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節選(三)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4號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已經於2019年12月4日國務院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0年5月1日起實行。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農民工工資;

(二)未編制工資支付臺賬並依法保存,或者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

(三)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稿源:漳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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