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公积金贷款新规:异地缴存可向购房所在地申请贷款

黑龙江公积金贷款新规:异地缴存可向购房所在地申请贷款

从5月1日起,全新制定的《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2015年12月23日《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将同时废止。管理办法中增加了异地公积金贷款及贷款审核和发放时限等新规,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购房所在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异地缴存也可向购房所在地申请公积金贷款

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也可以向购房所在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管理办法规定,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可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量、贷款需求量及房价等因素确定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应高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该倍数由公积金中心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实行,且不得超过管委会确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借款申请人拟申请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公积金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贷款审核时间提速 5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与此前的暂行规定相比,新出台的管理办法对于公积金贷款的审核时间提速,共缩短了2个工作日,同时,对于贷款的发放时间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公积金中心对于符合政策、资料齐全的公积金贷款申请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公积金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准予公积金贷款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积金贷款发放;不准予公积金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明确偿还资金回收顺序

此外,管理办法中还明确了提前还款及逾期未还款的偿还资金的回收顺序。

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前还款的偿还资金,按利息、本金的顺序回收。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对逾期未偿还部分,受委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应对逾期贷款本息及时进行催收,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逾期还款的偿还资金,按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的顺序回收。

异地公积金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应配合公积金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开展公积金贷款催收工作,可扣划借款人公积金账户资金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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