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严惩商业银行违法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2020年4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公开一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渝银处罚公示〔2020〕7号)披露,由于在查询、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等方面违法违规,所以邮储银行重庆分行及有关支行责任人被处罚。
根据“渝银罚〔202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存在以下两项违法违规行为:
1、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
2、违反《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针对邮储银行重庆分行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 重庆营业管理部对其处以罚款33万元。
根据“渝银罚〔20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陈X敏(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渝北区支行个贷团队负责人)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对其处以罚款2万元。
两江财经认为,对于居民个人来说,一旦个人信用被银行未经授权查询,至少存在两方面的风险,一是个人隐私被泄露的风险;二是个人信用信息被频繁查询,可能面临被银行拒贷的风险。
从上面的信息可以看出,商业银行应严格遵守《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以下是《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详细内容:
1、《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过失泄露信息;
(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2、《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三)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的;
(四)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五)违反异议处理规定的;
(六)违反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的。
两江财经认为,监管部门严惩商业银行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查询、报送个人信用信息,是大力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值得为监管部门写一个大写的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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