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贯彻实施好《办法》为深入推进"节水优先"提供法治保障——写在《青海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施行之际

《青海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省政府第124号令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全面施行。这是我省节约用水工作的一件大事,具有里程碑意义,必将在我省水利改革发展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大意义

青海地处"三江之源"、"中华水塔",每年向下游输送近600亿立方米的源头活水。但受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影响,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开发利用不易、利用效率不高,干旱缺水始终是青海的基本水情。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制约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瓶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节约用水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3·14讲话中明确提出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把节水放在了治水管水的首要位置,强调节水工作意义重大,对历史、对民族功德无量。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实施国家节水行动。2019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国家节水行动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青海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2019年9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提出"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实施全社会节水行动,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李克强总理多次就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坚决压缩不合理用水,促进节约用水。

"节水优先"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着眼全局和长远作出的重大部署,是解决我国及我省复杂水问题的根本出路,是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长期以来,由于我省节水政策制度缺位,导致全社会水患意识不强,原动力不足,节水更多地依靠行政手段推动,市场和经济手段促进节水的作用尚未完全显现,用水粗放、浪费严重等现象普遍存在,部门职责不清、资金投入不足、公众参与不够、激励机制尚未有效建立等问题突出。随着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持续推进,水资源约束作用将更加趋紧,水资源短缺问题将更加凸显。节约用水涉及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加强管理,其中法律手段是最根本的措施。强化用水全过程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迫切需要有明确具体的制度性安排。为使节约用水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将节约用水纳入法治轨道,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定出台《办法》十分必要。《办法》的颁布施行,也标志着我省节约用水工作进入了规划范、制度化的新阶段,是实现依法节水、依法管水的重要保障。

二、全面把握《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为使《办法》务实、管用、可操作,起草过程中,我们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把握: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围绕节水优先强化顶层设计。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节水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三是贯彻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注重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四是系统总结节水工作成果,将好的做法和经验制度化、法制化。《办法》作为青海省颁布的首个节约用水政府规章,共三十五条。

《办法》明确了"节水优先、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节水工作总方针,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

《办法》明确了各部门分工主抓责任。《办法》对我省节约用水管理体制进行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发改、住建、教育、科技、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节约用水工作,真正形成政府齐抓共管、社会全面协作做好节水相关工作的态势和决心。

《办法》明确了一系列节水管理制度。节水管理制度是落实节约用水管理的重要保证。为此,《办法》明确了节水规划、总量和强度控制、节水评价、节水"三同时"、水价、用水统计调查、水权交易等各项制度。这些制度进一步细化落实了"节水优先"方针、"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坚决压缩不合理用水,促进节约用水"等要求,达到"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的目的。

《办法》明确了各行业、各环节水资源高效利用的规定。从发展节水型农业、节水型工业、严控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建设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规范城镇园林等市政用水、非常规水源利用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了各项激励保障措施。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除了加强行政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和保障机制也至关重要。为此,《办法》从投融资支持、财政支持、节水服务等方面强化了激励保障措施。

三、宣传贯彻实施好《办法》,为深入推进"节水优先"提供法治保障

科学立法是前提,严格执法是关键。下一步,各地区、各单位要切实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

(一)认真学习宣传《办法》。各地要把《办法》宣贯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做到学习到位、宣传到位,为《办法》的全面实施打好基础。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节约用水、依法管水的意识,并在具体工作中切实加以贯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学习活动,使广大干部职工熟悉和掌握《办法》条文的内容,深刻理解和把握《办法》明确的各项节水制度、措施的内涵,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要全方位、多渠道、多形式开展节约用水主题宣传。各级水利和教育部门要联合组织在中小学开展节约用水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学生从点滴做起,从身边做起,让节约用水成为一种生活新风尚。同时结合节水型公共机构、节水型灌区、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居民小区等节水载体建设,持续加大《办法》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办法》内容的关注度和知晓率。使社会各界了解《办法》、遵守《办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全面贯彻落实《办法》。一要压实工作责任。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水利抓总、部门联动、分工负责、社会参与的节水管理体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与市(州)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及工作重点,协调细化落实农业、工业、城镇、服务业等各行业节水措施,按照《办法》规定的职责逐项抓好工作落实,形成共同推动的合力。二要健全相关制度。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落实节水工作要求,加快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完善有关标准和制度,加快制定出台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的具体鼓励政策和优惠措施,推动《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三要严格依法行政。严格实施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定额管理、计划用水等各项制度,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办法》规定,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对违反《办法》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和查处,维护《办法》的严肃性。四要加大督查力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节水行动实施、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计划用水、重点取用水户监控等重点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指导《办法》的学习贯彻落实,督促层层推进、项项落实,确保《办法》宣贯的实效性。

节约用水,保障水安全,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办法》立足于青海"三个最大"的省情实际,深入贯彻"十六字治水思路",全面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是我省扛起"源头责任"、履行"干流担当"的重要举措和行动体现。让我们共同努力,把《办法》学习宣传好、贯彻落实好,以务实精神,努力推动节约用水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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