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和5年起訴期限是絕對期限,並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縣房管局於1992年10月20日向武某作出了房屋權屬登記,2013年,因該地區規劃動遷,李某到村委會辦理動遷手續時,得知該房屋權屬被辦理到武某名下。李某認為房管局未認真審查便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嚴重侵害其私有合法財產,遂提起行政訴訟。


20年和5年起訴期限是絕對期限,並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起訴期限。。”第四十六條 第二款規定:“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該條規定的20年和5年起訴期限是絕對期限,並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特殊規定。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顯然超過了20年的法定最長起訴期限,且沒有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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