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网恋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
生活中,也确实有人通过网络
成就了美好姻缘。
虽说网恋可能可以修成正果,
但也有一定的风险。
离异后单身的郭先生,
本想着通过婚恋网站找到另一半,
却不慎落入“甜蜜陷阱”!
2018年3月,
郭某通过婚恋网站认识了
一名自称为“刘某欣”的女子,
很快就和该女子确定了恋爱关系。
某天,
女子向郭某提起,
自己在广州从化新开了一家美容院,
隔天就要开张了。
该女子“父亲”也给郭某打来电话,
催促他打款买发财树作贺礼,
并告诉郭某购买花篮、发财树
要打钱到指定“花店经理”的账户上去。
虽然素未谋面,但为表诚意,
郭某还是决定送礼,
向所谓的“花店经理”的银行账户
共转款了23800元 。
郭某转款后向该女子提出要见面。
万万没想到,
以为在网上寻找到“真命天女”,
到头来,却落入诈骗圈套。
“刘某欣”和她背后的团伙都有谁?
郭某是唯一的受害者吗?
观看下方视频,
查看本期以案说法《甜蜜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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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法律看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出品:韶关中院 韶关市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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