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男子從銀行貸款30萬元 想轉貸賺錢“落空”了

長沙晚報掌上長沙4月1日訊(全媒體記者 劉樹源)很多人會把不用的錢存放在銀行,這樣會收穫一部分利息,也保障了資金安全。但是有一部分人背道而馳,從銀行貸款然後把錢轉貸給別人以此來賺利息。記者今日從寧鄉市人民法院獲悉,該院灰湯人民法庭開庭審理並宣判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

從銀行貸款30萬再轉貸他人

李某與彭某是同事,彭某因資金需要向李某借款30萬元。2019年4月24日,李某向某銀行申請貸款10萬元,借期9個月,年利率12%,到期利息為9166.66元,並於當日將貸款10萬元轉至彭某賬戶。次日,李某再次向某銀行貸款20萬元,借期9個月,年利率12%,到期利息18333.34元,並於當日將貸款20萬元轉至彭某賬戶。

雙方於次日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了借款說明、借款金額、借款期限以及借款利息。其中約定,彭某按月於每月30日前支付李某利息3000元,銀行貸款利息在貸款本金結算時一併結清,每月不另行結算和支付。李某貸款的本金及利息在合同約定終止時由彭某一併結清歸還。合同簽訂後,彭某支付了兩個月的利息6000元,貸款利息、借款合同利息及借款本金未償還。

借款合同認定無效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李某與彭某簽訂的《借款合同》及李某提交的關於本案借款資金的來源證據,證實了其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彭某的民間借貸行為。本案中,李某與彭某約定將李某從某銀行的貸款資金轉貸給彭某使用,彭某除承擔銀行年利率12%的貸款利息外,還需向李某支付年利率12%的借款利息,李某以此謀取利差,實際屬於從事銀行業務活動,損害了國家對信貸資金的發放及利率管理秩序,違反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關於“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禁止性規定,因此該《借款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由於本案的《借款合同》無效,雙方就彭某應另行支付年利率12%的利息給李某的約定,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雖然《借款合同》無效,但彭某明知借款的資金來源及李某的資金成本仍向李某借款,因此李某請求彭某償還借款本金30萬元及按照某銀行的貸款利率所實際支付的資金成本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一審判決,彭某在判決生效五日內向李某返還借款本金30萬元,並支付2019年6月25日至2020年1月25日資金佔用損失2萬1千元,後段利息損失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至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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