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借貸合同無效,利息要不要支付?法院判決支付利息是否合理?

職業借貸合同無效,利息要不要支付?法院判決支付利息是否合理?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對於職業借貸進行了否定性的評判,即認為職業借貸合同應為無效。

一時間,全國各地法院系統判決職業借貸合同無效的案例,不斷湧現。

但遺留的一個問題是,職業借貸合同無效後,本金當然要返還,那麼利息是否需要返還?


法院觀點

我們先從幾個法院的判決書看起來。

職業借貸合同無效,利息要不要支付?法院判決支付利息是否合理?

(2020)浙1121民初263號:法院判決職業借貸合同應為無效,本金應當返還,同時需要返還相關的利息

此種做法幾乎獲得了法院的一致認同。將舉證責任分配給了借款人,在對職業放貸人的借貸合同作出無效認定後,借款人需要返還本金以及一定的利息損失。

職業借貸合同無效,利息要不要支付?法院判決支付利息是否合理?

(2019)新0104民初8997號:同樣的做法,職業借貸合同無效,但是應當返還利息,即賠償資金被佔用的損失

這也符合《合同法》對於合同無效後的法律規定。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但問題是,合同法規定的是有過錯的一方賠償對方損失,雙方均有過錯各自承擔責任。難道向別人借錢是一種過錯?


借錢是過錯麼?

法律上的過錯,是行為人因為故意或者疏忽侵害了別人的權利。

因為資金週轉的需要,向別人借錢,本身沒有任何不妥,更不會侵犯別人的權利,所以何錯之有呢?

難道是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沒有借錢,就沒有職業借貸?

我想,如果銀行放貸沒有那麼多限制,普通百姓可以順利拿到貸款,也就不需要向別人借錢了。

所以,借錢沒有過錯。

如果非要論過錯,以發放貸款為職業進行牟利,才是過錯;擾亂了金融秩序,才是過錯。但無論如何,借款人沒有過錯!

職業借貸合同無效,利息要不要支付?法院判決支付利息是否合理?

作為最為正常不過的借錢,認定借款人有過錯,個人以為非常不合理。在正常的民間借貸中,不存在任何一方有錯

如果在正常的民間借貸中,沒有約定利息的,法院都會不支持支付利息。

到了職業借貸人這裡,合同都無效了,還是要判決借款人支付利息,是不是有點不合情理?


對比銀行

如果是向銀行申請貸款,必須要支付利息。這也是銀行賺取利潤的最主要手段。貸款的利率普遍按照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利率,一般在4%前後。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職業借貸合同無效,利息要不要支付?法院判決支付利息是否合理?

法律規定,只有銀行等金融機構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的資質。即原則上從事發放貸款的業務,只有銀行才能做

試想一下,職業借貸人的放貸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原因是違反了上述商業銀行法的規定。

但是法院卻要求借款人向職業放貸人支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標準同銀行收取貸款利息的標準一樣,不就等同於認可了職業放貸人可以像銀行一樣,合法地收取利息?

不是默認了職業放貸人可以從事放貸業務,只要利息跟銀行一樣就可以?!

如此裁判,商業銀行法的禁止性規定還有意義麼?

再者說來,法院認為職業放貸人的資金在被佔用期間會產生利息損失,你既然否定了職業放貸的行為,為何還要以發放貸款的利率來計算損失?

這不又是自相矛盾的麼?

所以,個人以為,針對職業放貸人合同無效後,是否需要支付利息的問題,法院的判決並不讓人滿意。



較為妥當的做法是,造成資金佔用產生損失的責任,主要是職業放貸人的不法牟利心理,故相關損失應由職業放貸人本身承擔主要責任。

比如,對於利息,應當以市場利率計算,但職業放貸人承擔60%,借款人只需要支付40%,或者其他比例。

又或者,職業放貸人不能以放貸牟利,那麼利息損失就應當以銀行存款利率進行計算,而不能以貸款利率進行計算。

鑑於職業放貸人在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之前,收取的利息都是以24%或者36%的標準計算的,在合同無效之後,採取更嚴格的態度才比較適宜,也符合社會公共利益。

而放任甚至支持職業放貸人,享有與銀行一樣的收取利息的權利,顯然是一種過錯。


分享到:


相關文章: