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手续房屋为违法建筑?征地拆迁过程中无证房是否有补偿?

【万典律师】

无手续房屋为违法建筑?征地拆迁过程中无证房是否有补偿?


无证房屋拆迁是否有补偿?

【案件导读】

旧城改造属于危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无证房建筑比较多的区域,而手续不全的房屋是否必然属于违法建筑呢?笔者认为不然,因历史、社会原因在我国旧城区内存在大量的无手续房屋,且部分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房屋、属于城乡居民长期以来居住使用的住宅,这类房屋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在旧城区改造中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的建筑,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即使相对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不同意接受改造,也不能将合法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

在违法建筑和合法建筑的认定上,被征收人和征收部门经常发生争议,前不久山东的赵先生就遇到这样一起纠纷,好我们来看看具体的案情。

【案情简介】

赵先生是征收范围内的居民, 县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向赵先生发放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表》并进行了评估,因拆迁补偿标准难以到达成一致赵先生与拆迁方无法签定拆迁协议,之后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赵的房屋进行调查,以赵先生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为由,要求限期拆除,赵先生不服依法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城管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的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可以限期拆除。

赵先生的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既然县政府已经向赵发放搬迁通知,且作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表》等补偿登记手续,说明县政府已经认定赵先生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之后因赵先生不同签订协议将赵先生的房屋按照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明显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这执法局依据的《城乡规划法》,而赵先生的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那到底谁有理,我们看看法院是怎么判决的: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赵先生原来的房屋办理了房权证,其翻建房屋时间久远,且在2012.年该房屋纳入搬迁改造范围,居委会巳向赵先生发出搬迁改造《预备通知》,搬迁改造相关 部门作出了赵先生《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表》,《产权调换 评估价值一览表》及《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公示》中“被征收人” 均有赵先生。原告房屋已进入搬迁改造程序,被告再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令原告限期拆除房屋,并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这与公平、正当、合理性行政原则相悖。综上所述,被诉行政行为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应予撤销;但本案在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后,被告并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故原告要求判决被告停止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没有依据,不予支持。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城管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焦点问题是,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于赵先生做出的限期拆除决定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笔者以为,赵先生的房屋原先具有房产证,其房屋符合城乡规划、属于赵先生长期居住的住宅,但在居住期间赵先生因居住需要进行了翻建,翻建时赵先生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任何建设行为都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赵先生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从这一点上来说赵先生的翻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

但手续不全的房屋并不必然属于违法建筑,因为客观原因,我国很多居民的房屋手续是不全的,房屋不具备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书,且未办理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但并不能一刀切的认定为违法建筑,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政府在进行房屋征收时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对于认定为合法的依法给于补偿,认定为违法的不予补偿,赵先生的房屋原先具有房产证,其房屋符合城乡规划、属于赵先生长期居住的住宅故当地政府在旧城区改造中依法给予补偿,

在旧城区改造时政府并未将赵先生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而是对其调查公示、评估、并确定补偿金额,可见政府已经认定赵先生的房屋属于合法,但由于赵先生对补偿标准有异议,不同意接受改造,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又将其认定为违法建筑,决定限期强制拆除,很明显违反了公平正义,法院在查明事实依法将政强制执行决定予以撤销,维护了赵先生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行政执法权的正当行使。

由于行历史和社会原因,我国城乡居民的房屋手续不全的现象比较普遍,特别是关于规划许可方面,很大一部分居民住宅是不具备的,如果不同意政府的补偿标准就按照违法建筑处理,严重侵犯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人民法院以违反公平正义撤销政府的行政强拆决定,类似问题的处理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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