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說法】這種“錢”,NO!NO!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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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用品市場售賣的與人民幣高度相似冥幣

近日,莘縣檢察院在調查中發現,莘縣城區中心市場、北市場、部分鎮街的多家祭祀用品商店違法銷售人民幣圖樣的冥幣,上面印有偉人頭像和水印,看上去和人民幣極為相似,僅是將上面的“中國人民銀行”換成了“中國天地銀行”字樣。這些冥幣有的擺放在明顯位置直接公開銷售,有的用作紙紮的裝飾,有的用來製作各種各樣的祭祀用品,上述行為不僅損害了人民幣作為我國的法定貨幣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也損害了偉人的形象,傷害了社會公眾的精神情感,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侵害。


【檢察官說法】這種“錢”,NO!NO!NO!

人民幣作為我國的法定貨幣,具有高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版式、圖樣均受法律保護,製作銷售高仿人民幣的冥幣,不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和《人民幣圖樣使用管理辦法》,損害人民幣的權威,妨害人民幣管理秩序;而且將已故黨和國家領導人頭像在冥幣上使用,更是嚴重損害已故黨和國家領導人、革命先輩們的光輝形象,傷害社會公眾的情感,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檢察官說法】這種“錢”,NO!NO!NO!

工作人員進行調查取證

經摸排走訪,調查取證,莘縣檢察機關積極履行公益訴訟職能,及時向莘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人民銀行相關支行發出檢察建議,建議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對生產銷售高仿人民幣冥幣的行為進行查處;同時加強協作配合,開展聯合調查,加強對冥幣銷售市場的治理整頓;強化法律政策宣傳,倡導公眾文明祭祀,切實維護人民幣權威和國家社會公共利益。


【檢察官說法】這種“錢”,NO!NO!NO!

目前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關鍵時候,為保障疫情期間的安全祭掃,莘縣檢察院倡議廣大人民群眾按照莘縣縣委疫情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清明節安全文明祭掃倡議書》的要求,採取鮮花祭掃、網絡祭奠、家庭追思等現代多樣的祭祀方式追思先輩、祭奠逝者,自覺抵制在祭祀中大量焚燒紙錢、冥幣等迷信陋習,為鞏固疫情防控成果和踐行祭掃新風尚貢獻力量!

【檢察官說法】這種“錢”,NO!NO!NO!


一年一度春草綠,又是一年清明時。清明節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節日,掃墓祭祀、緬懷先祖是中華民族數千年來的優良傳統,不僅有利於孝道親情的弘揚,也有利於家族成員乃至民族凝聚力的形成,但我們在緬懷、追憶先人時更應當注重自身真摯情感的寄託和表達,採用文明、綠色、生態、合法的方式進行祭掃活動。


一年一度春草綠,又是一年清明時。清明節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節日,掃墓祭祀、緬懷先祖是中華民族數千年來的優良傳統,不僅有利於孝道親情的弘揚,也有利於家族成員乃至民族凝聚力的形成,但我們在緬懷、追憶先人時更應當注重自身真摯情感的寄託和表達,採用文明、綠色、生態、合法的方式進行祭掃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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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十九條:禁止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


第四十四條: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改正,並銷燬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禁止下列損害人民幣的行為:(一)故意毀損人民幣;(二)製作、仿製、買賣人民幣圖樣;(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損害人民幣的行為。前款人民幣圖樣包括放大、縮小和同樣大小的人民幣圖樣。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四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銷燬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


3、《人民幣圖樣使用管理辦法》


第四條:禁止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幣圖樣。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拒絕、阻撓、逃避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檢查,或者謊報、隱匿、銷燬相關證據材料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未作出處罰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予以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文字:莘縣縣院 孫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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