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殺人犯九次減刑獲釋又致人死亡,這不是作嗎?

周蓬安:殺人犯九次減刑獲釋又致人死亡,這不是作嗎?

檢方通報,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為刑滿釋放人員。今年3月14日15時許,郭某某在北京市東城區一超市內排隊結賬時摘下口罩。顧客段某某(男,歿年72歲)提醒其應當遵守防疫規定佩戴口罩,引起郭某某的不滿。後郭某某將段某某摔倒在地,並用雙手擊打段某某,致段某某受傷。郭某某在逃離現場過程中,又打傷兩名超市員工,後被當場抓獲。被害人段某某因顱腦損傷,經救治無效於3月20日死亡。(3月30日《新京報》)


周蓬安:殺人犯九次減刑獲釋又致人死亡,這不是作嗎?


如果不是再次傷人並致人死亡,郭某某這個“人渣”也就淡出人們的視線了。北京工業大學工商管理系學生郭文思作為“北工大女生被殺案”的主角,於2004年8月29日在一家酒店裡殺死了女友,酒店服務員進入房間打掃衛生,發現被子裡好像裹著一個人,揭開一看,有個女孩已經躺在床上死了。

極其悲哀的是,這名來自貴州的21歲段姓女生被殺害後,其母在接受了郭家40萬元(夠在北京買一個衛生間了)的賠償後,竟懇請法官對郭文思從輕處理。郭文思所在學校也開具了其在校表現證明,懇請法官從輕處理。最終郭文思逃過一劫,算是撿了條不該繼續活在這個世上的“狗命”。

有媒體報道,被害女生同學接受媒體採訪時介紹,她生前曾說過其男友脾氣暴躁,兩人因感情問題多次吵架,女生還被打過。我就在想,所在學校當初開具的其在校表現證明,肯定也是郭文思家長“做工作”的結果。

古人云:福兮禍所倚,禍兮福所伏。郭某某原本是可以在獄中苟活至老死,也可以依法合法出獄,以一個普通刑滿釋放分子繼續活下去。可他卻與孫小果一樣,雖然入獄前也是“罪該萬死”,但依然被不斷地減刑,過早地走出監獄,然後繼續作惡,又將自己送進了監獄。

我就在想,如果孫小果不是因為叔叔、伯伯們“牛逼”,不是家裡還能拿出錢去和司法人員“交換”,他在第一次被抓後就已經“腦袋搬家”了。可孫小果在獲得“免死”金牌後卻依然“不知足”,違規減刑出獄後仍惡性不改,繼續幹傷天害理的事,並釀下大禍。可如今,外部大環境變了,當初袒護他的叔叔、伯伯們已經無力繼續袒護他了,孫小果也就只能接受法律公正的審判,最終還是走上了“斷頭臺”。當然,孫小果的一番操作,讓他的“狗命”多活了22年之久,只是他的生母、繼父及一幫叔叔、伯伯們卻要為他的後一輪惡行“蹲大牢”了。

同理,如果郭某某不是不斷被減刑,如今還在監獄裡,也就不會有這一次的故意傷害行為,這位老人也就不會成為受害者。而有著“故意殺人”史的郭某某這次涉嫌故意傷害犯罪,並致人死亡,而且又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理應重懲,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郭某某上次在判刑入獄後,不到15年時間裡,近乎“掐點”為其減刑的北京市延慶監獄、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也被推向風口浪尖。

據財經雜誌報道,郭某某2005年2月24日,郭某某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07年6月25日以(2007)高刑執字第286號刑事裁定,對郭某某減為有期徒刑19年,剝奪政治權利9年。隨後,郭某某又獲得了8次減刑。

(2018)京01刑更960號《郭某某減刑刑事裁定書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下稱《裁定書》)顯示,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分別於2008年9月20日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10個月;於2009年11月20日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10個月;於2011年1月20日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11個月;於2012年3月20日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11個月;於2013年4月26日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11個月;於2014年7月17日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1年;於2015年10月29日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1年。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於無期徒刑罪犯的減刑幅度為:對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郭某某從案發到出獄,不到15週年,說明其享受到了“可以減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待遇。

那麼,一個經常毆打女友,因為女友不願繼續交往就將其殺死的人;一個為了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而且對方還是善意提醒,就對一位72歲的老人大打出手,將其摔倒在地,並用雙手擊打的“刑滿釋放分子”,凡長著一個稍微正常大腦的人,都會聯想到這個郭某某性格暴戾,品格低下,道德敗壞。可就是這樣一個十足的“人渣”,卻在服刑的14年裡獲得9次減刑,而且每次減刑的幅度還那麼大。特別令人不解的是,他能享受“可以減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待遇,就必須“有重大立功表現”。那麼,身在監獄中的郭某某又是做了什麼,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