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料,債務問題有解決辦法了

實際上,“債務問題怎麼解決”這個問題,不僅僅是眾多的金融機構、債務人及其身邊人一直困擾的問題,也是我們陽光這兩年多以來一直在思考、探索、研究、實踐且著手要解決的問題。我們嘗試過很多種方法和模式,但是,從現在社會上大部分債務人的情況來看,債務人靠這種流通的方式或者以貸養貸的方式來清償債務,實際上是清償不了的,而且會越還越多,到最後借無可借再也轉不動了才開始尋求出路。

債務問題究竟怎麼解決呢?

答案只有四個字:依法解決!

為什麼債權方採取催收而不是直接訴訟的辦法來解決債務問題?

這個問題背後隱藏了一個很深的邏輯,因為催收是一種非官方且不受法律認可的一種債務追討的方式。他們的目的有兩個:第一個是給債務人造成心理壓力,威逼債務人進行清償;第二個是擾亂債務人的正常生活秩序,讓債務人感覺到清償債務的重要性。而直接訴訟有以下幾個不利因素:

第一,時間比較長,成本較高;

第二,收到的回報有限,特別是當債務人名下沒有可執行的財產時,即使債權方勝訴,對債務的清償也幫助不大;

第三,國家法律認可的年利率24%為合法利息,但24%-36%之間,已經支付的不支持索回,沒有支付的不支持索取,也就是說,只要是36%以內的利息都算合法。而大部分債務人在催收的壓力下,有一點就還一點,殊不知,這種還債方式,其實還的只是利息、滯納金或罰金,特別是剛逾期的前三個月,都沒有觸及到原始的債務本金。有些金融機構,當初設計的合同條款就是利滾利,只要債務人逾期違約,利息就會高得嚇人。

第四,債務人是弱勢群體,幾乎不可能與債權人對簿公堂。金融機構為什麼這麼肆無忌憚?就是因為債務人自身的力量非常有限,首先,錢已經給了,沒有能力再支付律師費請專業的律師幫自己主持公道;第二,即使債務人能夠請到律師協助,根據《合同法》和《民法》相關規定,利息也是在36%以內,即:已經支付的不支持索回,沒有支付的不支持索取。

所以,金融機構前期一般都依靠催收來儘量解決他的債務問題(但永遠解決不了債務人的債務問題),不得已才會採用法律訴訟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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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要真正解決債務問題跟債權方達成和解,靠債務人非常有限的清償能力、靠巧妙的談判技巧實際上都達不成目的,關於這一點,陽光在2018年至2019年做了長足的實踐,我們曾經設立了專線電話,也代接了一段時間的催收來電,但是效果不佳,因為,債權方要的是金錢,特別是他們委託的第三方催收機構的催收專員,跟他們幾乎沒有道理可講,在催收過程中,他們充滿了陰謀詭計,說白了,只要一天不還錢,就會想方設法進行各種催收。

要真正解決債務問題,唯有依靠法律!依靠什麼法?當然是《破產法》!雖然現在的破產法是企業破產法,但是破產法的立法宗旨與將來個人破產法的立法宗旨一致,《破產法》是根本大法,《個人破產法》是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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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破產法》包括個人債務重整和個人債務清算兩部分。在申請個人破產清算之前,首先申請個人債務重整,當債務重整無效或者債務重整失敗以後,再依據《個人破產法》實施個人破產,這就是真正解決債務問題的根本辦法。否則,在當今中國的債務人中,有很多人可能一輩子都還不起債務。從我們陽光的數據可以看出,95%以上的委託人每年的清償能力連利息都還不完,更別說還本金了,這也是為什麼最近幾年個人破產法出臺的呼聲這麼高的原因,眾多的專家、學者以及法律界的大咖們都在研究個人破產法,也有的城市已經開始試點試行,最終的目的是要依法解決債務問題。

陽光個人破產前置服務解決債務問題的大致流程

第一,依法展開服務

陽光通過兩年多與債務人的接觸,對債務人有了非常深入的瞭解和實踐的經驗,對債務人的世界觀和他們的行為取向也有了很強的認識。在此,我不評價債務人的優劣與對錯,因為這是屬於人性的範疇,每個人都有自己選擇的權利,我們不能剝奪他們的權利,但是,我們在服務的過程中也深刻地意識到:一切依法律展開服務,效率最高。

第二,讓債務委託人安穩下來

這種安穩,不是說陽光推薦一份工作或者介紹幾個兼職就可以安穩了,這種安穩必須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之上的,也就是我們陽光所講的關於律所備案,從法律的角度穩住根基,如果不能穩住這個根基,債務問題最後就是老百姓吵架,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最後不了了之,沒有結果。

律所備案是陽光2020年作出最重大的調整,即:所有的債務委託人在連續繳納月保證金(月還款金額)的情況下辦理律所備案,由專業的律師代理他們所委託的債務出現的應訴問題。為什麼只能講是應訴呢?因為催收本就不是一種合法的動作,一旦委託人有了專業的律師代理,且在陽光的要求下,完善所有法律證據鏈,債務人完全可以不理會催收,即使更換電話號碼也沒有法律上的責任。只要我們的委託人完成了律所備案這個環節,基本上就算是安穩了,從此,把精力和時間都花在努力提高收入、認真生活、學習、鍛鍊等方面。

如果委託人收入不穩定而導致月保證金斷斷續續或者無故中斷月保證金(如果是因為不可抗因素導致,待不可抗因素解除後提供相關證據即可申請延期服務),這種情況下達不到律所備案條件,沒有在律所備案的委託人,說明沒有清償債務的誠意,也就沒有進行債務重整的必要了,自助者天助。

第三,個人債務重整

通過以上律所備案這個債務問題的法律基礎健全了以後,陽光在此基礎上開展的債務重整就具備了一定的安全保障性,凡是符合條件者,都會收到陽光的“債權人置換規劃書”或“債權置換協議”。

陽光服務期間,如果委託人被債權方起訴該如何處理?

實際上,這個問題一點都不復雜,只要雙方的律師拿出充足證據,比如,我方的律師拿出以下證據:①委託人的債務清冊;②委託人的月工資收入證明;③委託人的月清償能力(月保證金截圖);④委託人的“債務重整規劃書”以及第三方債務重組公司(陽光叢生網)的相關資料和委託人的委託授權書等等提交到法院

,法院會組織合議庭,由合議庭決定進行庭外調解,雙方達成和解,按照本金進行清償。雙方和解後,法院無需進行判決,也就不會有後續可能出現的強制執行和債務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而限制出行和高消費了。

現在個人破產呼聲這麼高,法官也很清楚進行債務重整的重要性,所以,我們的債務委託人只要完善證據鏈,認真工作努力提高收入,持續繳納月保證金,誠意正心做好每件事情,陽光及其相關機構會為你保駕護航。

申請陽光個人債務重整的前提

陽光叢生網(廣東金金鑫科技有限公司)通過兩年多的服務摸索與實踐,從“勞務、法務、資本”三個方面,科學、系統的強力解決債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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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務人有清理債務的誠意。如果債務人沒有自願清償債務的意願,即使強迫重整,也無法實現個人重整的可能;

2.債務人必須要有穩定的收入,如固定薪資或者有持續性收入;

3.認可陽光雙觀思想(即:理性的消費觀和勤勞節儉的生活觀)和滅債理念(即:只有勞動奮鬥才能滅債)。

總的一句話,能否進行個人債務重整,不在於陽光,不於法院,而在於債務人自己是否有清理債務的誠意?是否具備清償能力?是否能夠堅持不懈的持續努力?如果債務人自己清償意願不強,即使給他提供再好的機會和平臺,他也不會珍惜和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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