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水檢察•轉播】疫情之下野生動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解讀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濫食野生動物嚴重威脅公共衛生安全的問題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要求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禁食野生動物的呼聲此起彼伏……

1月26日市場監管總局、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聯合發佈公告,決定至全國疫情解除期間,嚴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動物交易活動。隨後,國家衛健委出臺工作方案,全面禁止野生動物交易;公安部下發緊急通知,嚴厲打擊涉及野生動物的違法犯罪活動。

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的決定。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已將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動物防疫法項目列入2020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推動加快生物安全法草案的修改進程。

3月5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稱,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於當日通過。

在現行法律體系中,直接涉及野生動物的法律主要包括野生動物保護法、漁業法、動物防疫法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今天,我們結合上述法律及刑法、海關法,從生活和工作實際出發,梳理海關保護野生動物方面的重要作用。

野生動物到底是什麼?

目前,國際上普遍認為的“野生動物”,是指所有非經人工飼養而生活於自然環境下的各種動物。在我國,一般認為,凡生存在天然自由狀態下,或者來源於天然自由狀態的雖然已經短期馴養但還沒有產生進化變異的各種動物即為“野生動物”。

其中,根據2018年10月26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規定,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被列為受保護的野生動物。

“史上最嚴”野生動物保護法規

被稱為“史上最嚴”野生動物保護法規的《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於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決定》在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基礎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為導向,擴大法律調整範圍,確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制度。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的,要在現行法律基礎上加重處罰,以體現更加嚴格的管理和嚴厲打擊。

01

哪些野生動物是禁止食用的呢?

從《決定》內容看,禁止食用的對象主要有三類

一是禁止食用受《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的野生動物;

二是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即“三有”類野生動物);

三是禁止食用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禁食範圍

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的禁食範圍限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沒有合法來源、未經檢疫合格的其他保護類野生動物

“三有”類野生動物其他非保護類陸生野生動物是否禁止食用,《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法律

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決定》彌補了這個制度短板和漏洞。

02

哪些動物不列入禁食範圍呢?

一是魚類、蝦類等法律未禁止的水生野生動物不在此次禁食範圍之內;

二是比較常見的家畜家禽(如豬、牛、羊、雞、鴨、鵝等)不在此次禁食範圍之內,還有一些動物(如兔、鴿等)的人工養殖利用時間長、技術成熟,人民群眾已廣泛接受,所形成的產值、從業人員具有一定規模的,也不屬於禁食範圍。

畜禽

畜禽主要是指人類為滿足肉、蛋、乳、毛皮等需要,經過長期勞動馴化的各種動物。其和野生動物有很大區別,主要有四點:

一是經過長期人工飼養,並在生產中廣泛地應用;二是其表型和野生動物發生了本質變化,有穩定的人工選擇經濟性狀;三是已經形成穩定的疫病防控體系;四是符合國際的慣例。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並公佈畜禽遺傳資源目錄,家畜家禽的具體範圍按照國家公佈的目錄執行。

03

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有哪些規定?

一是強調凡《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明確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

二是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的行為;

三是規定嚴格的法律責任,加大執法力度。

全面禁止非法

野生動物交易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況,可以對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同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嚴格審批和檢疫檢驗制度。

在處罰方面,《決定》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的,在現行法律基礎上加重處罰;對《決定》增加的違法行為,參照適用現行法律有關規定處罰,以體現更加嚴格的管理和嚴厲打擊。對違法經營場所和違法經營者,依法予以取締或者查封、關閉

打擊走私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海關肩負著守護國門安全的重要使命,在打擊野生瀕危動物及其製品走私犯罪行為、防止疫病跨境傳播和外來生物入侵、維護生物多樣化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2019年全國海關偵辦瀕危動植物及其製品走私犯罪案件467起,查獲包括象牙、穿山甲等各類瀕危物種及其製品1237.6噸,分別較上年增長2.2倍和8.6倍。

執法依據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進出口列入前款名錄的野生動物或者其製品的,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製品的,應當經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批准,並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依法實施進出境檢疫,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檢疫證明按照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進出口野生動物或者其製品的,由海關、公安機關、海洋執法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責任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上述規定進出口野生動物或者其製品的,由海關、公安機關、海洋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進出口野生動物或者其製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罪名:

1.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予以規定。

2.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予以規定。

3.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予以規定。

再難的疫情終會過去,再多的法律也終只是最後的一道約束。人類與野生動物如何相處,法律提出了人類行為的負面清單,而要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需要在敬畏自然、敬畏生命方面有更深刻的反思、更切實的行動。讓我們從“心”出發,尊重自然,守護生命,從堅決拒絕野味開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