到山上,发现捕到的鸟不多,卖不了多少钱,便想着留下自己吃,正在整理时,被巡逻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共查获野生鸟类39只。

经鉴定,其中 1只为斑头鸺鹠(俗称小猫头鹰),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动物;其余38只为白眉鸫,属于浙江省一般保护动物。事后,涉案斑头鸺鹠及其他鸟类交由温州市绿眼睛生态保护中心处置。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吴、吴某结伙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上述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吴某适用缓刑。据此,法院判处小吴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吴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律小科普

01

什么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02

都包括哪些动物

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我们常听说的穿山甲、天鹅等都在其中。

03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Q

看到这里,热爱学习的朋友就要问了:非法狩猎罪与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有什么区别呢?

二者主要是猎捕对象不同,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一般野生保护动物,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相应的定罪与量刑标准也就不同了。

不管是非法狩猎,还是非法猎捕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都触犯了法律

而且是对生态的破坏

每个人都应严格守法

尊重生命

保护生物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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